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按发行主体分
国债——是指由国家
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与其它类型债券相比较,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中央政府,具有极高的
信用度,被誉为“
金边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是指我国
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筹集
信贷资金,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用市场化发行方式,向中资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
信用社联社以及
邮政储汇局等金融机构发行的
金融债券。
中信债——是指由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债券。至2007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中信债共有2期。
零息票债券——指
债券合约未规定利息支付的债券。这类债券通常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和交易,投资者通过以
债券面值的
折扣价买入来获利。
附息债券——是指在债券券面上附有息票的债券,或是按照债券票面载明的利率及
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债券。
息票累积债券——和附息债权类似,规定了
票面利率,但是只有在债券到期时债券持有人才能一次性获得本息,债券的
存续期内不进行利息支付。
按利率是否固定分
固定利率债券——固定
利率债券具有固定利息率和固定的偿还期,是一种比较传统的债券。这种债券在
市场利率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比较流行,但在利率急剧变化时风险较大。
浮动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是根据市场利率
定期调整的中、
长期债券。利率按标准利率(
同业拆放利率或
银行优惠利率)加减一定
利率基点确定。浮动利率债券有利于投资人防范利率风险。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的现货交易和
债券回购,其中债券回购分为
质押式回购交易和
买断式回购交易两种。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
融资方(
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
融券方(
逆回购方、买入反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
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
开放式回购”,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的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
交易行为。
交易方式
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询价方式与自己选定的交易对手逐笔达成交易,这与我国沪深
交易所的
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进行的债券交易与股票交易一样,是由众多投资者共同竞价并经精算机构配合磋商成交的。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的债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
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
记账式债券。
中介机构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
市场参与者提供
债券托管、结算和
信息服务;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市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经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可披露市场有关信息。
发展现状
(一)债券市场主板地位基本确立
我国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
交易所债券市场,随着银行间债券
市场规模的急剧扩张,其在我国债券市场的份额和影响力不断扩大。1997年底,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债券托管量仅725亿元,2005年底银行间债券托管量已达到 25.96万亿元;从
二级市场交易量来看,2012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现券交易量70.84万亿元;
银行间回购交易量达到147.6万亿元,占
回购交易总量的87.1%。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逐步确立了其在我国债券市场中的主板地位。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扩容为商业银行提供了资金运作的平台,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金
运作效率。从1997年至2012年(3月),商业银行的债券
资产总额从0.35万亿元上升到11.7万亿元,占债券总托管量的57%。形成商业银行庞大的
二级储备,商业银行相应逐步减少
超额准备金的水平,在提高资金运作收益的同时,显著增强了
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此外,银行间债券市场也已成为
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平台。1998年
人民银行开始通过
银行间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和回购,对
基础货币进行调控,随着2000年来我国
外汇占款的快速增长,2003年开始人民银行又开始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央行票据,截至2012年底,央行票据发行余额1.9万亿元,有效对冲了外汇占款。
虽然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量大幅增长,但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债券存量增长,因此总体来讲流动性仍然较差。市场流动性可以从
换手率指标进行判断,2005年我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的年换手率仅为0.88,而从国际比较来看,同期美国国债市场的换手率高达40,其他
发达国家债券市场的换手率一般也达到10左右。这反映了我国债券市场虽然总量
快速扩张,但是市场
微观结构和
运行效率仍然有待改进。现券市场流动性不足使债券市场作为流动性管理的效果大打折扣,也影响了债券市场的
价格发现功能,进一步降低了市场的运作效率。
问题分析
经过快速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在
市场规模上有了质的飞跃,但是在
市场结构、
制度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明显的制约因素,影响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和
运作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适当的市场分层
从
成熟市场来看,债券
二级市场一般分为两个层次,即
交易商间市场(Inter-dealermarket)和交易商和客户间市场(Dealer toCustomer market),交易商为客户提供报价维持市场
流动性,然后通过交易商间市场调整债券头寸,管理存货变动,交易商作为流动性中心有效联系两个市场,在市场组织上发挥着核心作用。反观我国
银行间市场,这种合理分层的市场结构还没有形成,无论是否具有
做市商资格都可以提供报价,大大
挫伤了做市商提供市场流动性的积极性,也导致了
市场价格信号的混乱。此外,至2011年,银行间市场缺乏专业的
经纪商,特别是做市商之间的经纪商,做市商难以实现
匿名交易,影响了做市商对外报价的信心。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以
