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信用社
联合社成立于2005年8月5日,是由广东省内的4家地市级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农村商业银行)和95家县(市、区)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经
省政府授权,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行使对辖内市、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
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协调
服务职能。
截至2009年末,
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有各类营业机构网点5622家,从业人员5.9万人,是广东省内营业网点最多、服务面最广的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
存款余额7454.99亿元,本外币各项
贷款余额4589.58亿元,存
贷款规模在省内各金融机构中位居第二,在全国农信系统中位居第一。
2005年成立五年后,省联社积极推进全省
农村金融合作
机构改革工作,
成绩斐然。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30亿元
央行专项票据全部成功兑付,成为率先完成该项工作的省份之一;
资产质量明显提升,
不良贷款持续双降;风险防控能力不断提高,案防
制度建设和
流程化管理改革工作进展顺利;统一法人工作圆满完成,
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得到完善;
产权制度改革取得突破,广州、
东莞、
顺德3家
农村商业银行于2009年底顺利挂牌营业;
经营效益稳步增长,2009年全年,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现账面利润56.3亿元,
经营利润122.48亿元,连续五年实现增长,年均增长额分别为11.97亿元和22.258亿元。
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始终以服务“
三农”、中小企业和
县域经济为宗旨,积极推动农村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在支持广东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着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是名副其实的农村金融
主力军。
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经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办理或代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原
银监会对
内蒙古、江西、河南、广东、四川等5家省联社进行了
现场检查。检查发现,5家省联社在具体履职中存在一些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对农合机构偏离支农服务主业没有有效纠正。部分省联社没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积极引导农合机构强化
农村金融服务,对“离农脱农”问题不考核、不纠正、不处理,导致少部分县域农合机构严重偏离支农
战略定位。二是在落实风险防控处置责任方面履职不力。个别省联社没有切实承担对农合机构
风险处置的牵头责任,风险防控
不作为,导致辖内风险持续积聚,
高风险机构数量上升,对地方
金融安全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三是违规开展相关业务。部分省联社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违规设立实体企业、未经批准超范围开展业务等,个别省联社甚至越权干预农合机构
经营决策,违规牵头组织发放大额、异地、非
涉农贷款,形成大额
风险暴露。四是
高管人员违规履职问题突出。
内部治理严重缺失,高管人员未经
任职资格核准而实际履职等违规问题多发。
经过立案、调查、审理、审议、告知、陈述申辩意见复核和发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
法定程序,银保监会统筹协调相关
银监局依法对内蒙古、江西、河南、广东、四川等5家省联社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
行政处罚。机构处罚方面,对5家省联社合计
罚款3172.7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270.5万元。人员处罚方面,对省联社63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取消任职资格、警告和罚款,其中42人合计罚款45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