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的
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践法律法令,辅佐
周王行使
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
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
士师、乡士、
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负责建立和颁行治理天下的三法,以辅佐王惩罚(违法的)
诸侯国,禁止四方各国(的叛逆):
其一,以“
三刺之法”裁决狱讼。所谓“三刺”乃为分别征求群臣、群吏和万民的意见,然后裁决案件纠纷。此法相当于后世公审咨询裁决制度。
其二,以“五听之法”断狱。所谓“五听之法”,乃“
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
在清时,由于统治者是来自山海关外的
满族人,所以为了维护满族的统治地位,清初各部主官均为满人。顺治五年(1648年),顺治皇帝在六部改设两位主官,满汉各一。刑部也由此首次迎来两位尚书,称“刑部满尚书”和“刑部汉尚书”。名义上,二者在行使职权时不分级别高低,完全平等,然而由于满人在整个社会处于统治地位,所以部内权力基本上掌握在满尚书手中。
各个朝代所指官位不尽相同。战国时为掌管军政、
军赋的副官;隋唐时是
州郡太守(刺史)的属官;另外:古代战争中,战车不管如何先进,它的
机动性还是受地形道路限制,所以,行军需要队形整齐,交战也一样,严谨的车阵是士兵依托的基础,使勇敢者和怯懦者都不能独自前进或后退。在战国时期,晋军首先特设“司马”一职,专门纠察队列秩序,这也是“司马”
一姓的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