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的长官,
隋初称为
侍郎,以
员外郎为佐官。
隋炀帝时改为
郎与
承务郎各一人。
唐制以
郎中、
员外郎为正副长官。
水部郎中一人,
从五品上;
员外郎一人,从六品上,掌渡口、船舻、桥梁、堤堰、沟滩、渔捕、运漕等事宜。所属有
主事二人、
令史四人、
书令史九人、
掌固四人。
宋初水部司置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任,凡川渎、陂池、沟洫、河渠的政令,先是掌于
三司河渠案,后来领于
都水监,本司无职掌。
元丰改制,始以
郎中、
员外郎管理本司事务。司内分六案,置吏十三人。
南宋时
都水监并入水部司。金元
六部不分司,故无水部司。
明清改
都水清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