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盘盈指固定资产在盘点清查过程中发现未曾入账或超过账面数量的固定资产。对盘盈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并调整账面记录。一般按
重置完全价值以及估计的
折旧额,记入固定资产账户和折旧账户,同时在
固定资产卡片做相应的增加记录,其净值在未批准前,先记入“待处理财产”账户,经批准后,再从“
待处理财产盘盈”账户结转“
固定基金”账户,增加企业的固定基金。
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盘盈账务处理:
应统一采用如下作法: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原价入账,若该项资产应计提折旧,则按其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作为累计折旧反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方式
固定资产盘盈-方式:
(1)
固定资产原价是信息使用者关注的重要信息,应当单独反映;
(2)盘盈的固定资产,若是在用设备、
季节性停用的固定资产等按规定应
计提折旧的,单独反映其累计
折旧额,能够反映其
有形损耗与
无形损耗,利于加强利用与管理(如《准则》规定的未使用、
不需用固定资产也应计提折旧);
(3)分别按原价、
累计折旧、
减值准备反映固定资产是
会计核算与填列
资产负债表的要求,也符合使用者理解与利用信息的习惯;
(4)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
活跃市场的,按
市场价格减去按其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
入账价值,可能低于本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
判断标准,不易与
低值易耗品区分,还易引起信息使用者误解;
(5)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其预计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符合资产能带来未来
经济利益的本质;
(6)折旧与减值均可能使
盘盈的固定资产价值降低,但由于二者在产生原因、性质、
账务处理等方面不同,因此,盘盈时仅按其新旧程度估计
累计折旧,期末再单独计提减值准备,既客观,又可减少工作量。
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
前期差错记入“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而原来则是作为
当期损益。之所以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因为固定资产出现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盘盈的可能性极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
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
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节利润的可能性。
固定资产计算
固定资产盘盈的固定资产计算:
固定资产计算时应该怎么弄呢。下面有解释.
企业盘盈固定资产,按照
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首先应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重置成本和成新度。根据确定的重置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根据成新度计算出来的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将两者的差额贷记“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次再计算应纳的
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这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就会形成一个
贷方余额。最后按照“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方余额的一定比例(一般为10%)来计提
盈余公积金贷记“
盈余公积”,同时将差额贷记“
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
典例
固定资产盘盈-典例:
固定资产盘盈的例子:某企业于2017年6月8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7成新的
机器设备,该设备
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0,000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固定资产盘盈
那么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为:
(1)借:固定资产 100,000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500
(3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7,500
(4)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2,500
纳税筹划介绍
固定资产盘盈的 纳税筹划又改如何规划,才是最科学最准确的方式。下面有详细介绍以及图列示范。
固定资产通过购入、租入、盘盈等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在使用中由于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其
可收回金额低于其
账面价值,发生
资产减值。因
会计制度与税法对以不同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及其减值处理上存在不一致,企业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筹划。
盘盈取得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企业运用盘盈资产所发生的价值损耗(转化为收入)不能作为
税前扣除,从而造成该资产重复缴纳
企业所得税。为避开这一不合理的规定,可考虑先出售后再以原价回购的手法进行合理筹划。
案例:A公司2005年实现
税前利润750万元。年初盘盈一套
生产设备,
公允价500万元,当年已提折旧150万元。假设无其他
纳税调整项目,
所得税税率为33%。
按规定,企业应纳所得税为462万元[(750+500+150)x33%].
纳税筹划方案
固定资产盘盈-纳税筹划方案:
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企业可考虑先将盘盈
资产出售,再以原价购回,则购回的资产属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在使用时计提的折旧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
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因此,A公司出售该设备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9.62万元[(500÷1.04x 4%)x 0.5];
城建税及
教育费附加为0.962万元(假设合计税率为10%)。回购时需承担的税费与出售时相同,合计均为10.582万元。如果给购买方资产价值2%的补偿(10万元),企业通过筹划后应纳
所得税412.5万元[(750+500)x 33%],2005年共节税18.336万元(150 x 33%-10.582 x 2-10)。考虑该资产尚有350万元折旧可在以后年度
税前扣除,实际可节税133.836万元(18.336 + 350 x 33%)。
固定资产减值
《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根据
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提取减值准备,因此,资产发生减值会减少企业当年利润。但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中,除企业计提的
坏账准备在税法规定的比率范围内可以
税前扣除外,企业根据
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
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见,提取减值准备不能减少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可以采取一些合法的手段,将
资产减值转化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从而减少本期应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A公司2005年
实现利润600万元。该公司有一套
生产设备账面原值400万元,已提折旧150万元,因
技术进步等原因,公司对该设备已累计提取减值准备200万元,其中2005年增提50万元。假设A公司当年无其他
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3%。
根据税法规定,本年增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200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600+50)x 33%= 214.5(万元)
筹划方案:在2005 12月底前,A公司可以将发生减值的设备按市价出售给有
关联关系的B公司。如果设备尚需使用,可以采取回租或者回购的方法继续使用。
A公司
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盘盈借:
固定资产清理 50 累计折旧 15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 贷:固定资产 400 借:
应收账款——B公司 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 从上可看出:出售该设备并没有影响到
企业利润,但可以减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根据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
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做调增
应纳税所得的,因其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
纳税调整。因此,
企业出售减值资产后缴纳企业
所得税为: (600+50-200)x 33%=148.5(万元) 可见,A公司2005年度可少缴所得税66万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