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学术体系,个人的学术观点大量存在,有时候,我们甚至可以看见很怪异和很冷僻的研究。这种研究的困难正在于,法学家不愿意把精力放在一种方法论上,而仅仅知道方法论的人,未必对法律有什么兴趣。
法律逻辑,更早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智者,可以认为他们是天生的法律人,且以逻辑为主要学术工具。第一个智者
普罗塔哥拉,他不仅为一个城邦立法,他还亲自教授学生以
逻辑方法(按
伯特兰·罗素的说法,“智者”差不多就是教授的意思)。
一个流传广泛且至今难解的悖论是
普罗塔哥拉悖论,这是一个编造的故事,在
罗马时代的《阿提卡之夜》里有记载,大意是说,他告他的学生不交学费,但是由于
口头合同有约定:“在学生第一次胜诉的时候才交纳欠缴的学费”,结果师生产生了不同解释。
苏格拉底的弟子
柏拉图贡献了
辩证法 ,其实也不过是定义和划分技术的发展而已,柏拉图对法学的贡献显然是 希腊 最伟大的贡献之一。
亚里士多德完成了逻辑学的
集大成,同时他也是法学上的伟大贡献者,他的
三段论直接产生了近代的
司法三段论,他的《修辞学》比较成功地启示了人们对
法庭辩论的研究。
法律逻辑学在中国的兴起,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的事情。1983年9月,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正式成立(1993年更名为
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首任会长是法学家
李光灿,首任名誉会长是著名法学家
张友渔。
现代法学,在两个方面已经不可避免地,必须以法律逻辑的方式来进行研究。一个是
法律解释的方面,人们在争论
法律推理是可形式化的还是不可形式化的。如果按照可形式化的观点研究,法律解释最终可以归结为一种形式化评价工作,形式平台是一样的,但是价值初始极其不一样,这种研究明确了形式和价值的区别。
法律逻辑另外一个方向是,诉讼事实的论证问题,人们期待知道法律上的论证是何种性质的,证明的可能性怎么样,证明的技术和手段是什么,证据方面有什么是独立于
逻辑规则甚至反逻辑规则的,以及这些变异何以可能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