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股吸收合并是
公司合并的一种形式,吸收合并作为一种公司合并的重要方式, 已经受到
上市公司的极大关注与青睐。有迹象显示,吸收合并将成为上市公司拓展产业领域和扩张业务的重要方式。
基本定义
依据公司法第173条第2款,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称为
吸收合并,被吸收的
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
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优势
由国内已经发生的几件
吸收合并案例看,基本上都采取了以股
换股的方式, 这种吸收合并的方式不涉及现金的流动。采取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上市公司作为合并方不必通过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来购买被合并方的全部资产和股份, 由此可以避免因吸收合并过程中大量的现金流出,保持合并方企业即
存续公司的企业实力,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根据《关于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的精神, 鼓励上市公司与行业相同或相近的、
资产质量好、有发展前景的、在合法设立的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实施吸收合并,以达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的目的,这种政策上的鼓励也为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这类企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当然,这也赋予了一些上市公司低成本扩张的历史机遇。
法律程序
换股吸收合并是公司合并的一种形式。我们可以将其分为
换股并购和公司
吸收合并两个方面逐步理解,首先来了解公司的吸收合并的相关问题。
换股吸收合并中的公司吸收合并简单从字面上理解可以直接解释为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
公司解散的行为。当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全部解散重新组合,成为
新设合并。
换股吸收合并中的换股并购指并购公司将目标的
股权按一定比例换成本公司的股权,
目标公司则被解散,成为并购公司的子公司。换股并购根据其具体情况还可以分为
增资换股、
库存股换股、母子公司交叉换股等。
换股吸收合并具备特定的法律程序,如下:
1.拟合并的公司必须通过股东会分别作出合并决议;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
换股吸收合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公司合并的重要方式,换股吸收合并很可能成为将来上市公司拓展产业领域和扩张业务的重要方式。
1.
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职权。
2.股东会(大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公司法规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东会(大会)做出特别决议。
3.签订合并合同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合并各方必须对合并的形式、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出规定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决议后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对合并提出异议。公司法规定,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又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5、公司合并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之后就发生变化的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变更登记;被合并的公司应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第五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
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 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七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
公司设立、变更或
注销登记。
拟合并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由合并后
公司住所地 对 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
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审批。
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
第八条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设异地公司,须征求拟解散或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意见。
利弊分析
跨市场换股吸收合并的利弊分析
在香港上市的
H股公司顺利
回归A股市场发行上市的(包括已经被
中国石油私有化的吉林化工)已经有50多家。其中,47家公司采取直接到A股市场向不特定公众首次
公开发行新股(IPO)的模式回归,而潍柴动力、中国铝业、上海电气则采取向A股市场特定公司
股东换发股份的模式回归,属于回归发行模式的创新。
产生动因
跨市场换股吸收合并是在
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合并公司)通过增发
A股股份以换取在内地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
目标公司)的股份,使得目标公司失去上市公司资格,目标公司的股东转而持有并购公司的股份,并购公司取得A股市场上市资格,从而实现股份在内地与
