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中央行政机构中六个部门的总称。从
隋朝开始,中央行政机构设
吏部、
户部、
礼部、
兵部、
刑部、
工部,其职务在
秦汉时本为
九卿所分掌,
魏晋以后,尚书分曹治事,曹渐变为部,隋唐始确定以六部为
尚书省的组成部分。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比附《
周礼》的六官,秦汉九卿之职务大部并入。
历史沿革
明朝以前
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制度。其中
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
尚书台);
中书省和
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
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
汉光武帝刘秀在尚书台设三公、
吏部曹、民曹、
客曹、
二千石曹、中都官曹等
六曹尚书,为六部前身。西晋时,有
吏部、殿中、五兵、
田曹、度支、左民六曹,属
尚书省。南北朝亦有六部,然名称因王朝而异。隋初六部名为
吏部、
礼部、
兵部、度支、
都官及
工部。
至唐朝改度支为
户部,改都官为刑部,遂成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统于
尚书省。
明朝时期
明朝废
中书省,六部乃直接对皇帝负责,成为主管全国
行政事务的最高机构。各部置尚书一人,总管本部政务,下有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尚书之副。
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定六部具体职掌,并於岁终进行考绩,分其优劣,以行黜陟。六部官员相对稳定,不得轻易调动,凡有劳绩者,则在本部升用。
自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罢
中书省后,即升六部品秩:尚书为
正二品(建文中曾一度提为
正一品,
永乐时复旧),侍郎
正三品,郎中
正五品,
员外郎从五品,主事
正六品。
六部尚书、侍郎都是堂官,由皇帝直接领导,其中
吏部尤为重要,因为官吏的除授都必须经过吏部。
明朝的首任
吏部尚书为
滕毅,樊鲁璞、
汪河分任左、右侍郎。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吏部分三个属部,即总部,
司勋部,
考功部;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增司封。
洪武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定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个
清吏司。每司设郎中、
员外郎、主事各一人。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户部分设五科,即一科、二科、三科、四科、总科。每科设郎中、
员外郎各2人,主事5人。
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分四个属部,即总部、度支部、金部、
仓部。
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总部为民部,次年,又分四部为河南、
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
江西、
湖广、
广东、广西、
四川、
福建十二部,每部仍
分民、度、金、仓四科。
洪武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十二部为十二清吏司,各设郎中1人,
员外郎1人,主事2人。
永乐十八年(公元1420年)。废北京司,设
云南、贵州、交阯三个
清吏司。
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罢交阯司,定为十
三司。
户部十三司,自
明孝宗弘治以来,以公署不大,只留郎中1人治事。
员外郎、主事只能在授官之日出席而已,实际都只挂名。郎中一人无法管事,只好委任基层吏胥,以致弊端百出。至神宗
万历时,
王国光任
户部尚书,始令每司吏员尽入署治事,司中职业才得修举。户部另有一些直辖机构,如
宝钞提举司、
印钞局、
广盈库、军储仓等。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分四属部,即总部、
祠部、膳部、主客部。
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定每属部设郎中、
员外郎、主事各1人。
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总部为仪部。
洪武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为
仪制、
祠祭、精膳、主客四个
清吏司,另辖
铸印局,局设大使1人,副使2人。
洪武六年,分三个属部,即总部、驾部、职方部。
洪武二十九年改为武选、职方、车驾、
武库四司。每司设郎中、
员外郎各1人,主事2人。另辖
会同馆,
大通关等机构,各设大使和副使。
刑部的首任尚书为
周桢,侍郎为盛元辅、张仁。
明太祖即位初期,用法太严。周桢任尚书时,始定律令,使吏士有法循守。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刑部分为四个属部,即总部、比部、
都官部、
司门部。
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增设四科,分属于四部。部设郎中、
员外郎各1人。总部、比部主事各4人,
都官、司门主事各2人。
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总部为宪部。
洪武二十三年,分四部为河南、
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
江西、
湖广、
广东、广西、
四川、
福建十二部。
洪武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为十二
清吏司,设郎中、
员外郎各1 人,主事2人。
永乐十八年(公元1420年)除北平司,增置
云南、贵州、交阯
三司。
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革交阯司,遂定为十三个
清吏司。
洪武六年,分四个属部,即总部、
虞部、水部、
屯田部。八年增立四科。
洪武二十二年,改总部为营部。
洪武二十九年,定为营缮、虞衡、
都水、屯田四个
清吏司。设郎中、
员外郎、立事各1人,另辖
宝源局、
军器局等。
清朝时期
