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区域合作
经济互利原则
次区域经济合作是相对于区域经济合作而言的,指若干国家地区接壤地区之间的跨国界的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在生产领域内,通过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而开展的较长时期的经济协作活动。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其实质就是生产要素在“次区域”这个地缘范围内的趋向自由化的流动,从而带来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和生产效率的相应提高,主要表现为在这个地缘范围内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因而,在经济范畴上,它属于区域经济一体化范畴。
背景介绍
二战后,世界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东亚经济高速增长并出现通过扩大内部需求- 供给来促进自身发展的特征以及冷战结束后东亚各国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在这种背景下,东亚出现了次区域经济合作这种新的经济合作方式。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东亚的次区域经济合作踊跃出现,主要有新-柔-廖、珠-港-澳、图门江地区和澜沧江-湄公河地区的经济合作。1989年,新加坡副总理吴作栋倡议,在新加坡、马来西亚的柔佛州和印度尼西亚的廖内群岛之间的三角地带建立经济开发区,并称其为“成长三角”。1990年6月,马来西亚、印尼政府对此表示赞赏,新-柔-廖经济合作进入探索阶段;1994年,新-柔-廖三方建立经济合作协调机制。珠-港-澳经济区主要是由市场推动而形成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历了从“三来一补”为主的加工贸易阶段到“三资企业”为主的产业合作阶段再到生产要素一体化的全面合作阶段的发展过程,是发展层次最高、经济效益最好的“成长三角”。
特征
(1)通常只涉及成员国领土的一部分;因此,其失败的政治风险得以分散;(2)建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一个国家可以同时参加几个次区域经济合作组织;(3)具有不同于贸易集团的开放性,其产品市场和投资资本都主要或首要依赖于本次区域以外的地区,不歧视非成员国;(4)有别于出口加工区,合作范围十分广泛,通常包括贸易、投资、旅游、基础设施、人力资源、环境保护等;(5)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主要靠参与方之间的“协调”;(6)地方政府是次区域合作的主体。经济学家理查德·利普赛根据生产要素的流动程度级别,经典的将经济一体化分为六种等级递增的状态:特惠关税区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完全经济一体化。根据他的这一思想,以生产要素流动为尺度,次区域经济合作是比特惠关税区更低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因为,其生产要素流动是要靠跨国性的“协调”。
类型
根据合作水平可以分为垂直型合作和水平型合作,例如珠-港-澳经济区就是垂直型,而澜沧江-湄公河地区就是水平型;根据合作内容可以分为投资合作、技术合作、服务合作、劳务合作、工程建设合作和经济政策合作等,一般而言,经济合作水平越高,合作内容就越丰富。
原因
经济区域化是外部推动力量,而追逐源自国际分工的巨大利益则是内在动力,同时,有利的国际局势和各国对外政策提供了很好的外部环境。
矛盾
主要是各国发展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强烈愿望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制度、文化背景等的巨大差异之间的矛盾。次区域合作的主体之间一般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化解矛盾。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04 14:01
目录
概述
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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