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太祖
朱元璋定
兵制,采用
卫所制度。
卫所制融汇了唐府兵制的建军思想和制度特点,把按
卫所编制的世袭服役军士同屯田紧密结合起来。其目的是,以世袭军士保证兵源充足;按卫所单位,根据
战略部署分散戍屯,以保证及时抗御外来侵扰和镇压人民反抗;军队就地屯田自给,以减轻国家养兵的沉重负担。
军户世袭、卫所编制体系和军屯构成了卫所制的主要特色。一般以5600人为1卫,设指挥使等官;每卫下辖5个千户所,以1120人为1个千户所,设千户等官;千户下辖10个百户所,以112人为1个
百户所,设百户等官;每百户辖两总旗,各50人,总旗下辖5小旗,每小旗10人。
卫所长官为指挥使1人,
正三品;副长官为
指挥同知2人,
从三品;属员有
指挥佥事4人,
正四品;
镇抚司镇抚2人,
从五品;
经历司经历,
从七品;知事,
正八品;
吏目,
从九品;
仓大使、副使各1人。
截至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全国共有17个都司、329个卫、65个守御千户所,军数约为120万人。到永乐十二年(1414年)前后,全国总兵力为280万人左右。兵士称“军”,有军籍,世袭当兵,大部分屯田,小部分服役。中叶以后,屯田多被军官吞蚀,军士破产逃亡,徒存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