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涟源市司法单位
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设立,是涟源市的法律监督机关。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辖1个开发区、1个街道办事处、19个乡镇,113万人口。座落于涟源市六亩塘镇桐车湾村,现在编干警81人,其中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6名。
历史沿革
初建时期
1954年,2月,设置涟源县人民检察署,由县公安局长兼检察长。
1955年,6月,成立涟源县人民检察院,时有干警7人,独立办公,行使审查、批捕、起诉和法律监督职能。
1956年,2月,设立一般监督、侦查侦查监督、秘书4股,干警增至20人。
1958年,2月,先后撤销一般监督和侦查2股,新置社改、劳改监督股。之后,受“左”的思想影响,检察职能削弱。
1961年,涟源县检察院干警减至7人。
文革时期
1968年,4月,涟源县检察院实行军管。
恢复期间
1978年,11月,恢复涟源县人民检察院,复行检察职能,办公地点设在原涟源县人民法院几间旧空房中。下设办公室和刑事、经济、法纪监所检察等股。
1980年,在涟源县招待所借房七间作办公用房。又拆掉原有旧房,修建了一栋约600平方米四层楼和一栋约1000平方米的三层合面楼房。
1986年,6月,增设控告申诉检察股。
1987年,涟源撤县建市,涟源县人民检察院更名为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1988年,增设政工室、民事检察股。
1989年,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增至65人。涟源市内部分局级单位及驻涟省、地厂矿设检察室,编制在所设单位,业务由涟源市检察院指导。
发展时期
2004年,12月,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搬至涟源市六亩塘镇桐车湾。新办公区占地33亩,其中,集办公、办案、技术、档案、会议、娱乐为一体,LED电子显示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专线网络系统俱全的涟源市检察技侦大楼和集餐饮、住宿的三层检察迎宾楼。广场中央有8亩绿化草坪。
检务公开
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二十项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五、举报须知及信访规定
六、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七、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八、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九、证人的权利、义务
十、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十一、在刑事诉讼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十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
十三、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
十四、申诉须知及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十五、国家刑事赔偿规定
十六、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十七、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规定
十八、检察人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
十九、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公务回避
二十、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职能职责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机构设置
办公室
1、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2、负责文件起草;3、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简报;4、处理机要文电;5、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6、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7、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机关日常值班工作;8、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9、负责本院财务预算、决算、装备和其它办公用品的管理发放;10、负责机关的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政工科
1、协助党组抓好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检察宣传工作;2、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3、负责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励工资津贴技术职称人事档案);4、负责劳保福利标准核定;5、负责干部考核、目标管理工作;6、负责老干、计划生育、建整扶贫工作;7、承担党组会议政务工作。
纪检监察室
1、负责本院党风廉政建设;2、对干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检察纪律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考核;3、受理公民或其他单位对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
侦查监督科
1、负责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2、负责掌握、分析社会治安动态情况;3、承办应当由本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立案监督案件。
公诉科
1、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2、负责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
反贪污贿赂局
1、负责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工作;2、负责对全市县处级干部和有重大影响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3、负责研究、分析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等犯罪预防对策。
反渎职侵权局
1、负责办理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预审工作;2、负责研究分析全市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
监所检察科
1、负责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指导;2、负责对监外执行罪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3、负责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的控告申诉案件。
民事行政检察科
1、负责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2、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3、负责对本市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4、负责受理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
控告申诉科
1、负责受理、接待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2、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3、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4、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5、依法查办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
同时设有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职务犯罪预防科
负责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组织开展各项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宣传预防职务犯罪的先进典型,教育和引导社会各界,营造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良好氛围等工作。
法警大队
1、负责司法警察管理及警衔呈报等工作;2、负责传唤执行,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3、承担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4、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技术科
1、负责检察技术装备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2、承担本院所立侦查案件的现场勘验、检验鉴定、摄像录音工作,参与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验工作;3、负责全院计算机的管理和维护。
法律政策研究室
1、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向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2、负责案件督办、执法检查、检务公开、具体事务的落实;3、承担检察委员会议案审查、资料查询、会务准备及办案质量效率审计工作;4、负责检察工作法制建设的调研规划;5、负责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6、负责市检察学会的日常工作。
办理事项
A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 、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 、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罪;7 、介绍行贿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B 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案;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9、私放在押人员案;1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9、环境监管失职案;20、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3、放纵走私案;24、商检徇私舞弊案;25、商检失职案;2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3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D、经省检察院决定,直接立案侦查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受理举报须知
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涟源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2、 受理申诉须知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
涟源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3、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泄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泄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主管部门处理。
4、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领导班子
李跃洲,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1963年10月生,本科文化;分管办公室、检察技术科、建设扶贫工作。
周浩龙,副检察长。1973年3月生,本科文化;分管侦查监督控告申诉科工作。
肖玉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1963年4月生,本科文化;分管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
周永进,党组成员、副检察长。1963年12月生,本科文化;分管公诉科、监所检察科工作。
龙雄辉,党组成员、纪检组长。1968年8月生,本科文化;主管纪检监察工作,分管研究室、案件管理工作。
陈海峰,党组成员、政工科长。1968年1月生,本科文化;主管政工科工作,分管工会党总支共青团工作。
肖中秋,党组成员、反贪局长。1968年11月生,本科文化;主管反贪污贿赂局工作。
廖斌: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杰出人物
邓京军,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涟源市打黑除恶先进个人”、“娄底市检察机关优秀共产党员”、“娄底市优秀青年卫士”、“涟源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湖南省十佳公诉人”。
2011年8月,邓京军同志代表娄底市检察机关参加湖南省第四届十佳公诉人业务竞赛暨公诉团体论辩赛,凭借扎实过硬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务技能、娴熟的论辩技能和出色的临场发挥,从来自全省14个市州60余名公诉精英中脱颖而出,荣获“湖南省十佳公诉人”荣誉称号,成为娄底市检察系统惟一一人,同时入选湖南省检察机关公诉人才库。
微信检务
涟源市检察院勇立信息社会潮头,在全省检察系统率先建立“涟检微信”官方平台,用“小指尖”撬动检察宣传、检务公开、检民互动等工作的“大舞台”,在全市群众和全省检察系统中产生重大影响,被广大微友誉为“指尖上的服务平台”。自2013年9月建立以来,有微友10000多人,发送工作动态、法律知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宣传、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案例指导等各类图文消息500余篇,文学作品300余篇,成为一部群众了解、参与检察工作的“掌上百科全书”。
“涟源检察”包含“微资讯”、“微服务”、“微互动”三大板块,其中“微资讯”包括涟检概况、涟检动态、案情通报、队伍建设、理论探究五个子栏目,“微服务”包括“办事指南”、“公示公告”、“释疑解惑”、“案件查询”四个子栏目,“微互动”包括“网上举报”、“学习交流”、“检察家园”三个子栏目,涵盖了所有检察职能、检察工作、检察文化、规章制度、队伍建设等等,每天能给人民群众不同的检察信息。
所获荣誉
2010年被评为“第四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2009、2011连续两届被评为“湖南省先进基层检察院”
2009、2010、2011连续三年被评为“娄底市先进检察院”、“涟源市三个文明建设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2012年被湖南省委、省政府表彰为“第五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是全省基层检察院中唯一获此殊荣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龚佳禾检察长高度评价该院“为全省检察系统争了光”。
2013年被评为“第五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2014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一等功
2017年11月,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05-07-08
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概况.涟源市人民检察院.2009-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05-06-14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24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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