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诰》是明太祖
朱元璋亲自写定的刑典,明初
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十一月,发布《大诰》,也就是整理这一年审判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告诫官吏们,不要重蹈覆辙。包括《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
大诰武臣》四部分,统称《
御制大诰》。洪武中期,官吏贪赃枉法、豪强兼并、脱避粮差日趋严重。朱元璋为维护统治,遂将“官民过犯”典型案例辑录成帙,仿周公《大诰》之制,于洪武十八年(1385)冬刊布《大诰》七十四条,十九年春刊布《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十九年冬刊布《大诰三编》四十三条,颁行天下,诰戒臣民。反映了明太祖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因为过于严酷和过多体现明太祖个人特征,故《大诰》在洪武之后基本不再行用。
大诰简介
明太祖
朱元璋亲自写定的刑典,在大诰序中讲述了颁行大诰的原因,接着列出目录七十四条。之后根据需要又编辑了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大诰内分十种项目,颁之
学宫以课士,令人人习之。参阅《明史·太祖纪三》﹑《明通鉴·太祖洪武十八年》。
内容概述
《大诰》所列罪案,官员玩忽职守、诽谤皇帝、结党乱政、抗粮、抗差、抗租、寰中士夫不为君用这类罪过约占百分之八十,主要有
军人妄给妻室案、邀截实封、滥设吏卒、贪赃受贿、科敛害民侵吞钱粮、逃避粮差、秀才剁指、饿死军人等。
惩处贪污的罪案占全部罪案的一半左右,细目中有
郭桓案;酷敛百姓,贪污税粮案;放卖官差,私役丁夫案;妄取扰民,私吞商税案;谎报灾情,侵没赈济案;及其他形形色色的贪赃受贿案。这类罪犯皆处以重刑。起解官物,卖富差贫者,
族诛;贪赃纳贿、说事过钱者,
凌迟处死;盗卖仓粮者,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仍留本仓守支;驿丞科敛驿夫,断趾枷令驿前;有的
贪污罪株连甚广,如郭桓案株连数万人,包括处死流放降职免职等。
次于官吏贪污罪案的是惩治侵吞钱粮和豪右逃避粮差的罪案。如
粮长交结官吏、团局造册、虚出实收、就仓盗卖、巧立名色、妄起科征,飞洒粮差、接受赃私、包揽词讼、吊打细民,豪强
劣绅买嘱官吏、诡寄田粮、洒派包荒、揽纳私吞、脱逃
夫役、贪污赈济、说事过钱、起灭词讼等。对这类罪案的处理也较重,如洒派粮差,诡寄田粮者全家迁发化外,洒派诡寄之田赏给被害之民;揽纳粮物,隐匿入己,虚买实收者,处死,籍
没其家;说事过钱者,处死。其他案子有如诰擒恶受赏,
陈寿六率弟与甥三人擒其吏,执《大诰》赴京面奏;医人王允坚卖毒药,朱元璋命他服下自己配制的毒药,待毒性发作,又要其交待解毒之方,为他解毒,次日枭首示众。
《大诰》所列凌迟
枭首、族诛者成百上千,
弃市以下万数。所诛杀者以贪官污吏,害民豪强为主。惩形律极严酷,超出《
大明律》的量刑标准,许多遭族诛、凌迟、枭首者多属寻常过犯。从《大诰》中可知,明初复用刖足、斩趾、去膝、
阉割等久废之刑,创设断手、剁指、挑筋等古所未有之刑;又有或一身而兼数刑,或一事而杀数百人,皆出于常律之外。“寰中士夫不为君用”之科,则为前代所未有。
明太祖规定:《大诰》每户一本,家传人诵。家有《大诰》者,犯笞、杖、徒、流之罪减一等;无《大诰》者,加一等;拒不接收者,迁居化外,永不令归。
《大诰》有明刻本传世。
传播影响
朱元璋十分重视其亲制四编《大诰》,他将之作为对天下臣民进行
政治教育的课本,其中就有依靠政权在明国推行。《大诰》颁行时,他宣告:“朕出是诰,昭示祸福,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徙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观为戒。”颁行《大诰续编》时又进一步说:“斯上下之本,臣民之至宝,发布天下,务必家家有之,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迁居化令归,的不虚不。”颁发《大诰三编》时又重申:“此诰前后三编,凡朕臣民,务要家藏人育,以为鉴戒,倘有不遵,迁于化外,的不虚示。”朱元璋又要求军官们全家老小都要背熟《
大诰武臣》:“不听不信呵,家里有小孩儿每不记呵,犯法到官,从头儿计较将来,将家下儿男都问过:你决得这文书里几件?若还说不省得,那其间长幼都得治以罪”。
为了扩大四编《大诰》的影响,朱元璋把它们列为全国各级学术的
必修课程,
科举考试从中出题。奉其旨意,行文
国子监正官,严督诸生熟读讲解,以资录用,有不遵者则以违制论处。学校课士和科举策试也以《大诰》为题。据说其时各地讲读《大诰》的师生来京朝见者达十九万余人。
在洪武二十八年
定本的明朝根本文件
皇明祖训中朱元璋讲述了特令法外加刑的原因,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然此特权时处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以后子孙做皇帝时,止守律与大诰,并不许用黥刺、腓、劓、阉割之刑。
朱元璋以为依靠政权的力量,可以使《大诰》广泛传播,深入人心,维护明朝统治,在他死后,
朱允炆在登基诏书中说,今后官民有犯五刑者,法司一依《
大明律》科断,无深文。军民词讼今后务要自下而上陈告,敢有越诉紊乱者罪。
朱棣登基后同样要求不许深文周纳,明代中叶,
陆容说:国初惩元之弊,用
重典以新天下,故令行禁止,若风草然。然有面从于一时而收违于身后者,如洪武钱、
大明宝钞,《大诰》、《洪武韵》是已。《大诰》惟法司拟罪云有《大诰》减一等云尔,民间实未之见,况复有讲读者乎。
嘉靖六年(1527),
霍韬向皇帝上疏说:洪武中令天下生员兼读诰、律、
教民榜文,又言民间子弟早令讲读《大诰》三编,今生儒不知诰、律久矣,临民莅政,惟皆
以吏为师。宜申明旧令,学校生员兼试以律,仍令
礼部以御制《大诰》诸书刊行天下。
不到一百年时间,一度家藏人诵的四编《大诰》在明国影响不断变小。到了
清军入关,大诰中的言论牵涉到一些敏感问题,在大清国民间事实已经成为
禁书,修《
明史》时,对之叙述多有谬误。近代学者颇有注意此书者,广为搜罗,“北方合公私所藏始得全帙,南中仅有范氏天一阁所藏《大诰初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