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杂费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即对中小学生免收
学费,1986年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更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9年制义务教育,对接受
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因此,在中小学,学杂费是一种习惯叫法,实际上只包括
杂费。
基本概况
学费、杂费是否有本质的区别,一直有不同的看法,中国《
义务教育法》似乎是把学费和杂费区分开来的。如《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
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学费”与“杂费”如果无本质区别,这两个法律规定则存在自相矛盾的可能。实践证明,杂费的收取成为义务教育管理中最无章可循、最不规范的收费行为,成为滥收费、乱收费的主要领域,极大地损害了义务教育的社会形象。但是,在国家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杂费却支撑着广大中小学的运转,特别在农村中小学,杂费已成为它们主要或唯一的
公用经费来源。
在一些中小学,学费和杂费是不分的,甚至表述上就是“学杂费”,是一个概念,而不是把学费和杂费分开使用。以“国务院关于深化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为例,该文件有这样的表述:“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
生活费。”可见,该文件也没有对义务教育的学费与杂费做一清楚的区分。
杂费在中国学校财政投入活动中,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概念,从成本分担的角度看,杂费属于义务教育成本的家庭分担部分。关于什么是杂费,什么是学费,没有对其权威性的区别与解释,但杂费已成为中小学收费中约定俗成的概念,其含义应是“维持学校
教学活动开支的多种复杂项目的费用”。那么什么是学费呢,字面意思应不难理解,就是指学生接受学习服务应付的费用。从二者字面意义上理解,学费与杂费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维持学校运转为学生提供学习服务的花费。
存在问题
教室上课学杂费在中国教育上面导致出很多弊端。
(一)许多家庭难以承担起孩子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制学业所需的费用
在中国,实际的“普九”受完率(完成九年制学业的学生占适龄青少年的比率)仅达50%(当然这与公开的数据是不同的,不过完成六年学业的占
适龄儿童的90%以上)。而据有关的
统计资料,1997年因家境贫困缴不起学杂费而失学的,约占辍学总数的30%。这就是说,在当年5000万失学学生中,有1500万是因为经济原因放下书包的。由于经济原因而辍学的比例还在上升,特别是初中阶段。
湖南省的数据,1997-1999年全省辍学的7290名初中学生中因经济原因而辍学的达58.16%;有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50元,尚在为温饱问题而奋斗。在人们尚为温饱问题而奋斗的情况下,如果按照《
义务教育法》强迫家长送子女上学,姑且不论教育结果对孩子德智体等方面的素质提高是否真有帮助,这种作法本身就很有些强买强卖的味道。
(二)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师资力量分布极不合理
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条件比较好的学校教师严重超编;贫困地区以及经济条件差的学校正规教师则严重不足;城镇学校教师大量富余,一些农村学校教师尚存不足。同时这种不合理的状况还表现在教师的质量上,沿海一些省市(如上海等)早已实施由大专生担任小学教师,本科生担任
初中教师,北京、上海、广州研究生教中小学的现象已不是什么稀罕事了,而在边远地区小学毕业教小学,中学毕业
教中学,也大有人在,甚至还有同级教师参加同级毕业生考试不及格的现象。
(三)
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与
民办教育不能享有同等待遇
民办中小学在全国各地包括北京都相当不少,而且有越来越多的趋势。然而,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不能一视同仁,有的地方执行一些带歧视性的政策。农村
私立学校孩子的父母已缴纳了
教育附加费,但有的农村私立学校学生每年还要交所谓的“普九”费、
管理费。随父母进城的孩子,其父母在当地农村已缴纳过教育附加费,在城市还要缴纳(在务工或务商的有关管理费或税费中收取)有关义务教育的费用。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这些在农村私立学校及城市民工子弟学校的孩子,他们的学历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因没有任何教育行政部门来认可发放相关的学历证书;同时,他们的义务教育后教育马上又会遇到重重困难。这些学校的学生也是共和国(未来的)公民,其父母也是纳税人,他们应当享受同
公立学校学生一样的义务教育法所赋予的权利与服务。
为解决经费上的困难,基层县一级的教育行政在大多数地方就实行“
分灶吃饭”的制度,人事权属于县教育局(委员会),而
教育财政权就划归各镇政府,也即中小学校长、教师的聘任归县教育局主管,而工资、福利的发放归镇政府主管。但是,我国的
建制镇还不是完备的一级政府,因而,它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财政,其在辖区内所收缴的税费都要上交,而返回的数额却较少。这样有人事权的无
财权,有财权的又无人事权,这种人事权与财政权相分离的制度导致了许多矛盾: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工作难度增大,比如教师的派遣、考核与评价等,而乡、镇政府由于没有人事权往往对教育失去兴趣,从而一方面使镇一级政府要从本就捉襟见肘的
地方财政中抽出资金投入教育就比较困难;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人事权,因而对于多渠道筹措
教育经费就不那么认真、负责,或者就以筹措教育经费之名行乱收费、乱摊派之实。
改革政策
2006年9月1日,中国修订后颁行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从法律的层面确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
义务教育制度实施。2007年春天,这项改革推及到全国农村;同年秋季,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在免交学杂费的同时,还免收教科书费,1.5亿学生因此受益。免除学杂费后,平均每个小学生年减负140元,初中生年减负180元,贫困寄宿生可减负500元。
2008年7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
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会议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享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
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2020年9月7日,
