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是2004年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高等院校教材
内容简介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个新兴、独立的
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国际经济法在主体、对象及渊源形式等各方面均具有较明显的特殊性。本书从国际经济法的个性角度出发,对其基本原理、基础知识、主要内容、最新法律规则以及实践中常见法律问题予以介绍与阐释。全书共四编十六章。第一编为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主要讨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特征以及国际经济法主体所涉法律问题;第二编为国际贸易法,重点阐述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就
国际技术转让、
国际服务贸易的相关法律制度内容加以概括;第三编为国际投资法,分别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不同层面作出考察,并重点针对中国参与国际投资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体制的现状进行分析和总结;第四编为国际税法,论述了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有
关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逃避税及其解决方式等主要法律制度。
本书适用于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律硕士研究生及各类法学
研究生进修班作为必修课教材。
目录
前言
第一编 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入门要义
第一节 相关概念解析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所涉法律问题
第三节 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所涉法律问题
第四节 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所涉法律问题
第五节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所涉法律问题
第六节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所涉法律问题
第二编 国际贸易法
第三章 国际贸易与国际贸易法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一般概念
第二节 国际贸易关系与法律调整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形式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节 违反合同及其补救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七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第八章 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中国对外贸易管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技术转让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技术转让法律规则
第十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第三编 国际投资法
第十一章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
第一节 国际投资的一般概念
第二节 国际投资的发展概况
第三节 投资环境与投资保护
第四节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与体系
第十二章 国际投资与资本输入国法律制度——外资法
第一节 外资法概述
第二节 有关国际投资主要形式的外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外资法的基本内容
第十三章 国际投资与资本输出国法律制度——海外投资法
第一节 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第三节 中国海外投资现状及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国际投资与国际法制
第一节 多边投资条约
第二节 双边投资条约
第十五章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投资争端概述
第二节 不同国籍投资者间投资争端及其解决
第三节 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及其解决
第四节 国家间投资争端及其解决
第四篇 国际税法
第十六章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
第四节 国际逃避税及其解决
参考文献
10版信息
书 名: 国际经济法学
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年01月
ISBN: 9787303105786
开本:16开
定价: 38.00 元
内容简介
《国际经济法学》内容简介: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从古老的贸易惯例发展到包括金融、投资、服务等在内的宏大法律体制,国际经济法是目前国际法中发展最快、范围最广、体系最宏大、机制最健全的法律部门。在这一部门法中,有走在世界立法最前沿的欧盟;有解决争端最有效的WTO;有
非政府组织制定的贸易惯例;也有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软法规范;有为国家设置义务而达成的条约;还有为
统一私法而缔结的公约。即使在环境、劳工保护、公共健康等全球问题的法律解决方面,这一部门的立法也后来居上,显示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在面对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中,国际经济法在巩固成果与探索未来中发展、改革并完善自身。
图书目录
第一编 国际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学及其研究方法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学及其体系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状况
第二编 国际贸易法
第三章 国际贸易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贸易基本理论与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发展及其统一
第三节 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
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六章 国际贸易支付
第一节 国际票据制度
第二节 国际汇付与托收
第三节 信用证支付
第四节 国际保付代理
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概述
第二节 国际技术许可协定
第八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第九章 国际贸易管制法
第一节 国际贸易管制法概述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管理的法律体制
第三编 国际投资法
第十章 国际投资法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的若干理论和前沿问题
第一节 国际直接投资的方式
第二节 国际直接投资的形式
第三节 国际直接投资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章 调整国际直接投资的国内法制
第一节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第二节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第十三章 调整国际直接投资的国际法制
第一节 双边投资保护条约
第二节 区域性投资条约
第三节 多边投资公约
第四编 国际金融法
第十四章 国际金融法概述
第十五章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全球性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第二节 国家涉外货币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国际贷款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贷款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业定期贷款
第三节 国际商业银团贷款
第十七章 国际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银行及相关概念
第三节 母国对国际银行监管
第四节 国际银行的国际监管
第十八章 国际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证券概述
第二节 国际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际证券交易法律制度
