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Bonds outright repo,亦称“
开放式回购”,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
债券持有人(
正回购方)在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
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
交易行为。
基本信息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债券必断式回购交易(2012年6月1日出版的《证券交易》),通过卖出一笔
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卖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买方)。买断式回购与前述
质押式回购业务(亦称“
封闭式回购”)的区别在于初始交易时
债券持有人(
正回购方)是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
逆回购方),而不是质押冻结,债券所有权随交易的发生而转移。该债券在协议期内可以由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自由支配,即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只要保证在协议期满能够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卖给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就可以在协议期内对该债券自由地进行再回购或买卖等操作。
按照上述交易机制,“买断式回购”的参与者可在依次递减的不同回购券种上进行多次回购操作。比如,投资者第一次选择了90天的交易品种进行
逆回购,20天后如果出现问题,他就可以通过
正回购,再把手中该笔债券在60天内的任何品种上卖出去拿回现金,可以规避一定的资金紧张的风险。
办理对象:
凡是进入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都可叙做买断式回购业务。主要以商业银行、外资银行、财务公司、农信社、城信社、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主。
管理规定:
1. 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1天。
2. 交易双方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
3. 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
4. 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200%。
特点
买断式回购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实券过户制度,买断式回购直接以证券账户为基础进行交易,即回购成交后,融资方的
国债即被过户到
融券方的账户中,
回购到期,国债再反向过户;(二)买断式回购实行履约金保证制度,参与者进行买断式
回购交易必须交纳一定比例的
履约保证金,冻结在结算公司,回购期满才可解冻;
(二)买断式回购引入了不履约申报制度,在
国债买断式
回购到期时,无论融资方还是
融券方如果无法按期履约,均可以主动进行到期回购的“不履约申报”;
(三)买断式回购实行有限责任交收制度,一方违约或申报不履约后,履约金划归守约的对手方,双方交收责任解除,因此,这是一种有限责任的交收制度。
优点
买断式回购同时具有融资和
融券功能。买断式回购可以满足持券方传统的融资需求,在市场看涨时,提供一种
做多机制,对于其对手方而言,买断式回购满足了融券的需求,在市场下跌时,可以提供一种
做空机制。
此外,买断式回购还具有远期
价格发现功能,买断式回购的成交价格实际上就是该债券的远期价格,它反映了市场对于债券未来一定时间内的价格预期,投资者可以根据买断式回购所揭示出来的远期价格制定相应的
投资策略,规避市场风险。
市场影响
1、促进债券市场走向成熟和理性
虽然和
封闭式回购中循环
正回购对市场产生的单边助涨效应一样,在买断式
回购交易过程中,循环
逆回购会放大卖空压力并对市场造成助跌动能,给市场造成短期的波动。但从长期来看,由于买断式回购增强了债券市场的
流动性,大大提高了债券市场的定价效率,从而使债券市场的
交易行为更加成熟和理性。同时由于跨市场
套利的存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联动性明显加强,成交更趋活跃,
价差逐渐缩小,市场
收益率曲线更合理。
2、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盈利机会
由于买断式回购引入了
做空机制,使得投资者不仅在债券价格上涨的情况下获利,而且在预期债券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也能够通过做空获利。这一点对银行、保险、基金来说尤其重要,因为债券投资是他们资产结构中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不可能通过卖出所有债券来规避
价格风险,买断式回购的推出为它们提供了有效的避险工具和盈利手段。另外,买断式回购派生出的众多新的
盈利模式为投资者提供了的巨大的操作空间。
3、推动债券市场创新进程
由于买断式回购实质上是
即期交易和反向远期交易的组合,因此随着买断式回购的启动,
国债远期交易的推出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而比远期交易更具标准化特点的
国债期货交易复出预计也会为时不远。所以买断式回购的推出对推动国债市场的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
主要功能
买断式回购不仅具有与
质押式回购一样的融资功能,而且还具有价格发现和避险
套利的功能,同时还能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
1、活跃市场交易、提高债券的流动性
在
封闭式回购中,由于
逆回购方无权对
质押的债券进行处置,造成了大量的债券冻结,使得可供交易的现券存量减少,严重影响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限制了债券的交易,加剧了债券市场的供求矛盾。随着货币市场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债券被冻结、流动性越来越低、债券市场供求矛盾进一步加剧。买断式回购最大的意义在于解冻了封闭式回购下的大量债券,解决了标的债券的二次利用问题,极大地提高了债券的流动性和利用效率。对活跃现券市场交易、提高现券交易的规模、解决债券供求矛盾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买断式回购是一方先将其持有的债券卖给另一方,并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买回相等数量的同种债券的行为。它实际上是一项现券交易和一项相对应的
远期交易的结合。由于买断式回购引入了
远期价格揭示机制,其到期交易价格不仅反映了融资融券活动的成本,而且还反映了交易双方对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以及对标的债券远期价格的预期,提高了市场的
价格发现能力。此外,由于多种
套利模式的存在,可以大大提高债券市场的定价效率,使
债券收益率曲线趋于平滑,债券
利率期限结构更加合理。
3、避险套利功能
债券市场是一个单边的市场,只有在价格上涨时才能获利,投资者在预期债券价格可能下跌的情况下,只有抛售手中的债券以避免损失。由于引入
做空机制,买断式
回购交易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在升息预期下,
