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译“吠舍、吠奢、毗舍、毗奢”,新译“外夏”,意译作居士、田家、商贾。是印度
四姓之第三阶级,指从事农业、畜牧、
手工业、商业等生产事业之一般平民阶级,属于普通
雅利安人。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5世纪的
古代印度,
经济发展迅速,尤其是手工业和商业非常发达,促进了城市的繁荣。此时印度的
社会财富,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掌握在从事
生产活动的“吠舍”阶层手中。
基本介绍
吠舍是印度种姓的一种,是古代印度社会中的普通劳动者,也就是
雅利安人的中下阶层,包括农民、
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必须向国家缴纳赋税。向神庙上供,供养第一、第二等级。
古代印度人被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
刹帝利、吠舍和
首陀罗。为了维护种姓制度,婆罗门僧侣宣扬,把人分为四个种姓完全是神的意志,是天经地义的。在婆罗门的经典《
吠陀》中,把种姓制度的出现用神话来解释,说原始巨人普鲁沙死后,天神
梵天用他的嘴造出了婆罗门,用双手制成了刹帝利,用双腿制成了吠舍,用双脚制成了首陀罗。
四个等级之间有严格的界限,下一等级的人不能从事上一等级的职业,不同等级的人不得互相通婚。《
摩奴法典》还对各个种姓的衣食住行都作了烦琐的规定。比如规定不同种姓的人不能呆在同一个房间里,不能同桌吃饭,不能同饮一口井里的水。不同种姓的人严格禁止通婚,以便使种姓的划分永久化。
因为阶级过大就会变成种姓,一但种姓完成低阶层上升基本不可能,印度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虽然种姓制度在印度,早已是在法律上废除多年了,印度的种姓制度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只是存在于观念之中,而观念这个东西,是会随着经济社会科技的发展,
教育水平的提高而不断进步的。印度在教育和经济上的发展,正在迅速的摧毁种姓制度在民间的根基。从2006年起,印度教育部宣布大幅提高“保留配额”比例,以便增加社会低种姓群体接受
高等教育的机会。其中在
印度理工学院、
印度管理学院以及全印医学院3所印度最知名的院校,将来自低种姓家庭的入学名额从原来的22.5%提高到49.5%,其他20所普通大学则提高到27%。此举引发了高种姓学生抗议
逆向歧视,然而这项规定却坚持了下来。
文献
佛经里面再三强调它不重视种姓差别,一入佛教,就如众流归海,一切差别不复存在。这样一来,又怎样理解沙门和婆罗门的对立呢?不重视种姓差别这件事实本身就是对婆罗门的反抗,因为
婆罗门教是十分重视种姓差别而且是只代表婆罗门的利益的。佛教首先就会反对婆罗门教,在婆罗门教的经典里,
四姓的顺序是: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而在佛教的经典里则
四姓平等。释迦牟尼则是刹帝利。
第一次说法以后,以陈如为首的五人成了佛的弟子。接着是迦尸城富家子耶舍入教。他又带了五十四人入教,此时已有比丘六十人。跟着是苦行仙人
迦叶兄弟三个人入教,三人原都是婆罗门。
三迦叶有弟子五百人,都受了正法。在
王舍城竹林,又收舍利弗、大
目犍连为弟子。后来成了
如来佛的大弟子,二人也都是婆罗门。总之是弟子越受越多。僧伽形成了。而且诸大弟子各有所长,比如舍利弗智慧第一,目犍连
神通第一,
优波离持律第一,罗睺罗密行第一,
大迦叶弟子头陀第一名,释迦牟尼的长随弟子便有一千二百五十五人之多,一生中究竟有多少弟子已不可计数。从社会地位来看,释迦牟尼确实收了一些低级种姓的人,比如大弟子优波离就出身剃头匠,弟子中还有淫女、强盗、杀人犯、商人、猎人,但出身婆罗门的也有。
地位差异
按照《
摩奴法典》的规定,印度人分为四个
种姓:
婆罗门、
刹帝利、吠舍和
首陀罗。最高种姓婆罗门是祭司种姓,他们是
梵天从口中生出来的,所以最高贵、最洁净,肩负着最崇高的职责——学习和传授
婆罗门教经典;第二等的刹帝利是从梵天的双臂生出的,最有力量,所以掌握着军政大权,为武士种姓;第三等吠舍从梵天腿中生出来,最为勤劳,从事农业、商业和
手工业等,是
