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用途信托
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并指定财产用途,受托人基于委托人意愿管理信托财产
指定用途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并指定财产用途,受托人基于委托人意愿管理信托财产。在我国现行法制条件下,受托人一般为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
资金业务
指定用途信托资金系指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予受托人时,对其营运范围加以指定。目前的业务种类包括:
(1)逐笔指示运用范围: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由委托人对信托资金之运用逐笔给予指示,委托人并按照合同给付信托手续费或其它相关费用。
(2)指定国外基金经理机构代为运用: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定信托合同,并指定将资金之运用委由特定之国外资金经理机构办理,而受托人通常都会事先与国外经理公司及保管机构签约。委托人应负担国内信托手续费及国外资金经理及保管费用。
(3)指定代为投资国内外基金学堂业务: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委请受托人(信托机构)代为投资国内或国外基金学堂,委托人应负担基金的申购、赎回等各项费用及支付受托人信托管理费用。
业务特点
1.受托人遵照委托人意愿,被动管理信托财产
2.信托存续期间的收益归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收取少量的管理费用
3.受托人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除非受托人违背信托约定。
业务种类
根据信托财产用途的不同,可将指定用途信托分为股权代持、委托贷款等业务品种。
股权代持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受让某公司股权,并以委托人的意愿,执行股东权益。期间的净资产增值、分红投资收益归委托人,受托人只按约定收取一定的信托报酬
此类业务充分发挥了信托的制度优势,具有一定的市场空间。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如果该股权收购不符合相关政策,信托公司将面临巨大的政策风险。如MBO中的股权代持。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委托,并按照委托人意愿,将信托资金贷款给指定机构。贷款利率由委托方和贷款方根据相关政策,事先约定。信托公司仅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5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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