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让(1893年12月28日-1978年4月26日),中国当代著名法学家、
法学教育家。江苏省武进县人。早年曾求学于
复旦公学,后留学美国
哥伦比亚大学,回国后任
复旦大学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
北京大学、
东吴大学教授。张志让积极投身反帝反封建的大革命洪流,是一名热诚的爱国民主志士。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积极参加抗日救亡活动,为营救爱国人士
沈钧儒、
邹韬奋等“
七君子”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
人物经历
建国前经历
1893年12月28日,张志让出生,
武进人,世居
青果巷贞和堂。
1915年,张志让毕业于
复旦大学,随后就学于美国
加利福尼亚大学、
哥伦比亚大学及
德国柏林大学攻读
法学。
1921年回国后,先后任北京大学及上海东吴大学教授,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1926年,
国民革命军北伐,经族弟张太雷介绍,到武汉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工作。在张太雷的引导启发下,对中国共产党有了认识,并积极为党工作。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张志让积极参加抗日救亡运动。
1936年,为营救爱国人士沈钧儒等“七君子”,他担任辩护律师,同国民党当局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
抗日战争胜利后,他拥护毛泽东主席、中国共产党关于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热情支持国民党统治区的学生运动,积极营救被国民党迫害的进步人士和共产党地下工作人员。
张志让回到上海,仍任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并发起组织“上海各大学民主教授联谊会”,团结了近百位教授,被选为主席。在
解放战争时期,“大教联”对当时政治局势发表过多次宣言,他总是带头签字,并运用各种方式,进行卓有成效的斗争。解放前夕,在复旦大学做了大量工作,拒绝撤往台湾,把复旦完整地交给了人民。
建国后经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张志让出任新中国第一任大法官,并任
复旦大学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学院教授,从事法学研究和审判工作。
1954年,张志让参加制订中国第一部宪法。曾多次出席国际性法律会议和进行友好访问。曾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被选为第一、二、三、四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历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第二、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委员,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中国—斯里兰卡友好协会会长等职,对法学研究和审判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张志让学识渊博,对历史、诗词也有很深造诣,并精通英文、德文,晚年还学习俄文,能读原著。
1978年4月26日,张志让病逝于北京。
人物贡献
张志让对中国近现代法和法学发展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作为一名法律教育家,张志让长期担任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校法律系教授,为培养法律人才做了许多工作。二是为新中国的立法事业做出了努力。他是1954年宪法的起草小组成员,也是50年代诸多重要的司法文件的起草者。在当时中国法制尚不健全的状态下,张志让为建章立制所起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三是为建立、健全和完善新中国的司法审判制度辛勤工作、殚精竭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自新中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张志让即被任命为副院长,是新中国的第一代大法官。
1956年,在中国尚无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张志让接受最高法院的委托,进行“关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调查研究,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方法,来指导各级法院定罪量刑的工作。在张志让的主持下,共组织了23个高级法院的近2万件材料,汇集了建国以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丰富经验。经过反复深入的研讨,听取40多家法院、公安、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形成《关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初步总结》的文件,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下发全国法院执行,在审判实践中起到了刑法和刑诉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