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
户部尚书张昶最早提出
卫所。
洪武十七年(1384),在全国的各军事要地,设立军卫。一卫有军队五千六百人,其下依序有
千户所、
百户所、总旗及小旗等单位,各卫所都隶属于
五军都督府,亦隶属于
兵部,有事调发从征,无事则还归
卫所。此法的实行,须有一套能保障军队数目的户籍制度配合,来维持卫所制的
运行。
明朝的卫所兵制,实乃吸取中国历史
屯田经验,是一种寓兵于农,守屯结合的建军制度。朱元璋说:“吾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
军户即户籍种类属军籍之户,初期的来源有二,一是元代原本的军户,二是现役军人之户,这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
黄册编造之后更加以确立。军户为世袭,且管理颇严格,除籍十分困难,大致上除非丁尽
户绝、家中有人成为高官或是皇帝敕免,是无法除军籍的。尽管如此,日久军户仍日渐减少,
庞尚鹏主张:“清查隐占,均平粮额,开垦抛荒最为目前急务”,因此后来有使因犯罪而
充军者入
军籍之方法,被称作“恩军”或“长生军”。
军户的主要的义务,便是出一丁男赴卫所当兵,称作“
正军”,其他的子弟称作“馀丁”或“军馀”,正军赴卫所,至少要有一名馀丁随行,以助其生活,由于军户负担沉重,故多给有田地,且正军免全部差役,而在营馀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亦可免差役,以保障其生活并供给正军之生活。如影响所有民间秘密宗教的
罗教创始人罗思孚,本是一名戍军,后来找人顶替之后,才离开军伍。
军丁的分发地点,多以距离原籍地遥远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长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给
役卒带来不少痛苦。正军服役于卫所,必须带妻同行,以安定生活并生儿育女,每一军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粮,但实际情形则常分配不足,行军时则发给口粮,衣装则须自备,武器则由国家以工匠生产。军士在营,分成守备和屯田二部分,比例不定,按时轮流,屯田固定上交粮食,以供给守备军及官吏,其目标在养兵而不耗国家财力,但
明宣宗以后,卫所官侵占军屯田地、私役军士耕种之事,已经常发生,这个目标渐难以达到。
一般正军身死,即以户中壮丁补充,但由于军人生活困苦,逃兵甚多,洪武初年即有逃兵,至洪武三年十一月,逃亡者计47986人,因此有“根补”、“勾补”等方法。根补即抓回逃军,勾补则由其户中以丁补,但此举既扰民又扰官,亦有军官藉此贪污,迫害人民,使乡里间痛苦不堪。而且逃兵有增无减。
正统三年(1438),逃亡官军竟达1633664人这时开始有募兵之举。
正德十四年,
吏部尚书王琼上疏:“天下
都司卫所每岁差去勾军官旗不下一万六七千名,计所勾之军,百无一二到卫。有自洪武、永乐年间差出,到今三十余年,在外娶妻生子,住成家业,通同
军户,窝藏不回。”
嘉靖八年,
桂萼公布天下兵籍,仅有兵士九十七万。军士的逃亡,除生活上的因素外,与其社会位的低落亦有关。明初因需要武力,故较重视军人,其后承平日久,武力不再重要,军人地位就大为降低,加上以罪犯充军,使的军人的形象更为低下。嘉靖年间,有些卫所逃亡军士达到在籍军士70%左右。至16世纪初,一些卫所的逃亡军士已达其总数的80%,许多边地驻军只剩下一半。
嘉靖时期,边患严重,急需兵力,朝廷改采
募兵制。募兵不同于
卫所军,不世袭,来去相对自由。但由于募兵制破坏了早期卫守制“兵帅分离”的构想,
内阁必须将兵权下放于将领,明朝无法完全掌控
兵权,尤以
戚继光的“
戚家军”更为有名,
中央集权逐渐转变成为个别军官所拥有的势力。
卫所制度所管理
都指挥使司大抵5600名军人为一卫,1120人为一所,一般每卫设左、右、中、前、后5个千户所;112人为一个
百户所,百户所设总旗2个(每总旗辖50人)、小旗10个(每小旗辖10人)。此外,还有一种单独驻扎一个地方,直接归都指挥使司管辖指挥的千户所,叫做
守御千户所;还有一种称为“御”(设置数量不多)的军事机构,管2到3个千户所。洪武二十三年(1390)时,全国共有内、外卫547个,所2563个。
卫所军队都有固定的戍所。卫所由朝廷根据各地的防卫、战略需要而设置,或数府一卫,或一府数卫,或一府、一州一个千户所,视各地战略地位之重要与否而定,固定驻屯戍守。从
云南来说,
云南都指挥使司所统领的卫所数量,各个时期有所不同,最多时有20卫、3御、18(守御)所,共有133个千户所,卫军约148960人。这些卫所遍布全省各地,指挥和镇抚大都驻在城里。如
云南府为都司城,曲靖、临安、楚雄、蒙化为卫城,陆凉、平夷、越州也是卫城,宜良、安宁、易门、杨林、武定、马隆、木密、凤梧为千户所城,通海为御城。其余瀓江、广西(今
泸西)等府、州、县的城里亦有卫所兵分驻,负责城防,所谓的“以武卫文”。近城的坝区分千户、百户、总旗、小旗,屯戍垦殖,散为村落。交通沿线也有军户屯田,在驿站冲要之地,设堡军屯田。而哨戍大都在山区,拨军驻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