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友曾在中国
国家审计机关任职15年,期间主持或参与过40余家大型国企的审计和推荐上市工作,后曾任中国
高科集团的董事、总裁。2001年进入方正集团,历任
方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执行总裁、发行人董事、执行总裁。
自2004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先后担任
方正集团董事、
执行委员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职务,其主要职责范围包括: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
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情况,提交年度报告;负责公司执行层面的重大经营运作事项的
决策管理,并主持公司的日常业务活动;领导和管理集团的
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政泉控股举报称:“李友等人在主导方正集团2003年
股权改制过程中,为实现侵吞
国有资产的目的,操控方正集团内部及外部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方正集团的国有资产
价值低估,使方正集团的
净资产从2002年末的20亿元缩水至1.5亿元,并以此明显过低的估值,与由他们自己完全持股的
北京招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交易对手,使北京招润以极低
成本价获得了方正集团30%股权。”
2001年至2004年,时任方正集团董事长
魏新、时任执行总裁李友、时任副总裁
余丽,在方正集团的改制过程中,将方正集团2002年12月31日的
净资产审计值由20.69亿元
人民币,降至只有8029万元人民币。
成都华鼎、深圳康隆,并非所谓“业界知名”的社会股东,而是李友、余丽等人控制的个人公司;北京招润也并非“实现员工激励、体现人才为本的平台”,而是用来骗取方正集团35%股权的持股工具。
2016年11月25日,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公开宣判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首席执行官、执委会主席李友等人内幕交易案,认定被告人李友犯
内幕交易罪,
妨害公务罪和隐匿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2亿元;
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本案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以内幕交易罪,妨害公务罪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务
会计报告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罚金或
免于刑事处罚。李友等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友作为
内幕信息的
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进行股票交易,构成
内幕交易罪;指使他人隐匿应当保存的财务资料,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务会计报告罪;为抗拒抓捕,指使他人
拖延时间,阻碍公安人员依法
执行公务,构成
妨害公务罪。因被告人李友有自首及
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且其隐匿财务资料及
妨害公务的
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
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