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是指对劳动者提供的超额劳动所支付的报酬,是实现按劳分配的一种补充形式。奖金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劳动者提供超额劳动,直接增加了
社会财富(例如增产、节约等)而给予的奖励;另一类是由于劳动者提供超额劳动,为增加社会财富创造了条件(例如技术革新等)而给予的奖励。根据超额劳动的情况,奖金又可以分为
综合奖和
单项奖两种形式。综合奖是根据劳动者各个方面的贡献全面地综合评定的奖金;单项奖则是根据劳动者某一方面的优良
成绩评定的奖金。
词语概述
解释: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
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中国企业中实行的奖金制度,是50年代初开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曾在1958年和1966年下半年两次被取消。现行的奖金制度,则是1978年以后恢复和建立的。
构成
奖金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有:
(1)奖励指标
(3)受奖范围
(4)奖励周期
特点
(1)奖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奖励工资有较大的弹性,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决定其标准、范围和奖励周期等,有针对性地激励某项工作的进行;也可以抑制某些方面的问题,有效地调节企业
生产过程对劳动数量和质量的需求。
任何
工资形式和
工资制度都具有功能特点,也都存在
功能缺陷。例如,
计时工资是从个人
技术能力和实际
劳动时间上确定
劳动报酬,难以准确反映经常变化的超额劳动;计件工资主要是从产品数量上反映
劳动成果,难以反映
优质产品、原材料节约和
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超额劳动。这些都可以通过奖金形式进行弥补。
(3)奖金具有激励作用;
在这种工资制度和形式中,奖金的激励是最强的,这种激励功能来自依据个人劳动贡献所形成的收入差别。利用这些差别,使雇员的收入与劳动贡献联系在一起,起到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4)收入具有明显的差别性;
奖金个税
任职受雇的单位对职工发放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奖金”,是个人
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应按“
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按照政策规定,不同形式的奖金,其计税方法不一样,产生的
税负也不一样。政策差异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取得的不同类型的“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不一样。
1、对每月随工资发放的奖金(通常称为“基本奖金”)是职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数月发放的
一次性奖金(简称“
数月奖金”),应在发放当月单独作为计税基数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国内人士和外籍人员适用这一规定的形式不一样,中方人员取得一次性奖金(假如为800元),当月的工资(假设为1000元)如果不足
费用扣除标准(如
福建省扣费标准为1100元),其差额部分(1000-1100=-100)可从一次性取得的奖金中先行补足后,剩余部分(800-100=700)再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取得的一次性数月奖金,不考虑其当月工资薪金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不享受补差的优惠,而直接以一次性奖金为基数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实行“
双薪制”的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年终第13个月奖励性工资(简称“双薪制奖金”),实际就是单位年终对
职工考核后给予的奖励,纯粹是一种
年终奖的概念,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办法与上述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一样。
4、实行
年薪制的
企业经营者年终考核后取得的年度经营奖励收入(简称“年薪制奖金”),应与月份预发的工资合并,
再按全年12个
月平均后按月计算个人所得税。
5、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学校在招聘人才时给予的房屋、车辆等实物奖励(简称“实物奖金”),是其工资薪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定
个人所得税计算基数时,允许将实物奖励金额按
外聘人员所承诺的服务年限(但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摊为月份收入后并入工资薪金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6、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在招聘人才时给予的认购
股票权证,待个人实现认购股票后所得到的与股票
实际价值的差价收入,实际是任职受雇单位给个人的
物质奖励(简称“股权奖金”),是其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由于这些收入一般价值过大,所以政策允许在具体计税时,将这部分差价收入在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里平均摊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奖金认定
