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
经理制(CM制)。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
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
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
工程费用。项目代建制可以称为全过程建设及
咨询管理。
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
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在业主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采用CM制进行
项目管理,关键在于选择建设经理,一般来说,精通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是一名优秀建设经理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政府
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
管理能力的其它企业,代理投资人或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 由政府选择有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
项目建设期法人,全权负责
项目建设全过程的
组织管理,促使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
职能分离,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
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实践证明,“代建制”是控制
建设规模、
建设工期和
建设投资的行之有效的
管理方法。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对
直接投资的
项目管理方式多实行“
财政投资,政府管理”的单一模式,即“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模式,该模式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一)一些政府部门既负责投资审批监管
建筑市场,又直接组织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存在着
政企不分、责任不明、监管不力、效益不高等问题,有的甚至还滋生腐败;
(二)一些
政府投资工程由临时组建的基建班子负责组织实施,部分单位缺乏建设所需的工程管理、技术人员,不具备与项目管理相关的专业技术、经验和水平,
项目结束机构即行解散,造成了人、财、物和信息等
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政府投资工程由
建设单位自建自用,致使所有者(政府)和使用者的责任与利益分离,使用单位受自身利益的驱动,极易造成争项目、争资金,导致“钓鱼”工程和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等现象的产生;
(五)政府投资工程各自组织建设,难以实施有效监督,难以及时纠正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因此,必须对政府投资
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进行体制创新和
流程再造,这是整顿和规范
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治本之策,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
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转变
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更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减少
行政成本和提高效率的重要保障。
三、实行“
代建制”管理的经验与启示 各地实施“代建制”,从改革的取向和总体效果来看是有成效的,已实施“代建制”的
项目投资全部被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工期也能按计划完成,取得了明显的
社会效益。
(一)通过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或直接指定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期间的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
(二)
工程项目管理的实质,是把过去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的职责在
建设期间划分出来,以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代替建设单位行使建设期项目法人的职责。将传统
管理体制中的“建、用合一”改为“建、用分开”,并割断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之间的
利益关系,使用单位不直接参与建设,实现了
项目管理队伍的专业化,从而有效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有效控制质量、工期和造价,保证
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代建制”管理解决了过去
建设项目责任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的问题。以合同的形式,界定了出资者、建设管理者、使用者等各当事人的责任、权利、义务,从而建立约束和
激励机制,从质量、工期、造价及安全等方面入手,对项目的预期目标实行严格控制和有效约束。
(四)为投融资体制改革探索了一条成功之路,在相当程度上克服市财政性
基本建设项目多年来权责不分、无法控制的现象。
(七)建立了三者之间的相互约束的
监督机制,在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主要设备、材料的选择上均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招标投标、
合同管理、监理等制度,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方说了算的现象。是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治理建设领域腐败的有力措施和手段。
(八)建设
投资使用不会偏离,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形成资产可定时建帐入库,防止长期耗费或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