香港证券市场双重上市的目标。①在海外上市公司
回归A股模式中,潍柴动力合并
湘火炬、中国铝业合并
兰州铝业和
山东铝业、上海电气合并上电股份(600627)采用的都是由海外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作为海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市场发行上市的创新模式,跨市场
换股合并与传统的IPO回归模式相比,既存在优点,也存在缺点,海外上市公司应审慎选择使用这种回归模式。
传统的换股合并通常发生在同一证券市场内部,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基于不同的立场而有不同的利益,因此不能简单而笼统地分析企业换股合并的动因。从合并双方各自的角度来看,合并方换股合并的动因如下:(1)缓解融资压力;(2)优化资本结构;(3)分散合并风险。被合并方同意换股合并的动因如下:(1)分享股东收益;(2)获得
税收抵免利益。我国现阶段海外上市公司(合并公司)进行的跨市场
换股合并动因,既有与传统换股合并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
正如海外上市公司迫切希望
回归A股市场IPO的动因一样,海外上市公司进行跨市场换股合并的主要动因就是希望获得
A股上市资格,实现股票两地上市。这样带来的潜在利益很多。从
证券监管角度来看,可以获得A股市场上市的
壳资源;从财务角度来看,由于存在
市场分割,境内证券市场的走势与海外市场不完全一致,可以获得两个
资本运作平台,今后选择
再融资市场时可以较为从容;从经营的角度而言,媒体每天报道的关于该公司的
股票交易信息相当于给公司做免费广告;从公司治理角度而言,
H股公司存在严重的
股权分置问题,由于历史原因,
大股东的股份不能自动在香港市场流通,使得大股东利益与中小股东利益不一致,只有在
回归A股市场上市后才能实现股份
全流通。同时,以较小的代价解决了控股上市子公司的股权分置问题。②
造成同业竞争局面的原因在于,部分公司在香港上市之前,在A股市场已经分拆一部分业务上市,从而形成母公司在香港上市,而控股子公司在A股市场上市的局面,这也是今天热炒的
整体上市话题之一。由于同业竞争带来大股东
利益输送,损害中小股东利益问题,各国在法律上一般都限制同业竞争,要求
控股股东避免出现与上市公司之间同业竞争关系。海外上市的母公司如果再回到A股市场发行上市,势必违反限制同业竞争的法律。例如,
A股上市公司
兰州铝业、
山东铝业都是在香港上市的中国铝业的控股子公司。如果中国铝业采取IPO方式回归,将面临严重的同业竞争问题。所以,中国铝业
吸收合并兰州铝业、山东铝业不仅使
中国铝业回归A股市场,而且解决了今后要进行的复杂的
私有化上市子公司问题。③而2001年回归A股市场IPO的中国石化,由于在A股市场存在众多的控股上市子公司,一直在为解决
同业竞争问题作不懈努力,至今还有两块“最难啃的骨头”——
上海石化、
仪征化纤无法处理(两公司至今未进行
股改)。
(三)缓解合并给公司带来的融资压力
企业对资金的获取可选择不同的
融资方式,关于融资方式选择,梅耶斯(Stwart C.Myers)和迈基
里夫(Nicholas. S.Majluf )(1984)提出了“
融资顺序理论”(Pecking Order Theory)。该理论认为在
企业融资顺序的安排上,首先是
内部融资,其次是
债券融资,最后是
股票融资。由于海外上市公司无论是开办新项目、购买新矿藏,还是私有化上市的控股子公司,所需资金额都非常大,巨额现金的支付会使企业承受巨大的融资压力。
第一,企业的内部资金无法完全满足合并对资金的巨额需求,并且大量现金支出也会挤占企业的
营运资金,以致严重影响合并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二,在采用
债务融资的情况下,合并企业不仅要支付融资费用,而且从借款的那天起就会背负着巨大的还本付息的压力和受到苛刻
债务条款的限制,财务状况也会明显恶化。沉重的财务负担可能会让合并企业举步维艰,影响其正常的
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导致其破产。第三,
外部融资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尽管2007年的A股市场超预期火爆,海归公司动辄融资100亿元以上、在9~10月更是创造了由建设银行、中海油服、中国神华、
中国石油等4家共融资近2000亿元的光辉业绩。但是,这种情形并非常态,应充分考虑到2006年8月
回归A股市场的中国国航面临的发行窘境。回顾2008年1月份,在传闻中国平安将巨额
再融资后,内地股市暴跌,几天之间就跌去1000点以上;2008年2月20日,市场再度传闻浦发银行将再融资400亿元,导致当天浦发银行跌停。相比而言,
换股合并不受交易规模的限制,能够避免在大规模的
企业合并中支付巨额的现金,极大地缓解了合并的融资压力,也不会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特别适合于“强强联合”的合并。
(四)在特定时期采取IPO 模式不可行
由于海外上市公司采取IPO模式
回归A股市场会使市场面临一定的资金抽出压力,所以中国证监会可能会人为控制海外上市公司的回归步伐,进而导致合并公司失去恰当的投资时机。例如,湖南有色的回归计划被证监会在2008年2月19日否决;
紫金矿业回归A股计划在2007年12月通过证监会审批,但是因为随后A股市场大势不稳,拖到2008年4月底才发行上市。
从潍柴动力并购
湘火炬,中国铝业并购
兰州铝业、
山东铝业来看,合并后,确实能够产生
协同效应,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例如,原中国铝业的优势在于
铝土矿,对
氧化铝的生产是强项,但是对于产业链下游的成品铝的生产则是兰州铝业与山东铝业的强项,
换股合并后,
中国铝业在整个产业链条上资源的分配更加合理,可以有效地规避上游资源或下游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潍柴动力则利用收购湘火炬完善了柴油机与汽车零部件产业链的整合。
存在问题
(一)与IPO模式相比,换股吸收合并失去一次较好的融资机会
与大多数海外上市公司采取IPO模式回归、募集巨额资金相比,跨市场换股吸收合并失去一次较好的融资机会,这种机会弥足珍贵。在我国,通过
资本市场融资必须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批,而证券市场发展起起伏伏,因此,要通过审批必须把握好时机,有可能“过了这村没这店”,内地上市公司对此都有很深的印象。例如
南京银行早在2003年就已经办妥发行上市手续,但是由于随后几年的熊市以及为
股权分置改革让路等因素的影响,直到2007年才成功发行上市。2007年是一个空前的大牛市,但是这并非A股市场常态。
(二)换股吸收合并在选择资产时不如IPO灵活
虽然两种模式都可以让海外上市公司换取资源,但是与IPO模式相比,
