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
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
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规费出处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原本是地方税务局征收)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征收管理
(一)缴费义务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
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缴费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扣缴义务人解缴期限,与解缴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三)缴纳地点
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法律法规
财税[2016]25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6]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6-03-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
文化事业发展,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
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
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广告服务的
广告媒介单位和
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
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
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
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
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
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
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
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八、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九、
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
预算科目、
预算级次和
缴库办法等,参照《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中央所属
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
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港、澳、台商组成的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中央
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
税收缴款书,以“1030217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级科目就地缴入
中央国库。
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港、澳、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
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以“1030217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级科目,按各地方规定的缴库级次就地缴入
地方国库。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外商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资占中央和
地方投资之和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规定的地方国库。
十、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
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本通知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祝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十二、本通知所称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十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同时废止。
财税[2016]60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财税[2016]6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6-05-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后
娱乐服务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未达到增值税
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通知所称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同时废止。
账务处理
1、直接缴纳的:
2、先计提后缴纳的
借:税金及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借:应交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申报缴费
受理部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
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从事娱乐业和广告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2. 缴纳娱乐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
办理流程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
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2.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降费政策
2019年4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至2024年底对中央所属
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并授权各省(区、市)在50%幅度内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征此项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