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
200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法律英语》是2008年8月由何家弘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定义
法律英语作为专业英语(ESP)的分支学科之一,具有ESP的一般特点:
1. 课程设置是为满足学习者的特定需要;
2. 采用所服务的专业学科的教学研究方法和活动组织方式;
3. 学习重点在于与该专业相适应的语言(语法词汇语域)、技巧、语篇以及体裁; 材料的真实性,即材料来于立法文件、司法文件以及法学家的论著。
法律英语是法律科学与英语语言学间交叉学科研究的结晶,因此其研究应从两个视角进行探析。一方面,按照法律的观点、方法以及法律规范、法律文书的特殊需要来研究英语在法学理论及实践中的运用;另一方面,运用语言学,尤其是应用语言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的英语语言特点
特点介绍
词汇特点
准确用词与囊括性用语的同时存在,囊括性用语立法是常见的。
遵循严格解释原则,特别是刑法解释法条时,书面文字是法官解释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据。法律语言逻辑必须清晰、准确、得当。法律追寻准确性,大多名词都有极高精确的含义,即使是囊括性用语也不会因个人理解,在法律理念体系面前显现偏差,无需描绘性形容词;表示时间、范围、程度的副词使用严格。
法律是社会学科重要分支,最初立法法规设立理念就是不需要专业知识,也能读懂,所以才使用大量同义、近义词,法条间对照也随处可见,但是每一个词的位置、细微变化都是以法律逻辑明确表述为前提,用词绝不可以抗衡行为逻辑理解。
《香港刑法摘要》(Digest of Hong Kong CriminalLaw)第八章关于“参加暴动并阻碍船舶、飞机、或者铁路列车罪”规定“It is an offence for any persontaking part in a riot to unlawfully and with force (a)prevent ,hinderor obstruct ,or attempt to prevent, hinder, or obstruct, the loading orunloading, or the movement of ; or (b)board, or attempt to board withintent to do so ; any motor vehicle, tramcar ,aircraft ,train or vessel.
社会中,一些案件除精准的语言外还需要引用相关法律
如:某一民间贷款协议中写道“I will pay back in a year”,双方当事人对“in”产生不同认识,一方认为是“within”之意(在------之内),另一方则认为是“after”之意(在------之后)。
注意这不是对语言的误认,是对事实的认识偏差,因为在任何语言中都会产生不同客观认识;
无论汉语、日语、俄语、英语,任何一国语言表述这么简短的意思,都会有这两个不同认识;
于是也就都有了民法典意义上‘由提出条款格式的一方承担不利解释责任’的规定;起源德国传统理论;
法律语言的囊括性,是指为精确表示范围,将性质、范围、程度、数量用某个名词或带修饰的名词表达。
有的国家会对囊括性法律进行司法解释,特殊体质国家会有相关立法解释
以下是运用词汇一些技巧,在法律、合同法等构建下,第3条无实际意义;
预见性及适用性
《香港合约法纲要》(Digest of Hong Kong ContractLaw)中规定:要约在要约人规定的期限内有效。如果要约人没有规定期限的,要约在合理的期限内有效。合理的期限(a reasonabletime)在此是一个事实问题,受要约规定的条件影响。英国上诉法院曾裁定:在能够合理地推定受要约人已经拒绝要约之际,合理期限即告结束。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曾裁定:在可以推定要约人已经撤回要约之际合理期限即告结束。
体现礼貌原则
法庭辩论中的控辩双方律师或合议庭中的法官出于对他人的尊重及体现自身的修养,常使用委婉语或非直接用语以表述自己的不同意见。如:my lord, I take thestrongest possible objection to the course proposed by my learnedfriend. 在此,strongest/opposition表达了不同意见,而possible/learned/friend显示了对他人的尊重。
自我保护
在诸多合同关于数量、性质、时间的条款中,模糊词常被使用,主要是为了日后产生纠纷时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如一房地产商在其格式合同中写道:Thegreenery coverage will be between 25%~35%。在此,房地产商就有较大的余地来确定绿地覆盖面积。
故意隐瞒信息
当一项交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时其书面文字就可能含有模糊词。此外,一些虚假的商业广告也常用模糊语言
冗词的大量使用
法律一直有大众化趋势,各国法律随经济发展都在不断适应法律运用需求。
大众化语言表达方式对国家法律体系有时会有弊端,逻辑庞杂化,平白语也原本同犯罪类型或法理论的内容间隙加深;
外来词古英语(指原词)及专门术语的使用可准确表达理念范围。
外来词的借用
