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宝律令》是
日本大宝元年(公元701年)编成的
法典,日本第一部法典。次年颁行实施。在总结以往日本律令的基础上,仿照中国
唐朝时期的封建法律制度制定。律即
刑法,令是国家行政制度和户籍、田制、税制、兵制及
司法制度等规定,其中包括天皇的职权、官制、学制及等级制度法典肯定了公元645年进行的
大化革新的改革成果,旨在加强
中央集权。养老二年(公元718年)重新修订,主要部分集中在公元757年颁布的《
养老律令》,有律6卷,令11卷,但原文已大部分佚失。
制定过程
文武天皇四年(700),命刑部亲王、
藤原不比等、
粟田真人、下毛野古麻吕等19人撰定律令。奉命编撰律令的19人中又有659年随遣唐使入唐的伊吱连博德,唐人萨弘格以及白猪史骨、黄文连备、田边史百枝、田边史首名、山口伊美伎大麻吕、调伊美伎老人等大陆移民的后裔。这些人是当时一流法律学家和汉学家。大宝元年(701),律令基本修成,随之部分实施。第二年开始全面施行。该
会典因制定于大宝年间,故称《大宝律令》。
主要内容
从天武天皇之子刑部亲王和镰足之子
藤原不比等领导制定的情况看,《大宝律令》与《净御原令》不无关系,大概是修改《净御原令》并增补新的条款而成。《大宝律令》由律6卷、令11卷组成。律,相当于刑法,虽大抵模仿唐律,但吸收了日本固有维持秩序的制度;令,相当于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统治阶级作为国家的基本法予以重视,这从官撰注释书《令义解》的事情中看得清楚。令是根据日本社会经济的实际,参照唐令制定。律和令已散失,仅从《令集解》和《续日本纪》的引文中略见其逸文。
历史影响
制定《大宝律令》的17年后,养老2年(718),
藤原不比等奉
元正天皇(715—724在位)之命,修成《养老律令》。它是赂加修改《大宝律令》而成,包括律10卷13篇、令10卷30篇。现从《
令义解》和《
令集解》中可见令的大部分;律,则留下一部分。《养老律令》修成后没有立即施行,而放置39年后,于757年(
天平宝字元年)实施。因《大宝律令》与《养老律令》的内容大同小异,所以日本律令法典的形成,是以《大宝律令》的制定为标志。
条文构成
土地和赋税制
法令详尽地规定了
班田法的具体内容。政府每6年重新制定户籍,班给6岁以上的男女口分田。班田原则是,男子为2段,女子为男子的三分之二(即1段120步),“
官户”公
奴婢与良民相同,“家人”
私奴婢为良民的三分之二。受田人对口分田只有终身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若受田人死去,其口分田归国家。除了口分田外,政府永久分给各户一定数量的园田、宅地,这些土地可以买卖。山川沼泽为公用。为了便于班田;逐步实行将耕地纵横区划的条里制。农民负担
租庸调和杂徭。租额为每段稻2束2把(公元706年改为1束5把),约占收获量的百分之三。庸是劳役,正丁每年到都城服劳役10天,一般可交庸布2丈6尺代替。次丁减半。调(包括付调)是按正丁、次丁、少丁交纳一定数量的地方土特产品。庸调物品由农民自己负责运往首都。杂徭是国司每年役使正丁60天以内,次丁30天以内,少丁15天以内的杂徭,但期限往往延长。赋役令还规定,每50户出2名仕丁。
为实施班田法和征收赋税,模仿唐朝建立户籍制度。公元670年在畿内、东海、
山阳、南海、西海广大地区编制公民、部民、奴隶的户籍即“庚午年籍”。690年又制作所谓“庚寅年籍”。日本的户籍制度全面师承唐制,以唐令为蓝本。户籍以乡户为单位。乡户是家长制家庭,包括户主的妻子、儿女等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伯父、伯母等旁系亲属以及寄口、
奴婢、家人等,大小由10至100多人不等,一般25人左右。乡户中包含的小家庭房户,逐渐脱离乡户成为独立的纳税单位。
官僚贵族按位阶、
官职、功劳受位田、
职田、功田。位田赐与5位以上贵族,不得世袭和自行处理。职田也只能在职期间占有,卸任或死亡后归还国家。功田分为大、上、中、下四等,大功田可世袭,上功田传曾孙,中功田传孙,下功田传子。位田、功田是输租田,职田大部分是不输租田,但郡司职田是输租田。这些土地大多出租给斑田农民,也有役使“家人”、
奴婢耕种的。神田、寺田是私有土地,是不输租田,耕营方式是出租或使役“家人”、
奴婢耕种。
分给口分田、位田、
职田、功田之后剩余的田地称
乘田,这些土地大都在宽乡。
乘田由国司经营管理,国司将土地以一年为限租给班田农民,征收收获量五分之一的地租,其租送交
太政官充作费用。
天皇设置直辖领地官田,在大和、摄津各置30町,河内、山背各置20町,计置100町。官田由
宫内省管理,宫内省派遣田司经营。田司每年调换。土地由从事杂摇的班田农民耕种,种子、农具、奋力全由公家提供。每2町配备牛一头,由中中户以上农家饲养,饲养官牛的农家免杂筷。官田生产的粮食全部归天皇,班田农民从事徭役期间没有报酬。
大化改新后建立了国家土地所有制,但不是清一色的,法律允许存在部分私有土地,如园田宅地、神田、寺田、大功田等等。
中央集权制度
