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
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
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模式分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共有6类: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
珠海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进口
保税仓库 、
出口监管仓库、
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这三种模式属于
保税监管场所。
基本特征
一是都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纳入
国家级开发区范畴,同时享受所在地区国家赋予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二是采取封闭
围网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严格的标准,
三是都具有一线二线的通关特征;
四是都具备保税功能,即对区内的货物实施保税政策。
分布名单
运行情况
最新
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园区)进出口累计6068亿美元,
同比增长29.2%,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15.7%;其中出口合计为2955.3亿美元,同比增长31.6%;进口合计为3112.7亿美元,同比增长26.9%。
在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有
贸易方式中,区域
仓储物流货物进出口值2797.7亿美元,同比增长47%,占比为46.1%。其中,出口值946.7亿美元,同比增长91.1%;进口值1851.1亿美元,同比增长31.5%。进料加工货物进出口值2550亿美元,同比增长21.9%,占比为42%。其中,出口值1750.1亿美元,同比增长18.5%;进口值799.8亿美元,同比增长30.1%。上述两种贸易方式进出口量占比为88.1%。
在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有企业性质中,
外商独资企业进出口值3340.9亿美元,同比增长5.9%,占比为55.1%。其中,出口值1786.1亿美元,同比增长6.2%;进口值1554.7亿美元,同比增长5.5%。私营企业进出口值1405.4亿美元,同比增长102.9%,占比为23.2%。其中,出口值634.8亿美元,同比增长1.8倍;进口值770.6亿美元,同比增长65.6%。
中外合资企业进出口值730.2亿美元,同比增长68%,占比为12%。其中,出口值355.4亿美元,同比增长88.5%;进口值374.9亿美元,同比增长52.3%。上述三种企业性质进出口占比为90.3%。
在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际进出口国别(地区)中,美国、香港和日本居前三位。美国进出口值为867.3亿美元,同比增长18.1%,占比为14.3%;香港地区进出口值为866.2亿美元,同比增长97.9%,占比为14.3%;日本进出口值为489.9亿美元,同比增长7.7%,占比为8.1%。上述三国(地区)进出口合计占比为36.6%。
建设现状
我国自1990年批准设立第一个保税区以来,截至2012年已批准设立了110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12个保税区,47个出口加工区,5个
保税物流园区,14个保税港区,30个综合保税区,2个跨境工业园区。其中
东部沿海地区78个,内陆及沿边地区32个。
经过多年探索,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已形成较大的外贸进出口规模、较强的加工制造能力和较好的社会
经济效益,逐步成为我国扩大开放的重要窗口,吸引境内外投资的重要载体,促进
加工贸易健康发展的先行先试
先导区。
指导意见
国发〔2012〕58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
直属机构:
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
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监管区域)。20多年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承接
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扩大对外贸易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发展中也存在种类过多、功能单一、重申请设立轻建设发展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整合特殊监管区域类型,完善政策和功能,强化监管和服务,促进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开放和
经济发展。
——合理配置,
协调发展。按照有利于实施国家
区域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
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有利于特殊监管
区域整合优化,以及确有外向型大项目亟待进驻的原则,合理设立特殊监管区域,促进
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注重质量,提升效益。增强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区域内
企业技术创新和
绿色发展,优化
产业结构,提升整体效益,发挥辐射作用,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
——深化改革,强化监管。适应国内外
经济形势变化,充分发挥特殊监管区域在统筹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中的作用;提高依法
行政能力,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三)发展目标。稳步推进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加快形成管理规范、通关便捷、用地集约、
产业集聚、绩效突出、协调发展的格局;完善政策和功能,促进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延长国内增值链条;鼓励
加工贸易企业向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发挥特殊监管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其成为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承接产业转移、优化产业结构、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加强审核指导
(四)稳步推进整合工作。特殊监管区域实行
总量控制,坚持按需设立,
适度控制增量,整合优化存量。科学确定特殊监管区域设立条件和
验收标准,优化审核程序,依法严格把关。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强化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各地区
经济环境、产业基础、
贸易结构、
资源布局、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推进特殊监管
区域规划、建设和发展。
(六)严格建设和验收。特殊监管区域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
四至范围和规划
用地性质进行规划建设,由海关总署及相关部门实施联合验收。严禁擅自增加或改变经联合验收过的相关设施。
(七)健全
退出机制。明确特殊监管区域首期验收
土地面积比例和验收期限;超过验收期限尚未验收或验收后
土地利用率低、运行效益差的,由海关总署责令整改;在规定期限尚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海关总署报请国务院批准予以撤销或核减规划面积。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严格入区项目审核。制定特殊监管区域入区项目指引,引导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目标和政策
功能定位的企业入区发展,避免盲目招商。
(九)强化监管和服务。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
管理手段,优化监管模式,简化通关流程,加强
保税货物监管,打击走私和偷逃税行为,维护质量安全,为企业
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环境。
稳步推进整合优化
(十)整合现有类型。在基本不突破原规划面积的前提下,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整合工作要
从实际出发,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实施。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可暂予保留。
(十一)统一新设类型。新设立的特殊监管区域,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完善政策和功能
(十二)完善相关
政策措施。完善保税等功能,规范
税收政策,优化结转监管。具体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十三)拓展业务类型。在严格执行进出口税收政策和有效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选择
高技术含量、
高附加值的项目开展境内外检测维修业务。鼓励在有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研发、设计、创立品牌、核心元器件制造、物流等业务,促进特殊监管区域向
保税加工、
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方向发展。
(十四)带动周边经济发展。发挥特殊监管区域辐射功能,培育区域外
产业配套能力,带动有条件的企业进入加工贸易产业链和供应链,促进区域内外生产加工、物流和服务业的深度融合,形成高端入区、周边配套、辐射带动、集聚发展的格局。
(十五)完善
工作机制。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健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整合资源,落实责任,搞好服务,为特殊监管
区域科学规划、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十六)加强协作配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监管、建设、发展工作。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共享相关信息和资源,提高监管和
服务水平。
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抓紧制定
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进特殊监管区域
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