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业分为两种,一种凭借技术上的优势,进行行业上的垄断,如美国的
微软公司的
操作系统,因为深厚的
技术优势,垄断了全球各国的电脑操作系统。另一种是由政府
行政控制下的垄断行业,如,我们国家烟草、电力行业,金融行业,航空行业,房地产行业,
高速公路,地铁高铁,医疗行业由国营垄断,私人不可经营。
简介
垄断行业,我们首先要理解什么叫垄断。在古代,人们在市集上作生意。许多行业,都是不只一个商人做的。有些商人想包揽所有客人,就在市集上做高台,叫做垄,他们居高临下能获得许多便利,包揽了许多客人。这种行为称为垄断。
垄断行业在
资本主义国家盛行,因为资本主义国家的财富只掌握在少数富人手里,而大多数人只能在
贫民窟里苟延残喘。垄断行业通过合作相同销售目的的企业、打击竞争企业、控制
国家财政等手段大量掠取钱财。目前,垄断行业已经把市场打开,将产品投放在他国以获得大量资本。
分类
一般来说,在
发达国家,提倡公平竞争、自由经济,垄断行业比较少。发达国家垄断行业一般为技术型的,不过,即使一些现在看来依然是带垄断性质的公司,如美国
微软,垄断也难以长久,
谷歌正在研制新的操作系统,很快就要面世了。
自然垄断行业的有自来水、电力、公交等等,这些垄断行业的存在有其
必然性,因为存在
规模效应、
外部效应和进入门槛。
如果一个城市存在多个电网系统向同一群消费者提供电力服务,即竞争的话,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这些领域如果不是垄断结构而是多个生产者竞争的话,对我们消费者的影响也不会是好的。最终的结果是厂商最终将退出市场不再提供产品。
垄断形成
垄断利润和消费者损失。政府通常对垄断行业实行垄断价格管制或者进入许可。
当然由于市场上只存在一个供给者会造成
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但是要通过引入竞争来解决也很难。通常最后形成一个合谋的垄断集团,
寡头垄断。
言论
提问:我国石油,通信等行业都存在垄断,为什不查查呢?
搜狐微博@侯自强:所谓反垄断指的是反对企业利用其
市场支配地位用不正当手段挤压
竞争对手,不是简单地反其
支配地位 提问:听说现在只能说
联通、电信的行为是涉嫌
垄断行为,请问这个是怎么界定的?
搜狐微博@侯自强:电信和联通拥有互联网
骨干网2/3以上,处于市场支配地位,利用不平等的
价格政策挤压竞争对手,
铁通断网是
导火线。
提问:您能预测一下宽带费用将会下降程度会怎样?
搜狐微博@侯自强:2012年底北京固网接入带宽达20Gbps, 如果包月价格不变,就等于价格降了10倍,
提问:十年来价格一直下降服务还有所提高的老百姓生活消费品行业,除了
通信业,还有吗?