1、对于基本奖金,随工资发放,在
工资单中注明,一般每月数额不变且不大。
人事制度相对健全的单位,基本奖金一般是事先定明或在合同中明确记载的。对实行
计件工资制并规定每月完成一定量就可以发放奖金的企业,其按每月实际完成的量计发的奖金属于基本奖金的概念。
2、对于数月奖金,从概念上讲,“数月”属二个月以上,只要发放的奖金属于超过二个月的,均可认定为数月奖金。如何发放一般情况下事先都在文件规定或临时
会议纪要中明确。在具体操作上,一是应当了解会计的
原始凭证记录,如会议纪要中明确发放季度奖或半年奖或年度奖及不同人员的不同数额等;二是除季度奖、半年奖和年度奖三类特殊奖金外,数月奖金一般不得重复,如三月发1-2月奖金,四月发1-3月奖金,五月发1-4月奖金等,这是明显的分解收入,对此情况
税务机关可以合并其收入。三是同一笔奖金分月发放的应当合并申报计税,包括不同月份发放奖金的
会计原始凭证如果相同,则说明其属同一笔奖金,也应当
合并计税。最近,某报刊登的有关年终奖发放及节税的
税收筹划文章称,年终奖金的节税方法之一是将其分三个月发放。笔者认为,这是
对数月奖金计税方法的误解。关键是数月奖金的发放形式必须是有权决定的部门做出的,实际也是对税法有关“次”收入的理解,与分几个月发放无关。
3、对于双薪制奖金,目前基本上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和规范的国有企业中试行,发放时均有文件依据,凭文件确认即可。
4、对于年薪制奖金,不同类型的
企业单位,决定年薪制的方法不同,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决策者事先的决定文件和年薪计发办法来确定是否应享用
年薪制的计税办法,对临时或事后决定如2004年末或2005年初决定对企业经营者2004年度的
生产经营实行年薪制制度的,不应当做为享受年薪制优惠计税办法的依据。
5、对于实物奖金,这类奖金多发生在手中拥有一定技术、或具有某方面专长的人身上,能得到这类奖金的人,应聘时与
用人单位一定有签定合同,企业在账上对此事项的记录也是相当明确的。在实际操作中,实物奖金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用人单位购房、购车等后送给应聘者。采用此种办法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可以套用实物奖金的计税办法。另一种是应聘者自己去购房、购车,单位则在合同规定的金额内予以补助。而补助也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直接补助个人,这种形式下,主要问题是如何确认,一般情况下,确认难度较大、漏洞也较大,只能按单位给予的一次性奖金办法来计税;另一种形式是汇款到销售单位(如购房的汇到售房单位或个人等),这种形式下,一般确认难度不大,可以套用实物奖金计税办法。
6、对于股权奖金,多发生在
技术含量较高的单位,如单位聘用网络人才等。这种聘用,合同记载齐全,涉及金额较大,兑现记录明确,因此确认没有难度。但对母公司在境外、股权奖励具体操作也在境外的单位,由于
保密性较强,则主要依靠个人主动申报,或通过
税收协定的
情报交换、境内公司涉及境外业务需要境外提供
财务审计报告而披露等途径获知。
奖金困惑
“管理上市”丛书之《
绩效·剑》中指出,大部分民营企业在发放奖金时会遇到如下困惑:
1、每年企业的
奖金总额都以较大幅度增加,为何多数员工仍感到不满意?
2、员工薪酬是高
弹性工资制合适,还是高稳定性工资制更佳,抑或是折衷性的?
5、奖金的分配与员工的
工作积极性,及个人的成就感有着怎样的联系呢?
……
奖金是体现员工对公司的贡献的。如果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大,相应的奖金就多,如果贡献小,相对就少。奖金的目的在于激励员工更好的为公司创造价值,只要能达到这个目的,就达到了发放奖金的目的,就是成功的,这也是衡量发放奖金是否成功的标准。如果没有起到激励的作用、没有提高员工的积极性,那么就是失败的。这个要结合员工的心理
期望值,如果一个员工销量比高两倍,那么他的期望值大概的应该是两倍,如果企业只发放给他1.3倍而没有达到员工的心理期望值,最终将打击员工的积极性,他会想:我干的多和干的少是差不多的,我的成绩大和成绩小是差不多的。按照正常的人性,如果没有充足的
推动力,人的内心都是趋向懒惰的。
奖金调整
调整方式
个人奖金=企业奖金总额*个人应得的奖金系数
2、
生活指数调整。从企业的角度看,当员工创造的业绩、企业的
经济效益不变甚至下降时,要增加工资实属无稽之谈,至少是缺乏理由。然而,加薪的本质中包括了维持员工基本
生活水平的要求这一因素,因此,当生活指数提高时,企业也将迫不得已增加员工的工资,为的是使员工避免因通货膨胀而导致
实际收入的无形减少,当然,这种状况的持续最终会导致雇主采用减员的政策。
3、
工龄工资调整。相当一部分企业认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不仅表现了企业对员工的认同,而且意味着员工对企业贡献值的增加,以及其工作经验的积累、技能的娴熟和能力的增加。因此,在工资中,多有体现年资或
工龄的这项内容。
4、特殊调整。对那些为企业做出特殊贡献或属于市场稀缺的岗位人才,企业应采取特殊的工资、奖金政策。当然,这类调查应当完全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确定。
调整方案
1、根据员工定级、入级规定,根据工作岗位评价结果、能力评价结果或
绩效考核结果给员工入级;
2、按照你新的工资奖金方案确定每一个员工的
岗位工资、
能力工资和奖金;
3、如果出现某员工薪酬等级降低,原来的
工资水平高于调整后的工资方案,根据过渡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一般是本着维持工资水平不下降的原则,维持原有的工资水平,但
薪酬等级按调整后的方案确定;
4、如果出现员工薪酬等级没有降低,但调整后的薪酬水平比原来的低,则应分析原因,以便重新
调整方案;
5、整理测算中出现的问题,供上级参考,以便对调整方案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