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一般是指具备相关资质的
招标代理机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招标人的委托或授权办理招标事宜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帮助不具有编制
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选择能力强和
资信好的投标人,保证
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
机构作用
《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人可以
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项。这两种方法并存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也适应了招标人实际需要,至于采用哪一种方法则由招标人依照
法律上的要求自行决定,招标人有自主抉择的权利,但是又不是无条件地进行抉择。因此在法律中明确,只有招标人具有编制
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才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在立法中还考虑到应当防止自行招标中可能有的弊病,保证招标质量,因此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工程咨询认证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认证是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技术文件,对在建设
项目全生命周期中,提供
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
项目管理等专业化咨询业态的服务机构进行全过程
工程咨询服务能力评价的一种活动。
认证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简称“中国
建研院”)成立于1953年,原隶属于
建设部,现隶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建筑行业最大的综合性研究和开发机构,具有建设行业博士、
硕士学位授予权,建有土木工程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负责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等有关标准化机构秘书处工作,承担标准规范的
技术管理工作,是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大部分建筑工程标准技术的
归口单位。2006年,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颁发的《认证机构批准书》,
认证中心作为院开展认证工作的实体,正式对外开展认证业务。
颁证单位
经评价对申请认证企业评价评定后,通过认证的企业将由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认证中心颁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认证证书》
具备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申请
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
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
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
人民币以上(以
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
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
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第十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专职人员
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
资格证书、
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
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
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央投资项目
依照《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2年第13号令)
第八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
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
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
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 %,已登记在册的
招标师不少于30 %;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
(五)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6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60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 %,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
(五)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30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 %,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300人以上。
政府采购
依照《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
第十四条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
办公设备、设施;
(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
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
行政处罚;
(六)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性质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
中介组织。”
依法设立是指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目的和宗旨符合国家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符合法律的要求,依照法律规定的审核和
登记程序办理有关成立手续。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
服务宗旨是为招标人提供代理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作为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
隶属关系或其他
利益关系,否则,就会形成
政企不分,会对其他代理机构构成不公平待遇。
机构选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
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机构分类
中央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从事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
专项建设基金、国家
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
住建部负责从事各类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工程
建设项目是指
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机电产品国际
商务部负责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进行
国际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
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根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文中第38项,取消商务部审批。
政府采购
财政部负责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是指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
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
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
专业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对政府设立的
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药品招标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
卫生部备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
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文第105项取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批。
科技项目
科技部负责
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国范围内
科技评估、科技项目
招标投标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并具体负责
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大项目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资格认定。
通信建设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文中第10项,取消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注:删除内容为“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机构业务范围
中央投资项目
《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甲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
总投资2亿元
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
工程总投资 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机电产品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代理业务。
政府采购
按《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
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
政府采购项目。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
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代理与招标
大部分招标代理机构都利用自身的优势,按规定申报批准具有多种
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因此除了承担招标主业任务以外,还可以开展与其资格条件相应的有关代理业务。
前提
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活动,要具备以下两个前提:
(一)代理机构要有合法的代理资格
这一前提要求首先要有合法的
主体资格。因为代理机构作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
社会组织,其产生和存在必须经过依法的程序。如果是法人的,必须具备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成立必须经过的程序。这种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为标准的。这一前提还要求代理机构从事有关的代理活动,要经过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认定。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代理机构的条件、代理范围、代理等级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代理机构的
代理行为必须符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范围。从事
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二)代理机构必须有被代理人的授权
被代理人的授权,是代理机构进行代理行为的前提,也是代理行为的依据。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被代理人的授权期限已经终止,则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效,其
法律后果应当由行为人承担。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如果代理机构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代理行为”,则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也由行为人承担。这种授权应当通过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予以明确。
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具有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事项、
代理权限、代理期限、
酬金、地点、方式、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的
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
法律后果。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社会中介机构,其应当在招标人的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中关于招标人的相关规定。但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又具有独立的
法律地位,因此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又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1)《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条款中即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
民事责任,又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
刑事责任和
行政责任。
依据这一条款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表现为赔偿责任和
中标无效。招标代理机构因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方式有:警告,
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对单位及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罚款,对于罚款额度,根据违法行为的轻度及所造成的后果,处以不同罚款额,取消代理资格,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期限,暂停招标代理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除《招标投标法》中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关规定外,在其他一些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如《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等,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责任也作出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