第五编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第十九章 国际税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税法的概念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
第二十章 国际重复征税
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第二节 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
第三节 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
第二十一章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
第一节 国际逃税
第二节 国际避税
第三节 防范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国内法规范
第四节 防范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国际合作
第六编 其他国际经贸法律制度
第二十二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 各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第三节 产品责任法的国际化
第二十三章 国际工程承包法
第一节 国际工程承包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工程承包的招标与投标
第三节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第二十四章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
第一节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WIPO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
第四节 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七编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第二十五章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议概述
第二节 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及有关法律
第四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09版信息
书 名:国际经济法学
出版时间:2009-10-1
开本:16开
定价: 69.00元
内容简介
《国际经济法学》从国际经济法的个性角度出发,对其基本原理、基础知识、主要内容、最新法律规则以及实践中常见法律问题予以系统介绍与阐释。全书共七编三十一章。在内容上,一方面,体系格局仍然遵循国际经济法的传统划分方式,即除总论外,按照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内容,将国际经济法划分为国际贸易、
国际投资、国际货币金融、国际税收以及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五大分支;另一方面,考虑到国际贸易法内容繁杂的特点,将该分支又作纵横切割为国际贸易交易法和国际贸易管制法两大部分。
目录
第一篇 总论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跨国公司
第四节 国家
第五节 国际组织
第三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主权原则
第二节 公平互利原则
第三节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二篇 国际贸易交易法律制度
第四章 国际贸易交易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国际贸易交易与国际贸易交易法
第二节 国际贸易交易法的渊源及其适用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节 违反合同及其补救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七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
第一节 支付工具及其法律制度
第二节 支付方式及其法律制度
第八章 国际技术贸易交易法
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
第二节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及其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际特许经营合同及其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其他形式及其法律制度
第九章 国际服务贸易交易法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和国际服务贸易法的渊源
第三篇 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
第十章 国际贸易管制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国际贸易管制与国际贸易管制法
第二节 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章 国际货物贸易管制法
第一节 WTO货物贸易管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中国货物贸易管制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国际技术贸易管制法
第一节 管制国际技术贸易的国际公约
第二节 中国国际技术贸易管制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国际服务贸易管制法
第一节 WTO服务贸易管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管制法律制度
第四篇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国际投资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国际投资概述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与体系
第十五章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律形式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国际投资的新设企业形式
第三节 国际投资的并购企业形式
第四节 国际投资的非企业形式
第十六章 外资法
第一节 外资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 外资准人条件
第三节 外资的待遇标准
第四节 对外资的保护和鼓励
第十七章 海外投资法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国际投资条约
第一节 双边投资条约
第二节 区域性投资条约
第三节 多边投资条约
第五篇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第十九章 国际金融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
第二节 国际金融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金融法的研究方法
第二十章 国际货币法
第一节 国际货币法律问题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币交易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际货币监管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货币调控法律制度
第二十一章 国际间接融资法
第一节 国际间接融资主体法律制度
第二节 国际借贷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际借贷担保制度
第二十二章 国际直接融资法
第一节 国际直接融资的工具
第二节 国际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第三节 国际证券监管
第六篇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十三章 国际税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国际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国际税法的原则和渊源
第二十四章 税收管辖权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类型
第二节 居民税收管辖权
第三节 地域税收管辖权
第二十五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第二节 避免重复征税的法律途径
第二十六章 国际避税及其法律规制
第一节 国际避税的性质
第二节 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第三节 对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
第二十七章 国际税收协定
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和种类
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比较及评析
第三节 中国对外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实践