逆回购方可以通过
卖空交易卖出所融入的标的券,待价格下跌后买回原券并到期还券,在回购期间内高卖低买所得差价即构成
融券卖空交易的盈利。对于
债券持有人来说,可以通过
套期保值交易将所持债券余额与买断式
逆回购下的融券卖空操作匹配,
多头头寸与
空头头寸对冲,规避所持债券余额的
市值波动风险。
由于买断式
回购交易具有融券和
做空的功能,所以在这基础上,通过各种组合可以派生出众多的新的盈利模式。除了传统的回购放大模式之外,利用买断式回购的
做空机制,可以派生出逆回购放大模式,该模式的原理与传统的回购放大模式相似,只不过方向相反,在循环逆回购过程中不断放大空头头寸,实现空头效益的放大。通过将现券与买断式逆回购下的融券卖空操作匹配可以派生出
套期保值模式。通过不同券种的走势分化进行组合操作可以派生出债券组合
套利模式。通过不同回购品种利率的差异进行操作派生出
回购利率组合套利模式。在买断式回购下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对市场的判断构建各种各样的组合模式,获取最大的收益。
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国债买断式
回购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在将一笔国债卖出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该笔国债的交易行为。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
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
第三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第四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本所会员应建立有关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如代理客户参与该回购业务,应对机构投资者身份进行资格认定,并与其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本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七条 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
第八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
净价)进行申报;
(三)最小报价变动:0.01元;
(四)交易单位:手(1手=1000元面值);
(五)申报单位:1000手或其整数倍;
(六)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第九条 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有关
大宗交易的其他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费用按现行同期限国债标准券回购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金”)制度,融资方和融券方在成交当日须按一定比率缴纳履约金。履约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买断式
回购到期并完成
清算交收前,双方不得动用。
第十二条 每笔交易须缴纳的履约金数额等于该笔交易的初次结算金额和该买断式回购品种履约金比率的乘积。
履约金比率由本所根据控制风险和保证履约的原则,参照相同期限已上市国债的历史价格波动情况确定。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履约金比率。
调整后的履约金比率,只适用于调整后的交易,不追溯调整。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进行买断式
回购交易必须拥有足额的资金或相应的国债。
第十四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进行。初次
清算价格为上一交易日对应国债的
收盘价(
净价)加上交易日对应国债的
应计利息,购回清算价为购回价(净价)加上到期日应计利息。具体
清算交收遵守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回购到期双方按约履行的,履约金返还各自一方。如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交守约方所有。到期日
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
国债数量不足,视为违约。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视为违约。
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给守约方为限,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第十六条 回购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同时其对应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则交易双方均为违约。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依据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划归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第十七条 投资者在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后,方可撤销其指定交易。
第十八条 在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即主动申报不履行购回或卖出的义务。投资者申报不履约指令后,按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不履约申报通过结算会员的PROP平台进行,以买断式回购成交日的成交编号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有权依据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该会员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
(一)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会员不予限制的;
(二)会员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挪用客户资金或
国债从事买断式回购自营业务的;
(三)会员因买断式
回购到期交收导致
资金账户透支或
国债余额不足的;
(四)会员操纵市场价格和从事其它违规行为,影响买断式回购市场秩序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拥有本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有权停止其从事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指定券种的国债买断式回购实施
停牌,并可视市场具体情况对其复牌,亦可根据市场情况终止某券种的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停牌、
复牌和终止的决定由本所以通知形式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遵守本所
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