古代印度社会中的普通劳动者,属于平民种姓;最低一等的首陀罗是从梵天脚下降临到世上的,最低下也是最肮脏,唯一的任务就是温顺地侍奉前面的三个种姓。首陀罗从事的都是低贱的职业,多数为奴隶。各个种姓世袭,互不通婚,因而形成了封闭的四大集团。种姓之间等级极为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和同街而居。在原始的四大种姓之外还有一类特殊的人,成为“贱民”,或叫
不可接触者,也有人称之为第五种姓。贱民主要由被开除出种姓的人和不同种姓的男女
婚配所生的子女构成,地位比首陀罗还低,只能从事最低贱的职业,如抬死尸、清除粪便等。
社会地位的差异,导致了
《摩奴法典》中规定的各种姓的
法律权利也截然不同:
所有权方面
法典首先确认婆罗门是人世间一切的主宰,由于其出身高贵,所以有资格享有一切。而首陀罗除了维持生计的
生活资料外,无权积累
私人财产,婆罗门和刹帝利有权夺取首陀罗的一切。
债法方面
法典对高等种姓的
债权债务给予特别的照顾,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属于同一种姓或者债务人比债权人种姓低,债权人就可以把债务人收为债务奴隶;但如果债务人的种姓高于债权人,就不能以劳动偿债,而是享有逐年偿还的权利。
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
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典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但实际上高级种姓的男子可以娶低级种姓的女子为妻,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姓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利男子可以在同种姓和吠舍、首陀罗中娶三个妻子,吠舍男子可以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中的两个妻子,而首陀罗男子只能娶首陀罗女子为妻。不过低级种姓的男子是绝对不允许娶高级种姓的女子为妻的,否则其后代就会沦为贱民。
继承制度也直接与
种姓制度挂钩,不同种姓的继承人可继承的财产份额各不相同。依法典规定,如果一个婆罗门娶了依顺序属于四个种姓的妇女,且都各有其子时,财产分配的原则应是:婆罗门妇女之子得四份,刹帝利妇女之子得三份,吠舍妇女之子得两份,首陀罗妇女之子只得一份。
刑罚方面
不同种姓的
同罪异罚现象十分明显。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可以
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则要
加重处罚。比如法典规定,刹帝利辱骂了婆罗门,要罚款100帕那(银钱单位);如果是吠舍骂了,就要罚款150帕那到200帕那;而要是首陀罗骂了,就要用滚烫的油灌入他的口中和耳中。相反,如果婆罗门侮辱刹帝利,只罚款50帕那;侮辱吠舍,罚款25帕那;侮辱首陀罗,罚款12帕那。高级种姓的人伤害低级种姓的人,尤其是婆罗门伤害首陀罗,惩罚是很轻的。但对低级种姓冒犯高级种姓的刑罚处置却残酷而野蛮,如首陀罗若在婆罗门面前放屁,会被切去肛门;如果他抓婆罗门的头发、胡须或
脖颈,就会被斩断双手。
商业活动
婆罗门教是一种异常保守、
社会组织形式僵化的宗教,它极力反对
人口流动,甚至视出海贸易为莫大的罪状,这当然不能赢得商人的支持。婆罗门教严格的种姓制度也限制了
吠舍种姓之外的人从事商业,那些想从商业中赚钱的刹帝利当然会反感。而佛教则与
城市文化、商业文化息息相关,为商业活动提供了理论支持。
孔雀帝国、
贵霜帝国在北印实现了大范围的统一,商业活动更加活跃,佛教也因此取得了极大发展。然而随着
罗马帝国的衰亡和印度
政治局势的变化,印度的
对外贸易自公元5世纪起逐渐衰落。到公元6世纪中期,印度与
东罗马帝国和
波斯的贸易已经基本终止,海上贸易也只能保持较低的水平。到了公元7世纪
阿拉伯帝国兴起后,阿拉伯人逐渐控制了
印度洋尤其是印度西海岸的海上贸易,使得印度商人的势力进一步下降,对佛教的支持自然也减少了。更重要的是,由于无法通过外贸从国外输入金银等贵金属,印度的货币减少了,
商品经济因此受到抑制,农村
自然经济的地位反而进一步上升,这当然有利于根植自然经济的
印度教的发展(由于人口流动减少,印度教种姓体系也更加稳定),而不利于适应商品经济的佛教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