第七篇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程序法律制度
第二十八章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程序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的种类与特点
第二节 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途径
第二十九章 国际民商事诉讼法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
第三节 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第四节 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
第五节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第五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一节 WTO争端解决制度概述
第二节 WTO争端解决的管辖制度
第三节 WTO争端解决机构及其职能
第四节 WTO争端解决程序
07版信息
·作者:邹立刚,张桂红,刘笋
·页码:485 页
·出版日期:2007年09月01日
·ISBN:978780083526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3.00
内容简介
为了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的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学要求,我们邀请政法院校和实际部门的法学教授和专家编写出版了这批教材。这批教材以
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吸收国内外法学教育的最新成果,面向21世纪的法学教育,正确阐述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和实践性的统一。本书是其中一本。
作者简介
邹立刚,
海南大学法学教授,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
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访问学者。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多项。在《法学研究》、《中国国际法年刊》、《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国际经济法学刊》、《法学评论》、《法商研究》、《
香港大公报》、《东南学术》、《求索》等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主编、副主编、参编教材、辞书、其他著作巧部。主编的有:《国际投资法学》、《
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学》、《国际商法英汉词典》。
张桂红,法学博士,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
国际法学教研中心主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中国海商法协会理事,中国
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理事。瑞士比较法研究所、世界贸易组织总部、德国萨尔大学访问学者和美国富布莱特高级研究学者。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多项,著述丰硕。
刘笋,法学博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经济法系主任,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先后作为
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法学院和美国
圣地亚哥托马斯杰弗逊法学院访问学者。主持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多项。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主编、副主编、参编教材、辞书8部,出版专著《国际投资保护的国际法制》和《WTO法律规则体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2部。
目录
第一编 国际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际经济组织概述
第五节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第二编 国际贸易法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章 国际贸易支付
第一节 国际票据规则
第二节 国际支付规则
第三章 国际贸易管制和促进
第一节 国际贸易管制
第二节 国际贸易促进
第三节 国际贸易条约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三编 国际投资法
第一章 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
第二章 各国关于国际投资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鼓励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限制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中国外资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开采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第四节 涉外投资法律文书
第五节 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四章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律保护
第一节 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
第二节 保护投资的国际公约
第四编 国际金融法
第一章 国际货币金融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本位制
第三节 布雷顿森林体系
第四节 现行国际汇兑体制
第一节 国际金融市场
第二节 国际融资工具与金融主体
第三节 对国际银行和金融市场的法律管制
第三章 国际融资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国际借贷
第二节 国际证券融资
第三节 国际信托
第四节 国际融资担保
第五编 国际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一节 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
第二节 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
第三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第四节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第二章 国际技术转让法
第一节 国际技术转让法概述
第二节 限制性商业做法及其法律管制
第六编 国际税法
第一章 国际税法与税收管辖权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第二章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及防范国际逃避税
第一节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第二节 国际重叠征税问题
第三节 国际逃税和避税及其防范
第三章 国际税收协定与中国的实践
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
第四章 中国的涉外税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编 国际经贸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国际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 各国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产品责任法的国际化
第三章 国际融资租赁
第一节 国际融资租赁概述
第二节 国际融资租赁的合同条款和基本程序
第三节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第一节 国际工程承包概述
第二节 国际工程承包的招标与投标
第三节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第一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概述
第二节 各国仲裁法
第三节 仲裁协议
第四节 仲裁程序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及其管辖
第二节 国际仲裁条约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第四节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第五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简介
新兴的分支学
法学中以国际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国际经济法是关于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亦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生产、流通、资本移动、信贷、结算、税收等法律关系及国际经济组织的法规和法制的总称。其范围包括