教育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坚持实施
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
保障范围,公办
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改革声明
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免除学杂费并不是取消城市义务教育的一切收费。负责人说,鉴于城市义务教育情况复杂,只免收学杂费。中国城市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同一城市的不同区域,同一区域的不同学校之间都存在一定差异。社会对学校发展要求高,家长对学校服务的需求也多。此外,随着
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上学问题也日益突出。
国务院对规范城市义务教育服务性收费和
代收费管理有明确要求: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代收;严格执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此外,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的
资金管理,国务院也提出了加强
预算管理,严格支出管理和严格
资金监管的具体要求。
社会评论
从国家对《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解释可以看出,收取杂费实际上是国家不得已而为之。在《义务教育法》颁布不久,国务院转发了原
国家教委等
四部委《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该规定中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免收杂费。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要向家长作好解释工作,并在当地财政状况许可时,免收杂费。”可见,国家也认为收取义务教育杂费并不合适,所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不收”,收的地方需要“作好解释工作”。这说明,政府收取义务教育杂费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当时政府没有足够的财力来实施义务教育。
政策建议
免除学费作为一项重要国策
各国都充分认识到,普及义务教育是提高全民素质,顺利推进经济、政治和
社会改革的首要前提,因而,各国几乎都把普及义务教育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国策。
免除学杂费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普及义务教育的实施,需要国家重视,并有强有力的措施,才能得到保证。经验证明,通过
立法程序把国家关于普及义务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等,用
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之为整个社会所遵循并坚持保证实施,是最有力的措施之一。
从义务教育的历史看,义务教育和免费教育最初并不是统一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免费教育就逐渐成为义务教育的一项重要原则和一根重要支柱,并且免费的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筹措所需教育经费是普及义务教育的经济保证
兴办教育事业需要各种人和物的资源,这些都需要经费作保证。特别是普及义务教育,普遍还是以免费教育为其
基本原则的,这就更需要大量的经费。因此,要真正实施义务教育,必须有必要的经费作保证。
从各国的经验看,凡免除学杂费,普及义务教育有成效的国家,都重视
教育投资,不断增加教育经费在
国民生产总值和国家
财政预算中的比例,并优先保证义务教育。
二战以后,许多国家在学校教育经费的使用上,都是以义务教育为重点,一般在50—60%左右。就教育经费的分担来看,
公共教育经费的分担情况由于各国体制不同而有所不同,有的国家以中央负担为主,有的国家以地方负担为主,分担的比率也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经费的来源是有保证的。
实际意义
作为一个底子薄、起步晚的发展中大国,普及
义务教育绝非轻而易举。改革开放的关键抉择,彻底改变了当代中国的命运,为
教育事业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也为实现
教育公平开辟了道路。到2005年,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人口
覆盖率超过百分之九十五。
国家全面实施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
农村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
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了保障。继2007年全面推行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政策后,2008年秋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也全部免除,我国形成了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普惠制,教育事业更加和谐地向前发展。
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体现了我们党“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
执政理念。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
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随之而来的是
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新增长。让发展成果更好地体现在保障人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上,不仅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而且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充分证明我们这个党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
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是积极推进
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建设
服务型政府的新进展。贯彻
宪法和
法律的规定,保障公民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和义务,是
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保障经济困难家庭、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使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轻松快乐地上学,拥有更加光明的前程、美好的人生,也为人民富裕、国家强盛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