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盘亏是
盘点后
存货的账面结存数大于实际结存数的情况。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
正常损失外,因自然灾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货物的损毁,主要包括外购货物和
自制半成品、
在产品、
产成品的短少,即税法中所称的“
非正常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非正常损失货物的
进项税额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在日常
税务稽查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企业存货盘亏未作
进项税额转出或虽作进项税额转出但计算不准确的问题,这就需要大家在稽查过程中严格执行税务稽查的工作规程和法定程序,选择正确的检查方法和合理的检查步骤,确保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准确性。
企业进行
存货清查盘点,应当编制“存货
盘存报告单”,并将其作为存货清查的原始凭证。经过存货盘存记录的实存数与存货的账面记录核对,若账面存货小于实际存货,为存货的
盘盈;反之,为存货的
盘亏。对于盘盈、盘亏的存货要记入“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企业在
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编制
会计分录如下:
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其
盘盈的存货,可冲减
管理费用,按规定手续报经批准后,会计分录如下:
对于购进的货物、在产品、
产成品发生
非正常损失引起盘亏存货应负担的增值税,应一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对于
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转账,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经批准后转作
管理费用。
企业存货的清查盘点,可分为
定期盘点和
不定期盘点两种,定期盘点一般在月末、季末、年终进行;不定期盘点是指临时性的盘点以及发生事故损失、
会计交接、存货调价等而进行的盘点清查。企业应当做好存货的清查工作,加强管理,防止存货的呆滞积压或毁损.。存货的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11条中提到“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
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
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存货和固定资产的
盘盈都属于前期差错,但存货盘盈通常金额较小,不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判断,因此,
存货盘盈时通过“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
管理费用”,不调整以前年度的报表。而固定资产是一种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的
有形资产,因此,对于管理规范的企业而言,在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固定资产是比较少见的,也是不正常的,并且
固定资产盘盈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判断。因此,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
前期差错处理,通过“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存货发生的
盘亏或毁损,应作为
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计量收发差错等原因造成的
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
管理费用。
2、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
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
营业外支出。
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存货盘亏或毁损,按规定不能抵扣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予以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