国际贸易法、
国际投资法、 国际货币金融法(见
国际货币法)、国际税法及国际经济组织法,等等。国际经济法学是研究这些方面的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
学说 随着现代国际经济交往和合作的发展,及其所引起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深刻变化,在国际贸易、
国际投资、国际货币金融体制、
国际税收等方面,也产生了新的复杂的法律问题,在传统的法学分科体系中,不断出现了新的突破。国际经济法学正是反映这一新的突破,而成为现代法学领域中一门新兴的学科。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已引起各国法学界的普遍重视。综合各家学说,大体上可以分为两派:
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
这一观点基于传统的法学分科论,从纯理论及概念出发,严守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认为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公法(见
国际法)的范畴,其中不包括国内法规范。其代表人物如英国的G.施瓦曾
伯格,他曾列举国际公法的特别分支有:国际机构法、国际航空法、国际劳动法及国际经济法。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是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开发,物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货币和财政,与此有关的其他业务,以及从事上述活动的实体的组织及其法律地位”的规范。条约和国际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他把国际经济法分为两类法规:一类是关于国家间经济活动的规范,如通商条约、易货贸易协定、政府间贷款协定、支付协定、对国家支付不能、其他公契约履行保证义务的协定等。一类是关于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国内法应排除在国际经济法研究领域之外。
日本的
金泽良雄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为了解决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矛盾,从国际经济整体立场出发所形成的国际法秩序,即对国际社会中的经济活动,通过国家进行双边或多边调整,加以一定制约的国际法,即条约的总和。其中既包括国家间的规范,也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国际组织相互间的规范。它不仅包括国际经济统制法,如《欧洲煤钢联营条约》等,还包括更为广泛的国际间经济协调和合作的国际法规范,如《联合国宪章》、《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等。所以国际经济法应概括地理解为包括规定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国际经济活动的规范。
日本横川新也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主要通过条约来规定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他说,凡是以
国际经济合作的均衡发展及国际经济交往的安定为目的所形成的法律体制,就是国际经济法,它是由国际条约和基于条约的其他制度所构成的。至于国际投资法体系,他认为既属于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的国内法问题,同时又是跨及两国间和多国间的国际法问题,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应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以外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总之,这一派都把国际经济法理解为“经济的国际法”。在中国也有持这种观点的国际法学家。
不限于“经济的国际法”
基于实证的观点,舍弃传统法学分科论的严格界限,坚持综合的研究方法,广义地理解国际经济活动,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范围内一切跨越国境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国际法规范,而且包括国内法中涉外经济法规范(如外贸法、 外资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以及国际私法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法学界是这一学说的典型代表。他们着重探讨关于国际企业跨国活动的法律问题,认为只有用“跨国法律问题”这一用语,才能如实地反映现代国际经济关系中法律问题的实况。因为
现代国际间的经济交往,并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间的关系,而大量的是
自然人、
法人,特别是跨国企业超越国境的经济活动。美国的P.C.杰塞普认为,国际法不能对个人授与权利、课以义务,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故国际法不能适应这种情况。而“跨国法”就是规定并适用于超越国境而活动的行为规范。其内容不仅包括
国际公法和
国际私法,而且包括国内法中的公法和私法,甚至还包括不属于上述标准范畴的其他法律规范。运用跨国法这一概念,对具体案件来说,就无需担心是适用公法,还是适用私法了。
传统法学研究的片面性
美国M.卡茨和K.布鲁斯特也提出应克服传统法学研究的片面性,强调打破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
比较法学之间相互隔绝的界限,侧重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相互渗透的作用,综合地把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一切国际交易与关系的法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他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含两类法律规范:一为涉外关系法,如国内法(公法和私法)、国际私法、两国条约;一为国际行政法,如多国间条约。
其他如美国的W.G.弗里德曼,A.A.法
托罗斯,A.F.洛温菲尔德,奥地利的A.韦德罗斯,德国的G.埃勒,日本的樱井雅夫等都倾向于这一观点。他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支“独立的法学部门”,或一种“独特的法律秩序”,不属于
国际公法的范畴,其中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
在中国,也有一些学者持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无论从其产生及其发展的必然性,或从其本身的特点来看,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容不是国际法所能概括的。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属经济法范畴,同国内经济法一样,是基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随着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随着资本输出的增加,各国垄断资本从控制国内市场,发展到超越国境而形成国际垄断同盟(如国际卡特尔、国际托拉斯等),从经济上瓜分世界、控制世界市场。在竞相争夺原料产地、销售市场、投资场所等的激烈斗争中,为达成均势,共同剥削世界各国人民,这些垄断同盟之间相互签订各种协定,求得暂时妥协,利益均沾。虽然这些只是属于民间协定的性质,但实质上是国家政权同垄断资本相结合,开始对国际经济进行干预和控制。在这里已可看到国际经济法的萌芽。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资本主义世界性的经济恐慌及金本位制的崩溃,资本主义本身的自动调剂作用已经无济无事,代之而起的是国家对经济进一步的干预和统制。而由于各国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对立(如外汇管制、外贸统制、关税壁垒等人为限制),必然导致国家间的冲突和矛盾,甚至诉诸战争手段。在资本主义世界高度发展的情况下,这种矛盾已经不能由各个国家单独地获得圆满解决,有必要谋求国际的调整。这就进一步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出现了各国间的关税协定,通商贸易协定,
国际联盟关于改善通商关系、降低关税、放宽及废止进出口限额等一系列国际立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一方面,资本主义世界面临战后种种遗留问题,如资本主义世界物资的极度匮乏,战后欧洲经济复兴与美援有关的安全保障问题,特别是战后即将来临的生产过剩以及防止资本主义世界性经济萧条和恐慌等等。作为从国际范围内解决这种问题的对策,在国际经济领域内所产生的法规和法制,包括国际的和国内的,更达到惊人的发展,如《联合国宪章》有关发展国际经济、确保会员国通商自由及公平待遇等规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布雷顿森林协定(见
国际货币法)以及各种地区性经济组织条约和各国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等。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形成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使统一的无所不包的世界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开始瓦解,形成两种经济体制的对立。与此同时,随着
