单一资金信托,也称为个别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不同的
风险偏好和
收益率要求,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这些个体性问题都可以体现在不同的
信托合同上,因此,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的差异性特征非常明显。
在信托公司的业务中,单一资金
信托业务就信托业整体而言,其重要性实际上高于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之所以外界的印象并非如此,主要原因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进行产品推介的时候,均通过信托公司的网站、银行的柜台等发布公开信息,而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第二,从资金运用方式上,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更为单一,贷款运用型所占比例更高,投资和交易性的比例更小,主要原因是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多数对资金运用对象有相当充分的了解,希望借助单一资金信托的通道借款给资金使用者。如果是投资运用资金,机构多数会选择自己直接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一般不会借助信托公司的渠道。
两者
交易结构上的主要区别,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经常借助于受益权分层分级,将受益权分为劣后、优先等层级,以增强信用等级,保障社会投资者的权益,尤其是在
股权投资类、证券投资类产品中更是如此。单一资金信托比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更加单纯、简洁。另外,单一
信托资金几乎都是运用于一个对象、一个项目。
因为单一信托的资金数额大小是难以计划的,尤其是那些非
指定用途信托,其资金的运用对象、运作方式都由信托公司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都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也不得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是在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的上述交易是法律允许的。因此,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同单一信托的资金的合并运用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