中央设二官八省一台五卫府。二官即神祇官、
太政官,前者掌管国家祭祀,后者为最高行政机关。
太政官下设中务、式部、治部、
民部、兵部、
刑部、大藏、宫内八省,省下置职、察、司等下级机关。一台即
弹正台,是肃正风俗和弹劲官吏不法行为的机构。五卫府即卫门府、左右卫士府、左右
兵卫府,是担负宫廷警卫的军事机构。全国划分畿内、七道,下设国、郡、里(后改为乡),分别由国司、郡.司、里长治理。国司由中央派遣,任期6年(后改为4年);郡司则任命当地豪族;里长由里内的居民中选择。此外,特别重要的首都、摄律、
九州分别置左右京职、摄津职、
大宰府。各机关原则上由长官、次官、
判官、主典四等官和附属他们的很多下级官吏组成。
中央官制神邸官
太政官左弁官中务省
治部省式部省民部省少纳言外记右弁官兵部省
刑部省大藏省
宫内省弹正台卫门府隼人司左右卫士府左右
兵卫府军事制度
中央设五卫府,每国设数个军团,军团受国司的指挥监督。
九州设
大宰府管辖下的防人司,以防外国入侵;陆奥设镇守府,防备虾夷。士兵是采取征兵制征集的。对士兵实行了
兵农合一的制度,这是模仿唐朝的
府兵制。正丁的三分之一被指定为士兵,平时从事农业生产,在一定时期到军团服役。有的士兵作为卫士到京城守卫宫廷1年,有的作为防人到
大宰府防卫
九州3年。虽然一般士兵被免除庸和杂徭,卫士和防人被免除庸、调、杂徭等,但被征去服役的是正丁,是各户的主要劳力,而且武器、粮食自备。这给班田农民带来极大灾难,所以人们说:“一人被征,全家沦亡。”
身份制度
国民被划分成“良民”和“
贱民”。良民包括皇族、贵族等大小统治阶级和广大公民,他们是所谓自由民。皇族分成亲王和诸王,亲王为天皇的皇子、兄弟、姐妹、诸王为二世以下至四世王。令制称五位以上的有位阶者为贵族。各级官僚贵族享有政治经济特权。他们除了受田外,按位阶受位封(三位以上)、位禄(四、五位)、季禄,按
官职受职封。封主占有封户交纳的田租的一半(天平11年改为全部),庸、调的全部。封户是分得口分田交纳租、庸、调的班田农民。凡有位阶者免庸、调、杂徭。贵族又有荫位制的特权。所谓荫位制是三位以上的子与孙。四位、五位之子到21岁时,受一定位阶。他们还有减刑和子女受教育的特权;这些官僚贵族的剥削对象是公民,剥削方式是占有公民的租赋,因此根本不同于改新前他们
奴隶主贵族的身份地位。
公民包括改新前的自由民和绝大部分部民。他们是政治上受压迫,经济上受削剥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基本群众,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他们和以皇族、贵族为代表的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改新后被解放了的部民,作为自由民被法律肯定,
大化改新前被当作赠与和赎罪对象的身份已改变。他们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已经具有人身不完全被占有的农民的特点。班田农民的徭役负担很重,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采取经济外的强制,迫使班田农民从事沉重的摇役劳动。
品部和
杂户虽是“良民”,但他们在生产中所处的地位并没有改变,其身份地位介乎“良民”与“
贱民”之间,日本学者称他们为半自由民。
“
贱民”是改新后没有得到解放的奴隶。“
贱民”包括“陵守”(守皇陵者)、“
官户”、“家人”、公
奴婢、
私奴婢。“
贱民”中,公私奴婢身份最低贱,他们不得建立家庭,主人把他们当作财产买卖让与。法律不准“
贱民”和“良民”通婚,两者非法所生之子,被定为“贱民”。
司法制度
律令制度不分司法与行政,各级行政机关同时为审判机关。刑罚的种类有苔、杖、徒、流、死五等。重罪有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等“八虐”。“涉及“六议”者有享受减刑的特权。
天皇的地位和权限,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因为天皇拥有至高无上的神权,所以他是立于法律之上的国家最高统治者。皇权神授、
天皇为活神的宗教观念在贵族阶层中已经确立。天皇通过律令所规定的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机构和官吏,实现对全国的统治。由此看来,律令制的国家统治体制是以天皇为首的
中央集权的
封建专制主义。
综上所述,改新后建立起来的
封建制生产关系和
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国家体制以及阶级关系,这时已用法律形式肯定了下来,这意味着日本
封建制度的确立。
奴隶制的灭亡,
封建制的确立,并不等于奴隶制剥削形式的彻底消除。日本
封建制代替奴隶制是在生产力很低的基础上进行的,自然会把奴隶制的不少东西承袭下来,印法律明文规定“
贱民”制度以及品部和
杂户没有完全摆脱奴隶的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