清朝于天聪五年(1631)仿明制设六部。初以贝勒(亲王、郡王)分别总理各部部务;各设
满洲、蒙古及汉承政、参政、
启心郎、
额哲库等官。
顺治元年(1644),停贝勒总理部务;并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理事官为郎中,
副理事官为
员外郎,
额哲库为主事;
启心郎未改,至顺治十五年裁。
雍正元年(1723)以后常以
大学士兼管各部,尚书以下各官时有增减。据
光绪朝《
大清会典》及《
历代职官表》记载,清代各部职官设有:尚书(
从一品)、左右侍郎(
正二品)、郎中(
正五品)、
员外郎(
从五品)、主事(
正六品)以及
堂主事、
司务、笔帖式、七品小京官等。六部职掌,明清略同,各部下辖
诸司及官属,则有出入。
各部职责
吏部
吏部为管理文职官员的机关,掌品秩铨选之制,考课黜陟之方,封授策赏之典,定籍终制之法。吏部下设四司:明清为
文选清吏司、验封司、稽勋司和
考功司。文选清吏司
掌考文职之品级及开列、考授、拣选、升调、办理
月选。验封司掌封爵、世职、恩荫、难荫、请封、捐封等事务。稽勋司掌文职官员守制、终养、办理官员之出继、入籍、复名复姓等事。考功司掌文职官之处分及议叙,办理
京察、大计。类似现在的组织部、纪委等部门。
吏部尚书还被称为天官。
户部
户部掌全国疆土、田地、户籍、赋税、俸饷及一切财政事宜。其内部办理政务按地区分工而设司,明十三司: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浙江、
江西、
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云南、贵州。清增江南司,为十四司。各司除掌核本省钱粮外,亦兼管其它衙门的部分庶务,职责多有交叉。除以上各司外,清还设有掌管
八旗事务的
八旗俸饷处及
现审处。隶于户部的机构有:掌
铸钱的
钱法堂及
宝泉局;掌库藏的户部三库;掌仓储及漕务的
仓场衙门。类似现在的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
礼部
礼部掌典礼事务与学校、科举之事。考吉、嘉、军、宾、凶
五礼之用;管理全国学校事务及
科举考试及藩属和外国之往来事。礼部下设四司,明清皆为:
仪制清吏司,掌嘉礼、
军礼及管理学务、科举考试事;
祠祭清吏司,掌
吉礼、
凶礼事务;
主客清吏司,掌宾礼及接待外宾事务;
精膳清吏司,掌筵飨廪饩牲牢事务。四司之外,清设有
铸印局,掌铸造皇帝宝印及内外官员印信。会同四译馆,掌接待各藩属、外国贡使及翻译等事。类似现在的教育部、
文化部、外交部等部门。
兵部
明职掌全国军卫、
武官选授、简练之政令。清职掌全国
绿营兵籍及武职官员的机构。执掌内外武职官员的除授、封荫之典,乘载、邮传之制,甄核、简练之方,士籍、军实之数。
兵部下设四司:
武选清吏司,考核武职官员的品级与选补、升调、承袭、封赠诸事,并管理
土司;
车驾清吏司,掌全国
马政及
驿传等事;
职方清吏司,掌武职官员的叙功、核过、抚恤、军旅之简阅、考察、巡防等事,并管理关禁与海禁;
武库清吏司,掌全国之兵籍、
军器并
武科考试之事。此外,清设
稽俸厅,掌稽察武职官俸;
会同馆,管理京师驿传事务;捷报处,掌递送文书。类似今天的国防部,中央军委及其各军事机关。
刑部
刑部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
督察院管稽察、
大理寺掌
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
三法司制”。刑部的具体职掌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
九卿审理“
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
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按省设司,明为十三司,名称与户部诸司同。清增加
直隶、奉天、江苏、安徽四司,为
十七司。
清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
刑名外,执掌他省及衙门的部分文书收发和某些日常政务。此外,清设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各案;
减等处,掌汇核各省及现审各案之遇赦减等事;
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
囚衣、
囚粮及药物等;
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对象,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赎罚处,掌罚罪事;
律例馆,掌修订法律。类似现在的司法部和
公检法部门。
工部
工部为管理全国工程事务的机关。执掌土木兴建之制,器物利用之式,渠堰疏降之法,陵寝供亿之典。凡全国之土木、水利工程,机器制造工程(包括军器、军火、军用器物等),矿冶、纺织等官办工业无不综理,并主管一部分
金融货币和
统一度量衡。
明清工部下设四司﹕
营缮清吏司,掌宫室官衙营造修缮;
虞衡清吏司,掌制造、收发各种官用器物,主管
度量衡及铸钱;
都水清吏司,掌估销
工程费用,主管制造诏册、官书等事;
屯田清吏司,掌陵寝修缮及核销费用,支领物料及部分税收。除四司外,清设有
制造库,掌制造皇帝车驾、册箱、宝箱、仪仗、
祭器等;
节慎库,掌收发经费款项;
料估所,掌估工料之数及稽核、供销京城各
坛庙、宫殿、城垣、各部院
衙署等工程。类似现在的工信部、水利部、城乡
建设部。
光绪三十二年,
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户部改称
度支部,
兵部改称
陆军部,工部与新设之
商部合并为
农工商部,原来的
理藩院改称
理藩部,刑部改称
法部,另增设民政部、
邮传部。将原设之太常寺、
光禄寺、
鸿胪寺并入
礼部,礼部内部机构中添设承政、参议二厅,
仪制、太常、光禄
三司及
礼器库、
礼学馆。
至宣统三年(1911)四月,清政府成立责任内阁。五月,
责任内阁颁布官制,设立制诰、铨叙等局,
吏部遂撤。六月,将礼部改为
典礼院,成为清政府专管朝廷坛庙、陵寝之礼乐及制造典守事宜,并掌修明礼乐、
更定章制的机关。六部之制,遂告变革。
奇特现象
永乐十九年(1421),明成祖迁都
北京,改
南京为留都。南京除了没有皇帝之外,其他各种官僚机构的设置完全和北京一样。南京所设立之六部称“
南六部”,虽同有一套职官,但多安置闲散退休或被排斥的官员,其职权远不如北京六部。所以,南京各官自成一种势力,与北京明争暗斗,两京官员迭为消长,操纵朝局。这是明朝的一种奇特现象。
明朝六部所属各清吏司之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司官,皆为实际任职之人,所以颇能上下其手,招降纳贿。六部尚书往往不拘定额,可以添差,故有道士而任
礼部尚书,工头而任
工部尚书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