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债券发展还相当滞后,从当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存量来看,截至2005年12月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存量为72172亿元,其中,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和
央行票据为68966亿元,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证券公司债以及
企业债、融资券等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债券只有3206多亿元,占整个债券存量的比例不到5%。这种状况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乃至
金融结构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一是不利于企业
融资渠道的畅通,影响
资源配置效率。在当前银行主导的
金融体系下,我国迫切需要加快发展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
债券市场,以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也分散银行的风险。
二是不利于投资者的培育。如果债券市场只是
政府债券和
准政府债券,就容易误以为这是一个零
信用风险的市场,投资者
风险意识和
风险防范的能力就得不到培养和提高,也难以建立投资者对
债券发行者的有效监督
约束机制。
三是不利于各类投资者调整
投资组合的需要。
机构投资者需要不同风险——收益的债券资产来满足其
资产组合的需要,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债券需要占有相当比重。
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做市权利义务不平等,做市商缺乏做市内在动力。做市商在不享受任何政策优惠的情况下却要承担真实连续报价义务,这就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做市商积极性与
主动性。
2.做市商的
价格发现功能不够显著。从境外成熟市场来看,做市商报价能有效提高价格透明性,市场其他成员在进行相关券种交易时,主要参考做市商报价。我国做市商报价往往
价差过大,大部分都是在被动报价,未能显示价格的形成机制。
3.现有做市商机构类型难以满足市场要求。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主要为商业银行。近年来由于存款快速增长。商业银行需要配置大量的债券资产。因此主要采用“买入——持有”的
投资策略。而没有发挥中介的职能。做市商功能的发挥需要引入更广泛的机构类型。
(四)市场缺乏
利率风险管理工具,影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随着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规模的急剧扩大,债券资产在各市场参与者
资产结构的比重不断上升,这隐藏着巨大的利率风险。在成熟市场中,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
利率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品种规避、管理利率风险,但是在我国尚缺乏
利率风险管理的工具,一旦市场
利率上升,
债券价格将大幅下跌,
债券投资者将被迫承担利率风险。利率风险管理工具的缺乏也影响了做市商的积极性,由于做市商的存货风险都是敝口的,其必然压缩存货规模,影响了做市商为
市场提供流动性的能力。
由于银行间市场还不存在广泛认可的
价格发现机制,因此银行间市场基本采用
成本法计价。这意味着,投资者的账面资产可以不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市场参与者也因此缺乏二级市场交易的动力。这种会计处理方式隐藏者较大的系统风险,它使得金融机构的债券
账面价值与
实际价值可能存在较大的偏差,这种风险是一个行业性和系统性的风险。根据
国际会计准则,
金融资产全部应当按照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公允价值为交易双方在公平交易中可接受的资产或债权价值”,一旦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持有的大量债券需要进行重估,可能对市场参与者的
资产负债表形成很大冲击。
发展思路
中介机构的独特作用是保证债券市场交易活跃和高效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是市场高效运行的润滑剂。为此,需要完善银行间市场的
债券交易和结算
代理制度,积极推动开展对尚未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中小金融机构以及
非金融机构的
代理业务,有利于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覆盖面,增加市场的深度。同时设立专职服务于
做市商的
交易商间
经纪商,逐步形成合理的分层的
市场结构,促进债券市场流动性。
境外成熟债券市场都建立了完善的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在维持市场流动性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银行间市场本质上属于
场外市场,并且采用
询价交易机制,信息比较分散,需要推动做市商在市场中进行
价格发现和促进市场流动性,发挥市场组织的功能。因此,市场管理者应着手从国债
承销商中选择
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交易活跃的银行和证券公司担当市场做市商,拓展做市商的机构类型;推出做市商制度配套的政策支持,包括
融资融券制度以及
卖空机制,解决做市商的后顾之忧;同时,加强对做市商的考核监督,实行优胜劣汰,促进做市商之间的
有效竞争。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交易品种,优化债券结构。就市场交易品种看,
中长期债券居多,
短期债券比重很小,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活跃程度,发行机构可以考虑采用滚动发行方式,适当增加短期债券品种的发展,此外,鼓励大型公司通过
企业债进行融资,提高信用产品在银行间市场的比重。
(2)鼓励商业银行在债券市场
发行债券。商业银行
发行金融债券,不仅可以增加债券品种,也可以有效解决商业银行
附属资本不足问题,有利于降低银行
经营成本,增强银行竞争力。
(3)引进物价
指数债券等新型
金融工具。物价指数债券可以消除价格中的
通胀风险贴水,
欧美很多国家都具有这种物价指数债券,很受投资者的欢迎,我国应该对此进行积极尝试。
(4)加快
金融衍生品的开发推广,如
利率互换,为
市场参与者提供对冲
利率风险的工具。
具体包括:
(1)提高交割效率,降低
结算风险。银行间市场已经推出了“券款对付(
DVP)”的
结算方式,有效降低了市场参与者的结算风险,但DVP结算范围仅限于个别银行之间,需要推广其适用范围,特别对
非银行金融机构实现DVP交收的路径进行安排。
(2)完善
会计制度、防范
系统风险。随着银行间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会计处理问题日益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成本法计价虽然受到市场参与人的支持,但却隐藏着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其与
公允价值可能存在较大的偏差,也限制了债券市场流动性的提高。
因此,必须尽快推动银行间市场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计价。关于具体公允价值的标准,可由行业性协会制定,价格采样范围应该包括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对于某些交易特别不活跃的券种,可以根据
收益率曲线进行测算。
(五)推进债券市场统一互联
除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我国还存在交易所债券市场,但两个市场
严重分割,没有形成统一的收益率曲线,制约了国
债市场的发展。主管部门推出了一些促进市场统一的措施,如证券公司、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跨市场发行国债等措施,加强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之间的联动性,对促进债市统一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本质上来讲,这些措施未能根本解决
市场分割问题,突出表现在商业银行等成员不能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两个市场的
价差日益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