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input VAT)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属于流转税。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供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计算公式
进项
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
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在企业计算时,
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才是应缴纳的增值税。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额的多少。一般在
财务报表计算过程中采用以下的公式进行计算:
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进项税额是已经支付的钱,在编制
会计分录的时候记在
借方。
范围
(一)准予抵扣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
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和按规定的
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
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
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
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0%
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中国
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
普通发票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外购货物和
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不包括
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7%抵扣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
废旧物资回收
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有税务机关监制的
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
抵扣进项税额。
6、企业购置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
通用设备,可凭借购货所取得的
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
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不得抵扣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
应税劳务,没有按照规定取得并且保存
增值税抵扣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它有关事项的;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
增值税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所谓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
非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和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二)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
应税劳务。(三) 用于
集体福利或者
个人消费的购进货额或应税劳务。
所谓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五)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
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
1、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2、其它非正常损失。
(七)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
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中国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
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做计入成本处理。(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自取得该专用
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认证的(开票日期为2017年7月1日以后的,认证期限为开票之日起360日内),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经过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通过当月未按有关规定核算其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九)纳税人因
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十)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均应依所购货物的
增值税税率计算应
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
上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若企业在购进时已结转了
增值税进项税额,一经查实,一律做
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会计处理
第一类
1、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是指向
农业生产者购入农业
初级产品。
例:某纳税人从某农场购入水果4吨,支付买价10000元。该批水果销售时的含税销售价格定为2500元/吨。其进项税额=10000元/(1+10%)=9090.91元,10%为税率。
会计分录为:
2、购进其他非
固定资产货物。纳税人购进其他非固定资产货物的进项税额为销货方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进口非固定资产货物。进口非固定资产货物的进项税额,为海关开具的
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例:甲纳税人进口钢板100吨,价款200000元,海关征收关税50000元,增值税40000元,货物已验收入库,这批钢板的
计划价格为2600元/吨。会计分录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000
(2)借:原材料 260000
贷: 材料采购 250000
材料成本差异10000
4、购进
应税劳务。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劳务提供者开具
加工费或
修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购进或进口
固定资产货物。纳税人购进或进口固定资产货物,无论是否收到
增值税抵扣凭证,都不能
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应并入固定资产价值,在
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第二类
接受代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受托
代销商品所接受代销货物,在货物接受时,可暂不计算进项税额,也不进行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待开出代销货物
结算清单,并收到委托人
专用发票时再进行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例:乙纳税人将接受甲纳税人
委托代销的洗衣机100台全部售出,全部销售价款为80000元,
销项税额为12800元。开出
代销商品结算清单,并收到甲纳税人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分录为:
1、接受商品时,按双方合同确定的含税售价
借:受托代销商品 92800
第三类
接受投资、捐赠货物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接受投资、捐赠取得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也是投资者或捐赠者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意
《暂行条例》和《实施
细则》规定,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或
应税劳务用于非
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
集体福利或者
个人消费以及遭受
非正常损失的,其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由于货物或应税劳务在购进时,,尚不能确定它们的具体用途,因而,往往是对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先行从购进时所属纳税期的销项税额中做了抵扣,但在发生这些不应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时,
应作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这就需要按规定在发生这些行为的纳税期内,将不应抵扣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
税额计算出来,并在
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具体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用于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或
应税劳务,不是以是否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为界限的,纳税人对建筑物进行修缮、装饰等支出,即使不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其支出中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也属于税法规定的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同样,用于集体福利和
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不在“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或“
盈余公积”科目中核算,其进项税额,也不能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已纳税人将本店库存
装修材料一批,用于本店
办公室装修,该批装修材料的原始
进价无从查找,企业按售价
结转成本10000元,同时分摊
进销差价2000元。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因该批
装饰材料在当初购进时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核定,故可按其结转的
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0-2000)×16%=1280(元)。会计分录为:
同时,借:商品进销差价 2000
贷:待摊费用 2000
2、
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一般都已在以前的纳税期作了抵扣。发生损失后,一般很难核实所损失的货物是在过去何时购进的。其原始进价和进项税额也无法准确核定,因此,应按我们在例25中介绍的原则,即按货物的
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还需参照企业如今的成本资料加以计算。
3、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非
应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税劳务,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按企业的实际购进价格或结转的实际成本计算。有的企业,如商业企业,由于其经营的货物品种繁多,企业往往把商品分成几个大类,按大类核算
销售成本,大类中某项免税货物的实际成本无从查找,这样用于免税项目货物的进项税额也就无法准确计算。对类似问题,《实施细则》中专门做了规定,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
营业额的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注意事项
1、
抵扣进项税额的
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合理;是否符合相应的使用范围;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要求;票面的
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经过认证;认证或是否及时申报。2、有无将外购
固定资产以
低值易耗品、修利用备件的名义入账,巧立名目,多抵扣进项税额;有无将
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有无将外购货物改变用途后(如用于非
应税项目、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仍然申报
抵扣进项税额。
4、有无发生
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以正常损失报批,不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5、企业
兼营非应税劳务,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有无按外购货物全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外商投资企业兼营出口与内销,有无按购买国内原材料的全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6、有无发生
进货退出或折让并收回价款和增值税款时,不相应减少当期进项税额,造成进项税额虚增。
7、有无将从购买方取得的
平销返利转做账外小金库,不
冲减进项税额;或将取得的实物返利以
接受捐赠的名义入账,不冲减进项税额;有无将从购买方取得的平销返利不冲减进项税额而错转
销项税额。
政策解读
主持人: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
行程单,按照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9%)×9%,这一公式计算;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
铁路车票,按照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面金额÷(1+9%)×9%,这一公式计算;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按照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这一公式计算。
问:为非雇员支付旅客
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主持人: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其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
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问: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抵扣期限是多久?
主持人:现行政策未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
此外,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
退票费,属于
现代服务业的
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
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其他规定
2023年8月28日,各方建议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自主选择留抵税额的处理方式,对此草案二审稿规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