拉丁文是英语的父亲,法语除了在厨艺方面词汇有引入,法律语言也不例外。拉丁文可以可以解释基本词汇来源;法语也是英语渊源之一。了解相关信息可以从词根词缀了解。法律语言中的拉丁文比比皆是,如:actusreus(致罪行为)ad diem(在指定日期)status quo(现状)infra annosnubiles(未到结婚年龄)naturalis possesio(自然占有)等。此外,也有许多法语出现在法律英语中,如:loifondamentale(根本法)questionnaire(调查表)saisie(查封扣押)voir dire(预先审查)writ demesne(中间令状)。
古英语
古英语及中古英语词汇在现代英语中所剩不多,但在法律英语中却常有出现,:如:therein(在其中)thereinafter(在下文中)thereof(其)thereto(附随)herewith(与此一道)whereas(鉴于)thence(从那里)aforesaid (上述的)等。为了显示本行业的特殊性,法律界人士对其有特殊的情结。
法律专门术语
狭义上的法律术语指仅出现在或大多数情况下出现在法律文件中的法律科学的特有术语,此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在法律文体中的数量不多,如:garnishee---第三债务人(指代被告保管财产并接到法院扣押令于诉讼未决期间不得处分所代管财产者)imputednegligence---转嫁的过失责任(指可向与行为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追究责任的过失);而广义的法律术语包括在法律文体中被赋予特定法律意义的常用词语,如:action(行动~诉讼)party(党/晚会~当事人)。此外,还有大量行话,如:on the bench(担任法官职务)take silk(担任王室法律顾问)。对于法律英语的初学者而言,在理解法律术语及行话时切忌望文生义
在理解法律语言中的同义和近义术语时,应予以特别注意;鉴于法律用语的准确性要求,它们彼此一般情况下不能替换,如:solicitor---初级律师(在英国指为当事人所聘请的一般辩护律师,承办案件起诉和辩护等事物性工作)与barrister---出庭律师(在英国指有资格出席高等法院的律师),summon---普通传唤(以传票传当事人、证人出庭)与subpoena---拘传(强制到庭的或附有罚金的传票),complaint(民事起诉状刑事自诉状)与indictment(公诉起诉状)等。
句法特点
法律英语为表达行为结构,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特殊主体,排斥事由主要用长连句、复合句
注意,任何语句使用的核心,都是为逻辑清晰!!!
如:A negotiating party can expressly stop a statement from becoming anoffer,for example by stating that it can not be accepted by the otherparty or is not intended to be legally binding or by stating that acontract will only come into existence when the maker of that statementsignifies assent。
(在协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明确表示某项声明并非要约。例如,一方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对方不得就该声明作出承诺,或明确指出其无意使该声明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明确指出只有在其表示同意时合约才告成立。)
阅读时,首先要对社会理念有了解,必须代入双方权利义务背景,使多个语句甚至整部法典运用其中。
语言变体特点
法律的构建本身不是出于语言的,而是社会,从主观动静,到客观行为,到发展进程;是多个环节逻辑化结果。使用下面法言法语目的是为准确表达某一领域的意思范畴,如hold就是主管层次,必须精准,否则再套用整个法律体系和案件判例体系时将无法可依!!!用语准确是对案件事实的一种肯定;
如:口语“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deliberate”、“think”、“start”,在法律语言中必须“civil death”、“aforethought”、“hold”、“commence”。
不同法律法规解释目的不同,整体上以清晰法律逻辑体系为使命,但是有深刻法律推导逻辑的,决不能使用隐藏该法律逻辑的语句表达,对于体现深刻法理的部分可以多用提醒性规定;
地域方言特点
英美法系国家的逻辑起点是建立在本国语言逻辑基础上的,每个词都有精准表达理念,在转译中,损失词汇含义是常态;因司法体系不同,而作用有差的用语容易区别;用语习惯导致的认识差别就需要注意;
如:法律英语中的juror(陪审员)与中国的陪审员(judicial assessor)就具有不同的含义,“parole evidence rule”则译为“排除外在证据原则”,“quiet possession”为“不受干扰的占有权”。
如:“table a motion”在英国为“提出动议以供讨论”,在美国则为“将动议搁置,留日后讨论”;“court of commonpleas”为(英)高等民事法庭、(美国某些州的)中级刑事及民事法庭。
注意,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同一名词或动词都会有不同含义,这个时候绝对不能靠上下文认识。而是根据法学推倒理论分析法典中的作用或相关特征来确定其含义,注意法律的词汇不是一个简单的词,而是生活本身!!
