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用(1476—1547,一作1476-1548),字行之,号伯川,
南直隶苏州府吴江县(今江苏省
苏州市吴江区)人。
弘治十五年(1502)进士,授行人。
正德初,迁南京
兵科给事中,进言谏迎佛事及镇守江西中官不法事,迁广东布政司参议。
嘉靖中,历官南京工部、
刑部尚书。九庙灾,自陈致仕。后以
工部尚书总督河道,官至
吏部尚书。
周用,字行之,吴江人。弘治十五年
进士。授行人。正德初,擢南京兵科给事中。父忧服阕,留补礼科。已,乞南。改南京兵科。谏迎佛
乌斯藏及以中旨迁黜尚书、都给事中等官,且请治镇守江西中官黎安罪。出为广东参议,预平番禺盗,有功。历浙江、山东副使。擢福建
按察使,改河南右布政使。代监司鞫南阳滞狱,狱为之空。嘉靖八年擢右副都御史,巡抚南、赣。召协理院事。历吏部左、右侍郎。以起废不当,尚书
汪鋐委罪僚属,乃调用南京刑部。就迁
右都御史,工、刑二部尚书。
九庙灾,自陈致仕。用端亮有
节概。既罢,中外皆惜之,频有推荐。久之,以工部尚书起督河道,数月,改漕运。未上,召拜
左都御史。二品九年满,加太子少保。二十五年代
唐龙为吏部尚书。明年卒官。赠太子太保,谥恭肃。曾孙宗建,自有传。
用掌宪时,慎自持而已,无所献替。其后
宋景、
屠侨继之,大略皆廉洁,与用相似。景未久卒,而侨居职八年。属
严嵩柄政,风纪不振。议
丁汝夔狱,受杖不能去。
他治河提倡沟洫治理,认为黄河之所以有决徙之变,是由于“数千里之黄河,挟五六月之霖潦,建瓴而下,乃仅以河南开封府
兰阳县(今河南省
兰考县)以南之
涡河,与直隶徐州、沛县百数十里之间拘而委之于淮”,哪有不横流溃决之理。因此他提出用沟洫治理黄河的必要性。他说:“天下之水,莫大于河,天下有沟洫,天下皆容水之地,黄河何所不容?天下皆修沟洫,天下皆治水之人,黄河何所不治? 水无不治,则荒田何所不垦? 一举而兴天下之利,平天下之大患,以是为政,又何所不可?”他是想把黄河洪水分散到田间地头,有利于农业生产,又可达到消除黄河洪患之目的。他这种治河思想,打破历史上单纯依靠下游堤防治理的局限性,探索出新的治河见解。后人所编《皇明经世文编》中,亦收有其治理河道条目。
夏、殷、周什一而税,重民力也。是故野有世农,粤阡陌开而先王之政不行。汉兴,诏劝农及赐力田者帛,庶几其近古,然终不能一复其旧,以至于今。吴江实惟东南赋邑,而其地最下,加以水绩之不修,客土之日滋,数岁之苦于水也,率十之二三。往者
弘治辛亥、壬子水,甲寅又水,乃正德己巳水,庚午大水,民始有去其业于农者,厥有龚甫云之言曰:“吾家故业农,凡吾宇而居、缕而衣、以实公廪、以奉先祀、家之百度,咸仰出于兹土。自吾之著于是也几世矣!食其力也厚矣!以岁之不成而遽违之,是农之施于吾者博,而报之以不恒也。是既食而倍其力也,无乃不可乎!逮于食新农,其不笑我乎!”余闻而善之,斯其为野有世农矣。《传》有之曰:士之仕也,犹农夫之耕也。然而修于家而坏于天子之庭皆是也,难乎有恒矣!力且不倍,况敢倍德乎?吾因其言有所感矣。古者取士于田野,至于今不废其法。或有所举焉,不在某之身,当在其子孙矣!为之作守耕说。(《震泽县志》)
曾孙:
周宗建,字季侯,号来玉,万历四十一年(1613)进士,“
东林党”之一,官至监察御史,赠太仆少卿,谥忠毅。
在江浙一带周氏后人众多,据考周用乃
周敦颐世孙周澳之后是
鲁迅之祖,周作人亦曾说过对族中出名臣周用感到荣耀。周用墓位于苏州
吴江区平望镇同心村(原旧地名烂溪村),因其曾做过吏部尚书(俗称天官)当地人称天官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