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奴隶制五刑,是指我国奴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剕、宫、
大辟等五种
法定刑。这五种法定刑由轻到重,构建了
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
刑罚体系。
刑法介绍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yì)、膑、宫、
大辟五种刑法。
奴隶制五刑作为中国奴隶时代具有
代表性的刑法,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至三国两晋南北朝,延续了数千年之久。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
即墨刑-在
额头上刻字涂墨,劓(yì)刑-割鼻子,膑-去膝盖骨,宫刑-毁坏
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于西周时期写入吕侯编著的《
吕刑》,是一种野蛮的、残忍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进入
封建社会后,奴隶制
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
墨刑
墨刑又称
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这种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
身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
劓刑
劓刑,就是割去受刑人的鼻子。鼻子是人的重要器官,而且与
人的尊严密切相关,因此劓刑较墨刑为重。
膑刑
剔去人膝盖骨,
孙膑就曾受此刑。起源于夏,后再在西周演变为
九刑中
膑刑的代替
剕刑-砍脚。
剕刑
剕刑,也作
刖刑,是指砍去受刑人手或足的重刑。始于西周,
九刑之一。砍足曰剕,砍手曰刖。另外,与砍去手足相类似的还有砍去膝盖骨的
膑刑。
早在中国的夏、商时代,此类刑罚便作为最主要的常用刑之一。
宫刑
宫刑是破坏受刑人
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
去势,对女性为
幽闭。这种宫刑剥夺了受刑人“传宗接代”的能力,在中国古代社会被视为是最大的耻辱和不幸,因而是
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为残酷和最重的刑罚,一般适用于较重的犯罪者。
幽 闭
具体的做法就是槌击妇人胸腹,使
子宫脱垂,据说是从制服牲口的办法里受到启发而
发明创造出来的。
王夫之在《识少录》中就说:“……皆不知幽闭之义。今得知,乃是于牝剔去其筋,如制马豕之类,使欲心消灭。国初用此,而女往往多死,故不可行也。”
上面提到的幽闭,其实说的就是针对女性的宫刑,在古代不太先进的医学条件下,这种刑罚确实残酷非常,受刑的女子往往死于非命。
大辟
大辟,是死刑的统称。在夏、商、周三代,死刑尚不规范,方法多种多样,而且极端残酷。特别是在商代末期的
纣王时,除常见的斩、戮等死刑方法外,还出现了
炮烙、醢、脯等酷刑。
炮烙,是在
铜柱上涂油,
下加炭火烤热,令有罪者行走其上,最终坠入炭火中烧死。
五刑的演变
名称演变
奴隶制五刑是指起于
夏朝的墨、劓(音易)、膑、宫、
大辟。到了
西周,膑变剕,加流、赎、鞭、扑合为“
九刑”。到了
封建制五刑演变成了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
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两种
五刑制只是对
古代刑罚的一种概括,不能完全包括古代的刑罚制度。
处罚方式演变
奴隶制五刑中除了
大辟即死刑外,其他四种又叫做
肉刑,因为这四种刑罚是对肉体的刑罚,而且受刑后无法复原。墨刑又叫做黥(音晴)刑,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后涂墨,伤好后留下深色的伤疤。
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经过魏晋隋唐,都没有此刑,但五代和宋又恢复,辽金元明清都有刺面刑,但有的轻罪则刺胳膊。到清末彻底废除。
劓,即割鼻子,汉文帝废除
肉刑后,用笞三百代替,后来,又减少了笞数。此后,该刑不再出现。
刖,夏朝称膑,周时称刖。是指斩掉左脚、右脚或者斩双脚。有的说称膑是去掉
膝盖骨。秦朝称为斩趾。
宫,又叫淫刑、腐刑、蚕室刑。
宫刑是
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东汉时曾经用这种刑罚来作为死罪减等刑。
隋朝法律正式废除。
大辟,即死刑。
秦汉以前的死刑种类很多,如戮、烹、
车裂(五马分尸)、
枭首(砍头后悬挂示众)、
弃市(闹市斩首后暴尸于众)、绞、陵迟(也写作凌迟)等。
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以前已经存在,到了隋唐正式定为法定刑罚使用。分别为笞、杖、徒、流、死。
笞是笞打,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唐律疏议》所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惩,法须惩戒,故加捶打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即用两股
荆条拧成楚击犯人的腿、臀部,以示轻微犯罪的惩戒。可见唐代
笞刑带有耻辱与教育刑结合使用的含义。笞分为五种等级: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者,持也,而可击
人者欤。”因杖刑是用三尺五寸长的竹杖击打犯人的背、腿、臀部,故带有
身体刑的明显性质。隋朝时定为
法定刑,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宋、明、清和隋唐相同,到清朝末年
法律改革时废除。
徒,唐代
徒刑是
自由刑于奴役刑的结合使用。《
唐律疏议》的《名例》篇解释说:“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即让犯人戴枷或束钳,剥夺其自由,强制服劳役。这种剥夺罪犯
人身自由,并强制服役施以耻辱的刑罚显然比杖刑要重。京城的徒刑犯,分男女送
将作监或
少府监;在地方,则送往官府服各类
杂役。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唐朝不附加
杖刑,而宋朝则加脊杖。
流,唐代
流刑是仅次于死刑的惩罚手段,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戴枷或束钳服苦役。隋的流刑分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劳役二年、二年半和三年。唐朝则分别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但劳役时间减少,都是一年。《唐律疏议》曾转引《
尚书》的话说:“‘流宥
五刑’谓不忍刑杀,有之于远也。”意思是以流放代替刑杀,作为减死之罪。唐代还增设加役流刑,即流放三千里,劳役加至三年。
死,隋唐之后,死刑一般是两种:绞和斩。同以往各代残酷的死刑相比,唐代法定的绞、
斩刑,还是
生命刑中较为轻缓的两种。
宋理宗时还加上了凌迟。明清加枭首。
行刑的禁忌
秋决
古代执行死刑一般是在秋冬季节,这与古人的自然
神权观念有关,即顺应天意。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而秋冬是树木凋零的季节,象征肃杀。人的行为包括政治活动都要顺应天时,否则要受到天神的惩罚。皇帝即是天的儿子,更要遵守天意,按照天时行事。处决犯人也是如此。
从西周开始就有了
秋冬行刑的做法,到了汉朝成了制度。除了谋反等大罪可以立即处决外,一般死刑犯都要等到秋天霜降后冬至以前才能执行。
禁忌
古代还有行刑的禁忌,唐宋规定正月、五月、九月为断屠月,每月的十斋日为禁杀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即使谋反重罪也不能在这些日子处死。
明朝也规定十斋日禁止行刑,否则笞四十。国家进行的大的祭祀活动时也禁止行刑。
行刑的具体时间有的规定在下午1点到5点之间。过时则要等到第二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