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加速了殖民主义体制的崩溃,第三世界国家纷纷独立,成为国际政治上的新生力量,直到发展成为经济上反殖反霸的集体自力更生的对抗力量。这样,“南北问题”(发展中国家与工业发达国家之间)、“东西问题”(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南南问题”交织在一起,相互斗争,而又相互依存,形成了
国际经济关系的复杂结构。这一新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不仅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而且使国际经济法从本质上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如广大发展中国家实行“南南合作”,在争取建立新
国际经济秩序(见国际经济法的斗争中),逐步获得胜利,促使联合国大会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宣言、决议及地区性协定等,初步奠定了国际经济新的法律秩序的基础。如1962年《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的决议,1974年《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及《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5年、1979年非洲、
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同欧洲共同体两次《洛美协定》,
石油输出国组织历次协定、决议、庄严声明,铜输出国政府联合委员会宪章及《安第斯条约》等,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货币、信贷等领域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维护,对跨国公司行动的限制,对旧国际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抗衡和冲击等,都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内容。又如发展中国家基于发展战略,在平等互利、自力更生原则的指导下,制定了种种发展对外经济、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法,如外汇管理法、外贸法、外资法、涉外税法等,也成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一环,构成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并体现了现代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原则。
由于国际贸易、投资、信贷等经济交往不限于国家间、国际组织间的关系,而大量的是各国民间交往、民间同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间的关系。其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已非传统的国际法或国内法某一单独分科所能解决,这就使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作用,越来越显得不可忽视。这样,一部反映
国际经济新秩序,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庞大的、独立的国际经济法体系就应运而生,并且不断发展,反映出国际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
国际经济法学的特点 从国际经济法本身的内在联系来看,无论其
法律行为的主体,它所调整的
法律关系以及它所包含的
法律规范,都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律分科的特点,因而国际经济法学也具有与法学其他分支学科不同的特点。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系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可以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的实体,又称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人格者,可以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或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参加国际经济活动,它们既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同时又是
国际法主体,至于作为国际经济关系主体的
法人或个人,则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尽管跨国公司基于投资协议,在东道国享受法律上的优惠特权(如税收减免等),但毕竟不是以主权者的资格参加经济活动,不能认为是国际法的主体,并不当然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所以,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国际法的主体并不完全一致,它比国际法的主体范围更广。如果把国际经济法的主体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就不能包括非政府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包括国家间、国际组织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的关系,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同国家、国际组织间、一国自然人、法人同他国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前者属于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即基于政府间的条约、协定,双方互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后者尽管一方是国家,但仍属于国内法上的法律关系,即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契约、协议,而互有国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也比
国际法广,既包含国际法上的关系,也包含国内法上的关系。而且在一项具体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往往同时具有双重的法律关系。
国际经济法所包含的法律规范
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经济活动往往因其主体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形成种种相互联系的复杂结构。因此,国际经济法包括的法律规范,就不仅仅是国际法规范,如条约、协定、国际惯例等,而且包括国内法规范,即涉外经济法。在处理一项具体国际经济问题时,有关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往往需要相互补充,才能共同完成其法律效果。例如美国国内法上的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适用,以美国同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其法定前提,即美国企业只有向同美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在国内申请投资保险(见投资保护的国际协定)。因此,对有关国际经济的国际法规范,如不了解与之有关的国内法规范,就难于确切理解其意义;同样,对有关国际经济的国内法规范,如不了解与之有关的国际法规范,也难全面理解其意义;不能片面地孤立地探索国际经济中的法律问题。
综合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和私法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是跨国经济活动多样性、复杂性的客观反映。这就决定了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特点,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这种情况也不仅见于国际经济法,国际
海商法也是综合国际法与对外的国内法两种规范而形成发展起来的,正如自然科学领域中的边缘学科,或称为交叉学科、综合学科一样。
作为
上层建筑的法律,必须是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而且必须是它的反映。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必须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也正是国际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结构客观现实的反映,经济发展的必然需要。因此,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运用综合的方法,探索国际经济中的法律问题,摆脱传统法学分科论和纯概念的羁绊,扩大视野,在广度和深度上开拓新的法学研究领域和新的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