搜狐微博@侯自强:电信行业的特点是宽带成本在不断降低,宽带进入包月价格可能不会大变但宽带迅速增加,你可以享受更多的业务。
提问:请问电信企业的
垄断行为,对于我国未来的
宽带网络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
搜狐微博@侯自强:我国固网和
移动通信网络都在向宽带化快速发展,除了
技术进步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之外还需要解决政策和体制方面的问题。我希望此次反垄断能够在这些方面有突破。
相关危害
市场经济的本质就在于自由、平等与
等价交换。
市场主体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自己的
经济权利,首先必须有
经济活动的
自由权。如果没有经济自由,市场主体将无法自主作出
经济决策,无法自主地从事交易。因此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中对
个体经济权利的最基本要求,处于个体经济权利的最核心位置。经济自由是包括投资、就业、消费等在内的经济活动不受他人强制的状态。而
行政性垄断可能对一切经济自由构成限制,特别是体现在对经营自由和消费者自由的侵害上。
经营自由体现了个人和团体在经济领域的发展空间,是推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因素。民国时期的宪法学者
张知本曾云“如营业不能自由,则个人不能发展自己之财力,以行其交易上之自由竞争,势必使工商业无显著之进步。”经营自由是市场主体最基本的权利,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何时进入、何时退出、销售给谁、销往何处、售价几何等等,都应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但是在
行政性垄断条件下,通过许可或审批的设定,通过对市场的封锁和分割,侵害了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特别是侵害了它们进入市场的权利、退出市场的权利和销售商品的权利。
“消费者的自由……是任何人不得侵犯的基本权利。”侵犯了这种自由,“应当算是一种反社会的暴行”。消费者
自主选择权存在的基础是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体而言包括
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自主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并加以鉴别和挑选的权利、选择做出决定的权利。因此
行政性垄断通过强制消费者购买某些产品或服务,并不得不支付过高的价格,即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和自主选择权。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近代
宪法规范上,这被表述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或“人在法律上平等”。平等保护原则的终极意义在于追求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形成和实现过程中机会的平等。即所谓的“机会上的平等”。
虽然说市场和平等有着天然的联系,但
行政性垄断给予了某些产业、企业和个人以特权,使得政府以及和政府有千丝万缕联系的行业和个人在
市场竞争中,有了相对于其他
竞争者的特权。例如目前在大约30个行业和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民间资本投资“禁区”,在基础设施、大型制造业、
金融保险、通讯、科教文卫、旅游等行业领域以及国有
产权交易等领域则尤其如此。过多的由行政性的机制来垄断本应由
市场配置的资源,对特定的经营者实行
优惠待遇,违反了
平等保护原则,构成了对竞争对手的歧视,造成了限制竞争的后果。
对经济自由的限制,应该符合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法律保留原则的意蕴在于,只有由
民主选举具有
直接民主合法性的
代议机关,才能对
一般性的与人民有密切联系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颁布普遍的对公民具有
约束力的
行为规范。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也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的原理要求应以
法律规范国家与人民间的
法律关系,并且应使人民能够预见并估计行政活动的效果。从学理上考察,除法律之外的其他行政规定和措施,不得对
公民基本权利予以限制。
在中国,
行政性垄断所依据的往往是规章、
规范性文件、政策指南、
会议纪要等
规范形式的规定。例如,2000年,
黑龙江省
龙江县政府以整顿啤酒
市场秩序为由,依据
齐齐哈尔市
人大颁布的《酒类管理条例》及
齐齐哈尔市政府办公厅签发的(2000)33号文件《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酒类市场的通知》,成立了由酒类专卖局牵头的龙江县啤酒市场稽查队,对“龙江啤酒”予以百般呵护,对外地啤酒企业予以打压。又如2000年9月河北
省政府发布《
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规定邮发报刊的征订发行由邮政企业专营。直接针对1999年成立的阳光报业服务有限公司,迫使阳光公司停止征订邮发报刊。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往往通过规范性文件滥设
行政许可,从事部门分割和地方封锁。根据这些形式上不具有法律规范效力,实质内容上缺少
合理性关切的文件所实施的
行政性垄断,是同
法律保留原则相抵触的。
(三)对公平竞争秩序的损害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有效率地发展经济,推进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增长,
稳定物价等
经济政策目的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借此尽可能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在阻止
政治权力恣意扩张的同时,分散私人的经济权力,通过确保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和企业的
平等机会和自由,来实现民主的经济秩序。因此
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的核心目的就在于捍卫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例如日本《禁止垄断法》第1条明确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促进公平的、自由的竞争。”
实践中的诸多
行政性垄断是以直接排斥、限制竞争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从微观层面考察,行政性垄断往往通过直接禁止某一产品或某地产品进入某一特定的
产品市场或地域市场,改变了特定市场上竞争者的地位,造成了
不公平竞争与垄断局面的出现。从宏观方面考察,行政性垄断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将本应统一、开放的全国性
市场分割为彼此封闭、互不联系的条块结构,妨碍了全国开放、统一市场的形成,阻碍了
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机制建立与完善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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