如:dominion在民法中指完全所有权,在国际公法中则为主权;estoppel在合同法中是不得反悔,在刑诉中则是禁止翻供
如:中国刑法典中的抢劫,在加重犯或罪名中含义都不同,有的是行为,有的是罪名,甚至有的是包含性特征;
课程设计
正如其它专业英语一样,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材安排等都是由学习者对功能性、实用性英语的要求所决定的,因此本文主张采用以学习者为中心课程设计。
适当的参与者
在选择法律英语的教学大纲类型、教学法之前,我们应确定适当的参与者,即学习者与教师。其中学习者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英语与其说是讲解特定目的的材料,还不如说是培训特定的人群。法律英语作为专业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对其参与者有特定要求:
学习者 — 英语水平在CET三级以上,法律专业学生或对法律英语感兴趣者。
教师 —
(1)英语教学(ELT/EST/EFT)教师,且具有法律的概念性知识(conceptual knowledge)或对法律感兴趣并能常向法律界认识咨询者;
(2)法学教师(law don),且经过英语教学培训者
教学大纲
教材大纲、教学方法以及教材的选择都是由学习者的目的,即教学目标决定的。虽然,不同的学习者有不同的学习动机,但总体而言,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在于:在法律语境中使用英语,对基本法律知识有所了解,提高在世界范围内与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相互交流、参与涉外法律事务以及了解其他国家法律文化的能力,而不仅限于对某一国家法律的全面的、深入的了解。这一教学目标的重点在于培养学习者的在法律环境中语言运用能力及交际能力,因此必须采用相适应的比例模式教学大纲(proportional syllabus)和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学方法(learner-centred methodology)。
比例模式大纲主要有如下特点:
(1)以发展语言交际能力为目标;
(2)在兼顾语法能力、交际能力与篇章能力全面发展的同时,在不同的阶段(语言结构阶段、语言交际的不同阶段与专业语言阶段)三种能力可以根据教学目标与学习者的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3)话题、情景、主题、意念等可以被视为课程内容的支持框架,从而使课程具有系统性。当然在设计课程框架时应遵循下述原则:框架应具灵活性;课程框架能适用于不同教学情况;框架中应包括一系列教学单元,并要说明每一教学单元的目的及其所需教学策略。
因为法律英语是应用型、功能型英语,所以在课堂上不能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即教师是教学的中心,教学内容是语法结构与词汇记忆,课堂活动主要是句型、语法练习。而所谓“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就是要求教师将重心由教学法转到学习者身上,不能拘泥于某种教学法,因此在课堂活动中应将尽可能少的时间花在语言结构、语法翻译上,而主要内容应是交谈式的、交际型的、以完成特定任务为目的,应鼓励学习者积极参与课堂活动,建立互动型的课堂氛围。具体地讲,教学的重点应在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分析(语域分析)、目的环境分析、语篇分析和技能与策略分析以及采用法律专业课堂所用的教学方法,如法律条文的理解、司法实践操作以及法学著作的研读等。
教材
在法律英语的教材选择及结构安排上应充分考虑到法律英语是专业英语以及中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的特点。从文体来讲,应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著作、法庭审理辩护司法文书写作以及案例分析等;从内容与结构来讲,应依次包括法律英语语言特点的分析及法律英语的中英互译技巧(可以放在教材的序言或附录中)、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英美律师职业介绍、英美主要部门法国际经贸法律以及中国基本法律制度等(这就需要教师寻找甚至自己编写必要的英语资料,因为专业英语的特点之一就是不可能有完全适合的现成教材)。
图书信息
简介
本书为法律英语教学领域的领先之作。自问世以来,广受好评,并被引进到台湾地区。
作者结合中国学生的特点和需要,精心编选,准确注译。将英美国家包括法律职业、法律教育、司法系统在内的司法制度以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各部门法律的精髓与要义,以22课篇幅悉数展现。
实用性强为本书最突出特点。作者将专题讨论、案例分析、模拟谈判、法庭辩论、案情摘要撰写以及法律备忘录撰写等法律实用技能训练项目单独列出,以提高读者的英语表达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
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Law,即法律语言,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
从此概念可以看出,法律英语所使用的语言不仅是英语本身,还包括其它语种,如法语、拉丁文等。
目录
3 法律教育
4 司法系统
5 宪法
7 刑法
8 民权法
10 侵权法
11 财产法
17 家庭法
19 世贸组织规则
20 民事诉讼程序
附录一:关于课文之问题的参考答案
附录二:法律备忘录的撰写
学习用书
内容简介
