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结汇,是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外贸公司。此期限是根据不同国家、地区的银行收取外汇的时间长短来确定的。
定期结汇是指银行在收到出口企业提交的
出口单证,经与
信用证有关条款审核无误后,根据不同地区、不同
索汇路线,以及即期或远期等具体情况,结合银行办理各项手续必需的合理的工作日,规定一定的结汇时间,到期由银行主动将
外汇结付给出口企业的一种结汇方式。
目前,对于采用
信用证收汇方式的
出口收汇,为缩短结汇时间,便于客户资金周转,
中国银行对港澳地区联行本身开来的港市或
外汇人民币即期信用证,除单证不符须待
收妥结汇外,一般是按定期结汇方式办理。定期结汇根据
索汇函电往返所需时间以及内地银行与港澳地区的距离远近不一,加上银行内部处理业务的必要时间,由
开证行和我
议付行预先约定不同的结汇日期。例如,对银行
审单工作规定1~2 个
工作日,对电索规定1 天(如
付款行不是记帐行应另加2 个工作日),对邮索规定按不同地区国内、外所需航邮在途时间,对
远期汇票经
开证行承兑后办理贴现,不贴现者按
汇票到期日另加一定时间进行结汇等。
议付行在议付
单据后,即按约定日期办理结汇手续。目前,此项结汇方式的使用对象一般是限于外贸系统的外贸专业公司。对于已定期结汇的款项,如遇对方银行拒付,我方银行应即按
收妥结汇处理,并对
出口单位办理冲帐,收回已结汇的款项,同时调整计息积数,按原结汇日期起息。
定期结汇对于
出口商来说,可以掌握收汇时间,合理地安排资金周转,而且不用像
出口押汇那样向银行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