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清查是指通过对存货的实地盘点,确定存货的实有数量,并与账面结存数核对,从而确定存货实存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的一 种专门方法。存货清查的方法采用
实地盘点法。存货清查按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不同,分为
全面清查和
局部清查。按清查时间分为
定期清查与
不定期清查。
存货清查是检查存货的
储存保管情况,确定存货账实是否相符,落实存货保管责任的主要手段。
《
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企业清查的各种存货的损溢,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清查的各种财产的损溢,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
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的,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2)
产成品盘亏200元,系被职工张三偷盗。该部分产成品所耗用的外购
材料、
劳务成本为140元;
(3)在产品
盘亏100元,为管理不善造成,该部分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
材料、
劳务成本为60元;
(4)燃料
盘亏800元,该损失系台风所致,根据保险合同,此部分损失可向保险公司索赔60%。
《讲解》第589页
营业外收入包括
固定资产盘盈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第76页固定资产盘盈的论述及“新旧比较”特意强调改变了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由增加当期营业外收入改为作为
前期差错处理。
工程物资虽然不是存货,但在
资产构建中的作用与
原材料在产品生产中的作用类似,应采用相同的处理方法。的处理也是不一致的。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表明存货发生减值,期末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价,
企业应当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
(4)因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者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
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
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有关存货实质上发生减值的情况。当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
成本时,应计提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应保持的
贷方余额=存货的
实际成本-可变现净值。
盘亏、毁损的各种
材料、
产成品、商品等存货,借记“
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
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材料、产成品、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涉及
增值税的,应借记“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盘亏、毁损的存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
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
其他应收款”科目,按“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余额,贷记“
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属于管理原因造成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借记“
营业外支出——
非常损失”科目。
盘盈的存货,借记“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科目。
(2)根据
增值税法规定,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
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准予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在批准处理前尚未查明
盘亏、毁损存货的取得方式及损失原因,无法正确计算应转出的
进项税额,应在批准处理后作
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当期发生的
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
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扣除。《
制度》未结合这一规定明确规范
盘亏、毁损存货的
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难免多计
正常损失、少计或不计
非正常损失。
(1)
盘亏时,按盘亏存货的
账面价值、已提
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盘亏存货的
账面余额,贷记“
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科目。
(2)批准处理时,应以
非正常损失存货的
账面价值为依据计算
进项税额转出,因为当前
税法与《
制度》并未明确规定非正常损失原因所致存货减值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的处理。
(3)
增值税法规定的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或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可见,
增值税法规定的
非正常损失在量上为总额而非净额。
(5)为防止
企业多计
正常损失、少计或不计
非正常损失,
税法与
《制度》应不再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两种情况,而应将
存货盘亏损失均视为非正常损失作
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再另行规定合理的正常损失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例。
《
制度》主要规范了库存存货清查,缺少对库外存货清查的规范。为完整规范
企业存货的
全面清查,还应结合准则、《
制度》与
税法的相关规定对
在产品、
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代销商品、发出待用的
材料与商品等主要库外存货进行清查并作账务处理。
(1)
盘盈时,按同类或类似商品的
市场价格确定的成本,借记“
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批准处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
营业费用”科目。
(2)
盘亏和毁损时,按其
账面价值、已提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
账面余额,贷记“
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批准处理时,按回收的残料价值、应收赔款、正常损失、灾害损失等,借记“
原材料”、“
其他应收款”、“
营业费用”、“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