换股合并定向严重,在选择资产时不如IPO灵活。首先,通过换股合并只能换取既定公司的资产,而IPO募集的资金则在挑选购置资产时选择面更宽;其次,通过IPO募集的资金所投项目通常是一个估计值(通常是融资上限),在
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暂停项目的开发进行观察。
(三)市场的消极反应
企业合并所选择的
支付工具向市场传递了不同的信息。通常现金支付意味着合并企业的股票被市场低估,而股票支付表明合并企业的股票被高估。Myers和Majluf(1984)认为,当企业意识到价值被高估,管理层就会利用所拥有的
私人信息发行证券为合并融资,这向市场提供了合并者对合并后的公司价值缺乏足够信心的信号,从长期看这将导致公司股价下降。Rau和Vermaelen(1998)也指出,
股票融资型合并会使投资者产生合并企业价值被高估的预期。西方学者研究的结果表明:市场会对现金交易的合并方式作出积极的反应;相反,对
股票交易的方式持比较消极的态度,从而可能导致合并公司股价的下滑。
(四)复杂的审批程序
在西方国家,合并发行新股一般要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督,完成法定的发行手续至少两个月以上,并且手续繁琐。在我国同样必须经过复杂的审批手续。海外上市公司的
换股合并,无论企业的规模大小、属性如何,均需经过双方公司董事会、债权人、类别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同意并获得双方所在地政府、证管办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准;由于海外上市公司为外商投资公司,涉及
外资并购问题,还必须经过商务部的审批;在合并过程中涉及到国有资产,可能需要国资委的批准。审批程序繁琐复杂,缺少灵活性。据统计,从合并预案的公告到合并的获准实施至少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整个换股合并的时间跨度快则1年、慢则3年。冗长的审批程序可能会延误合并的最佳时机,甚至导致合并失败。从A股市场已经成功
吸收合并的几起案例来看,由于吸收合并涉及到众多程序要履行, 因此,整个过程都会比较缓慢。例如潍柴动力吸收合并
湘火炬,自2006年9月提出方案时到2007年4月25日才完成股份上市,历时约8个月,如果从2005年8月潍柴收购部分湘火炬
股权时开始计算,则时间长达20个月;中国铝业换股吸收合并
兰州铝业、
山东铝业历时约5个月;上海电气换股吸收合并上电股份在2007年8月31日公布方案,到2008年11月底才宣告成功。
(五)合并成本不确定
换股合并需要经历复杂的谈判和审批程序,因此合并双方从最初的谈判到最终的交易会间隔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在这段期间,
股价是随时波动的。同时,合并消息的公布也会对股价造成影响。一般来说,当合并消息公布时,
目标公司的股票会上涨,目标公司的股东可能因此提高合并出价,从而使最终的交易价格高于合并公司的预期,导致合并公司股东利益的损失。例如,拟被上海电气换股合并吸收的上电股份,从2007年8月8日的28.05元到10月31日收盘84.09元, 仅用了3个月和38个交易日实现3倍的升幅,其中8月8日
复牌之后,连拉9个
涨停。
(六)保密困难
海外上市公司跨市场采取
吸收合并的方式由于牵涉面非常大,包括两地的监管部门、两地的交易所、合并方和被并方的各类股东,而且需要专门注册设立
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用于换股吸收合并,这样就很难保密。而一旦风声传出,
目标公司的
股价就会扶摇直上,导致合并方合并成本大增。
SPV的作用在于在收购人和目标公司之间建立“
防火墙”,避免目标公司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诉讼殃及母公司。收购结束后,该SPV可以注销,也可以继续保留。例如中国石化2004年在香港“
私有化”香港上市公司北京燕化、
镇海炼化时,就分别在境外新设立了北京飞天、宁波甬联两家
SPV,专门用于收购行动。在“协议安排”模式下,被收购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由收购方之外的独立股东投票表决,若75%以上到会股东同意,且明确表示反对的独立股东不超过10%,则这一“协议安排”才告成功。被收购公司由此取消上市地位,并入收购公司中。
(七)存在巨额现金支付风险
2006年8月修订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办法》)适用于投资者对在境内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不适用于收购仅在境外发行并上市的H股、
N股等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两地上市的
A+H股公司适用于《办法》。《办法》第36条第4款规定:“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
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月;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海外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境内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时,该
新股并没有在A股市场上市,因此必须由第三方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在股市转熊时,可能有更多股东更愿意持有现金,因此存在支付大笔现金的风险。
(八)存在“借股投票”风险
海外上市公司所在的上市地市场通常存在融资融券机制,例如香港市场存在“
孖展”(margin)机制,即本人只要拥有10港元的资金,就可以向银行借入90港元,从而购买100港元的股票。因此,对冲基金可以通过“借股投票”的方式影响投票结果。通常,在香港市场上,只要反对公司合并的独立股东所持股票比例超过10%,“协议安排”下的
私有化就宣告失败。由于私有化失败后,
目标公司股价通常会大幅下跌,也会引发一些指数或者
衍生产品价格的联动反应,这就为“借股投票”的短期炒家提供了
套利机会。尽管A股市场尚不存在融资融券机制,“借股投票”的风险暂时不存在。但是,融资融券机制正在热议,未来该风险还需要充分考虑。
(九)适用范围有限
采用换股吸收合并模式
回归A股市场通常存在适用范围有限问题,原因在于合并公司必须在A股市场存在公司控股的目标公司。由于合并公司已经持有目标公司的大部分股份,因此只要对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进行互换即可。如果两家公司在业务、
股权方面毫无关联,采用换股吸收合并模式就没有意义。
相关案例
中国外运换股吸收外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