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又称
金钱信托,它是指
委托人基于对
受托人(
信托机构)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
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资金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一项重要的
信托业务,也是信托机构理财业务的主要存在方式。
基本类型
信托机构在办理资金
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
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单独
管理信托资金,即称为
单独管理资金信托;为了使受托资金达到一定的数额,也可以采取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的做法,通常称为
集合资金信托。
1、单独管理资金信托
又可分为
特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和指定单独管理
资金信托。其中,特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指定资金的运用方法及标的,包括投资标的类别、名称、数量、时期、交易价格等,信托机构并无裁量权。
其资金运用的范围包括:
存放金融机构的
存款或信托资金; 投资
国债或
企业债券; 投资短期票券; 国内上市股票; 国内
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定的业务。 而指定单独管理运用
资金信托业务是指结合
信托机构自身
信托投资及
土地开发业务专长,引导信托资金投资于政府编列预算执行的开发项目。
按照接受委托的方式,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群作为
委托人、以购买标准的、可流通的、证券化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
受托人统一集合
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第二种是有
风险识别能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的
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为委托人,以签订
信托合同的方式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
按照其
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
集合资金信托可分成以下类型:
(1)
证券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
证券市场的信托。它可分为
股票投资信托、债券投资信托和
证券组合投资信托等。
(2)
组合投资信托,即根据
委托人风险偏好,将
债券、股票、基金、贷款、
实业投资等
金融工具,通过个性化的组合配比运作,对
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3)房地产投资信托,即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房地产或
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信托。中小投资者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以较小的资金投入间接获得了大规模房地产投资的利益。
(4)
基础建设投资信托,是指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拟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需要状况,在适当时期向社会(委托人)
公开发行基础设施投资信托权证募集信托资金,并由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按经批准的信托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
资金信托。
(5)
贷款信托,即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
信托计划中或其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
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
(6)
风险投资信托,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以高科技产业为
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
投资目标所进行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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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
资金信托业务,应与
委托人签订
信托合同。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关系的规定设立。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信托目的;委托人、
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 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信托期限; 信托资金的
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信托
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安排;
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信托事务的报告;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风险的揭示与承担; 信托当事人的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信托合同还可以载明信托财产的交付,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的具体方法。改变方法时
受托人的建议和
委托人的指示,信托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信托财产的审计或者评估,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关于风险申明: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
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在签定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定信托
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风险申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资金受到损失的,由
信托财产承担。
(2)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
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
管理报告
(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三)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四)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五)涉及诉讼或者损害
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六)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涌入股市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颚生在日前召开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上称,
信托公司向基础设施、房地产、证券等敏感行业的资金投入呈现增长态势,其中的风险隐患需引起高度重视。他指出,公司治理问题突出、新兴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场培育和业务发展缓慢、信托公司历史积淀问题较多等现象都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蔡颚生表示,非银行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面临国际国内市场变化的新形势,要瞄准市场变化,见微知著,既看到非银行金融机构过去发展的局限性,又要看到
利得财富正在变成一种潜在优势的机遇,转换思路,提供更多能够体现
信托网特长的金融服务。
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加大监管力度,尤其是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信托、租赁新办法,加快新办法实施后换证审核和培训工作,进一步修订完善其他制度;不断改进监管手段,充分发挥
非现场监管的
风险识别和预警作用,不断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密切关注
信托机构风险隐患和
信托计划的到期清算,维护金融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推进
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快监管评级试点进度,逐步推进分类监管;严把准入关,继续做好非银行金融机构
市场准入工作;抓好案件专项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