《法律英语》(修订版)编写遵循语言学习规律和法律英语的特点,力求使之具有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在选票上,以介绍世界主要法律制度和部门法为主,每一个单元尽可能体现某一个部门法主要内容,并覆盖相关法律术语。在练习编排上,以培养学生运用听、说、读、写、译等技能为基点,以法律知识为内容,全面提高学生及其他法律英语学习者的法律英语水平。练习版块包括:阅读理解、术语练习、完型填空、短文翻译、听写、补充阅读、词义辨析和讨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对既懂外语又熟知法律知识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为了适应这一形势要求,有着丰富英语教学经验和法律教育背景的老师共同编写了《法律英语》(修订版)希望通过《法律英语(修订版)》能够对国家人才培养做出贡献。
《法律英语》(修订版)供法律专业研究生一年级学生及水平相当的学习者使用。《法律英语(修订版)》共20个单元。
目录
Unit l
The U.S. Legal Tradition in Western Legal Systems
Unit 2
The U.S. Court System
Unit 3
Constitutional Law
Unit 4
Criminal Law and Crimes
Unit 5
Criminal Procedure
Unit 6
Civil Proeedure
Unit 7
Property-Landlord and Tenant
Unit 8
Torts
Unit 9
Contracts
Unit 10
Antitrust Law
Unit 11
The U.S. Corporation Law
Unit 12
Securities Law
Unit l3
Bankruptcy
Unit 14
Introdu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Unit 15
EVidence
Unit 16
InternationaI Law and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Unit 17
Arbitration CIauses and Submission Agreements
Unit 18
Legal Profession
Unit 19
The RuleofLaw(I)
Unit 20
The Rule 0f Law(II)
证书考试
截至2015年,法律英语证书考试TOLES、ILEC和LEC三种考试,其中ILEC(剑桥国际法律英语证书考试)和TOLES分别由英国的剑桥英语考试委员会和Global Legal English Inc.组织的比较权威的国际性法律英语考试,而LEC是国内大学组织的考试,认可度较低。
法律英语证书考试(LEC)是全国统一考试委员会依托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具体组织考试工作,旨在为从事涉外业务的企业、律师事务所提供招募国际性人才的客观标准,同时督促国内法律从业人员提高专业英语水平。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5月份和12月份的最后一个周六举行,截至2015年,已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设主考点。考试不受年龄、性别、职业、地区、学历等限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报名参加考试
作者简介
何家弘,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SJD),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证据学侦查学方向)、证据学研究所所长;曾应邀在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担任客座教授,在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在中国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法学院讲授“刑事证据法”,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1999年入选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3年被国家授予“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2004年获得“宝钢优秀教师奖”,2005年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十大教学标兵”;业余时间从事文学创作,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已出版小说五部,其中四部被译成法文,一部被译成意大利文出版,并有一部小说于2007年被英国《卫报》推荐为“亚洲十大犯罪(推理)小说”;热衷于法学普及工作,主编《法学家茶座》,曾经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第12频道)担任“周末论法”节目的“嘉宾主持人”;代表著作为《何家弘作品集·法学文萃系列》五种:《从应然到实然一一证据法学探究》、《从相似到同一一一犯罪侦查研究》、《从它山到本土一一刑事司法考究》、《从观察到思考一一外国要案评析》、《从通俗到深奥一一法治文化杂论》,《何家弘作品集·犯罪悬疑小说系列》五种:《人生情渊一一双血型人》、《人生黑洞一一股市幕后的罪恶》、《人生误区一一龙眼石之谜》、《人生怪圈一一神秘的古画》、《人生狭路--黑蝙蝠·白蝙蝠》。
参考资料
快速查书.全国新书目平台.
快速查书.全国新书目平台.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6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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