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资格证书是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所持的合格证书。
职业介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
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规定,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
考试制度,通过考试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海关总署组织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考试介绍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实行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和统一合格标准的方式进行。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条件、报名确认和参加考试以及成绩查询的方式、
资格证书申请的程序,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和各
考区的考试公告、各直属
海关行政许可公示以及有关通告、通知等,亦可通过拨打各考区、各
报考点海关对外公布的考试咨询电话获得相关资讯。
证书介绍
报关员证资格证从06年开始实行的是
终身制,也就是说通过考试以后获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这个资格证没有有效期,证放在手上,什么时候找到单位就什么时候注册,不存在过期的问题,这对于我们来讲是非常好的,而在我们的外贸行业的考试中所涉及的证书中,除了报关员以外,其他证都是有有效期的,例如说
外销员证、
货代、
单证员、
跟单员证等都是有有效期的。包括
报检员资格证在内,都是有有效期,报检员证的有效期是2年,在 2年内,如果没有找到单位注册,这个资格证就作废了。
在
进出口业务所涉及的各个环节中,只有报关和报检必须要凭证办理,而且
报关员资格证含金量很高,所以有报关员证是进入外贸行业比较好的一个敲门砖。
需要资料
3、《报关员注册申请书》、《报关员情况登记表》、《办理报关员磁卡申请表》(以上表格在海关领取)
4、录用单位出具的《担保证明》
5、录用单位出具的《劳动用工合同》(经劳动局确认)原件及复印件
6、近期大1寸免冠彩照4张
7、录用单位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
注意事项:录用单位必须有报关员名额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报关资格证书申请表》
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考试成绩:
学 历:
特此声明:本人经报关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特申请报关员资格证书,并对申请时提交文件内容真实性负责。
签 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证书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
海关总署令第1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 长 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关员资格申请及管理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参加报关员资格考试的考生应当遵守考试应试规则。
第四条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制定考试大纲、应试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五条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认定、处理考试违规行为;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
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及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二章 考试实施
第六条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
第七条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和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
海关规章,具体范围按照海关总署当年制定并公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确定。
第八条 考试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
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正在被
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
人身自由的;
(二)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者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海关取消考试成绩,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海关以作弊论处,不满3年的。
第十一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
考生本人应当在
网上预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
主证,并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报名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二条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原件: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凭有效香港、澳门身份证件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考生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海关应当在现场确认时对准考证主证予以签注。
第十四条 通过现场确认的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考生凭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主证、副证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由海关总署公布。
考生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大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 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考试违纪: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开始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然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试卷、
答题卡姓名和准考证号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八)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的;
第十七条 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电信工具或者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其他装置,以及具有
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准许带入考场的考试工具书除外),或者在考试工具书中书写文字的;
(五)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六)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八)在答题卡上填写、填涂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或者做特殊标记的;
(九)在规定的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作弊论处: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三)考生答案雷同的。
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由评卷专家组确定。
第十九条 处理考生违规行为,应当做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程序合法。
第二十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
违纪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
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考生将有关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
二十一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作弊行为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直属海关作出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不得报名的期限,自海关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按作弊论处的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所列行为,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
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机读答题卡数据与考生实际个人信息或者答题情况不符的,不予调整:
(一)未在规定考场内或者座位上答题的;
(二)填写、填涂答题卡个人信息有误或者格式不规范的;
(三)填涂答题卡试题答案格式不规范的;
第二十四条 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名条件对考生进行审核,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束时间的;
(三)擅自交换所负责考场或者擅自为考生调换考场、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五)擅自将试卷、答题卡、
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大面积集体作弊的;
(七)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
工作秘密的;
(八)篡改考生答题卡
信息点、评分标准、机读数据或者考生成绩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
不正当利益的;
(十)有其他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行为的。
第四章 资格授予
第二十六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七条 考试合格的考生,应当自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向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原件:
(一)报关员资格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出具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
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其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当由本人加以签注。
考生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海关对申请人授予报关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以及对报关员资格予以撤销、注销等活动,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
决定不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格式见附件3)。
第三十一条 海关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可以不再制发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以按照规定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三十三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损毁、遗失或者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三十四条 在报名、考试等过程中有作弊行为,并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海关应当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并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海关总署在组织考试过程中,可以依据
国家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对特定地区采取适当的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 考生申请分数核查和补发、换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以及海关处理考生违规行为的具体程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成绩管理
报关员
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之后的两个月之后公布,并由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
分数线,各
直属海关公布考试成绩
合格人员名单。
可登录
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对本人考试分数有异议的,自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公布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报名海关递交书面的分数核查申请,申请分数核查。海关总署在申请核查
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制发核查单。
颁发注册
报关员考试资格证书颁发及注册
海关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以按照规定向海关申请
报关员注册。
证书发放
成绩及名单公布后考生在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携带海关规定的资料到考试海关申请,审核通过后十日内便可拿到资格证书。(申请资料齐全申请现场便可以拿到证书)
有效期
参加考试取得的是报关员资格证书,工作以后用报关员资格证书及其它相关资料申请报关员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终身.
使用范围
因报关员资格考试是有海关总署全国统一组织考试,所以取得证书后全国通用。
考试机构
海关总署组织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
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考试取消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4号(关于改革报关员资格管理制度的公告),自2014年起不再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改革现行报关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制度,取消报关员资格核准审批,对报关人员从业不再设置门槛和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