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逐笔指示运用范围:
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由委托人对信托资金之运用逐笔给予指示,
委托人并按照合同给付信托手续费或其它相关费用。
(2)指定国外基金经理机构代为运用:委托人与
信托机构签定信托合同,并指定将资金之运用委由特定之国外资金经理机构办理,而受托人通常都会事先与国外经理公司及保管机构签约。委托人应负担国内信托手续费及国外资金经理及保管费用。
(3)指定代为投资国内外基金学堂业务:委托人签订
信托合同,委请受托人(信托机构)代为投资国内或国外基金学堂,委托人应负担基金的申购、赎回等各项费用及支付受托人信托管理费用。
此类业务充分发挥了
信托的制度优势,具有一定的市场空间。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如果该
股权收购不符合相关政策,
信托公司将面临巨大的
政策风险。如MBO中的
股权代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