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中的“法”字:梵语是“达磨”(Dharma)。佛教对这个字的解释的是:“任持自性、轨生物解。”这就是说,每一事物必然保持它自己特有的性质和相状,有它一定轨则,使人看到便可以了解是何物。
ßAttano pana sabhàvaü dhàrentãti dhammà. Dhàriyanti và paccayehi, dhàrãyanti và yathàsabhàvatoti dhammà.û
大小乘都承认的分类法,即把
一切诸法分为五蕴、十二处(又称
十二入)、
十八界。1、五蕴。即指构成人的五种要素的集聚。色,即
物质世界,对人来说是指身体及肉体的
物质性;受,即感受;想,即表象作用(认识获取境的特征);行,即意志(除想受心所以外的心所有法);识,即认识、了别(了达分别)、心(依照十八界有六种认识,或第七八二识摄在意界,识有八种)。2、十二处。即六根(眼、耳、鼻、舌、身、意)和
六境(色、声、香、味、触、法)。亦即六种
感觉器官及其相对的客观对象。3、十八界。即六根、六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
六识(
眼识、
耳识、
鼻识、
舌识、身识、意识)。
《
俱舍论》 中把宇宙间的一切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分为两大类:由
因缘和合而产生的有生灭变化的现象称
有为法;非由因缘和合而产生的无生灭变化的现象称
无为法。有为法中分为
色法十一种,心法一种,心所有法四十六种,心不相应法十四种。无为法只有三种。总计七十五种,故称五位七十五法。①
色法。物质现象,即五根(眼、耳、鼻、舌、身)、五境(色、声、香、味、触)和
无表色(亦称无作色,指外表不显的物质现象),计十一种。②心法。精神现象,一种。③心所有法。心法派生或随属的现象或作用。有四十六种,分为六品:一为遍
大地法:普遍都有的精神现象或境界。有受、想、思、触(感触)、欲(欲望)、慧(智慧)、念(记忆)、作意(意愿)、
胜解(以为)、三摩地(
三昧),计十种。二为
大善地法:善的精神现象。有信、勤(努力)、舍(精神放松)、惭(惭愧,对自己而言)、愧(惭愧,对别人而言)、
无贪、无瞋、
不害(不杀、
非暴力)、
轻安(心情舒适)、
不放逸(不断努力)十种。三为
大烦恼地法:较大烦恼的精神现象或境界。有无明(无知)、放逸、懈怠、不信、昏沈(昏沉)、掉举(心不平静)六种。四为
大不善地法:不善的精神现象或境界。有无惭、无愧两种。五为
小烦恼地法:一般烦恼的精神现象或境界。有忿(怒)、覆(掩饰错误)、悭、嫉、恼(狠戾)、害、恨、谄、诳憍(骄傲)十种。六为
不定地法:不定的精神现象或境界。有恶作、睡眠、寻(寻求)、伺(深度的或细心的贪求)、贪、瞋、慢、疑八种。④心不相应法:与色、心皆不相应的,即既非精神又非物质的现象。有得(成就)、非得、同分(众生各各自我类似的一些活动)、
无想果、
无想定(不去思想外界,使心不动)、
灭尽定(用尽力量,使思想不活动)、
命根(生命的器官)、生、住(阶段性的停止)、异(变化)、灭、
名身(音节合成的概念)、句身(句子的合集)、
文身(字母的合集)十四种。⑤
无为法。分
虚空无为(认识真理犹如虚空的精神现象或境界)、
择灭无为(通过智慧的拣择力,断灭烦恼而悟得的精神现象或境界)、
非择灭无为(非通过智慧的拣择力,而因缺乏条件致使不生的精神现象或境界)三种。
例如:1、真理、法则、规范。见《法华经·方便品》、《维摩经》等。2、正当的事情(非指善行)。见《
出曜经·无放逸品》。3、指作为理法的缘起。见《
中阿含经》卷七。4、教导、佛陀的教导、佛法。见《维摩经》、《义足经》、《出曜经·无放逸品》、《有部律破僧事》、《法华经》、《
中论》、《百五十赞》等。5、三宝之一。见《中阿含经》卷十一。6、具体的戒律,
学处。见《游行经》和《
大般涅盘经》。7、指
十二部经。见《般泥洹经》。8、本性。见《中论》。9、型。见《维摩经》。10、意之对象,
六境之一。见《般若心经》、《
金刚般若经》、《中论》、《维摩经》等。11、存在、对象。见《维摩经》、《
辨中边论》、《庄严经论》、《
唯识三十颂》、《
成唯识论》等。12、用文字表达的意思。13、心的活动,心的功能。14、实体。15、三身之一的
法身。见《唯识三十颂》。16、与主语相对之
述语。见《正理门论》。17、相当于中国因明中的义、后陈、差别、能别。见《
因明大疏》。18、
密教中的祈祷、修法。见《百五十赞》、《
观音经》、《华严经》、《灌顶经》等。(高杨 元湛)
和上文
五位七十五法类似,《
俱舍论》的作者
世亲,回向
大乘佛教以后,根据他所学的
瑜伽行派的根本论典《
瑜伽师地论》略录名数部分将六百六十种法简单得归纳出一百种,造论名为《
大乘百法明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