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旨在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
合法权益。《办法》是2018年11月8日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印发,共十四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
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部研究制定了《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
处分和
其他处理。处分包括
警告、
记过、
降低岗位等级或
撤职、
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
党员的,同时给予
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
批评教育、
诫勉谈话、责令检查、
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一)在
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五条 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
陈述和
申辩,调查了解幼儿情况,听取其他教师、
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
警告和
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请
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的上一级
行政部门提出
申诉。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
开除处分。教师受到
剥夺政治权利或者
故意犯罪受到
有期徒刑以上
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
约谈、
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
纪律处分和
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
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