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是隶属于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门。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全省经济形势,参与制定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级与市县、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省直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负责省级预决算公开。
(四)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起草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提出地方性税种的开征、税目税率调整及减免建议。开展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拟订和执行全省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负责省级政府债券的举借、发行、使用、管理和监督偿还,指导市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统一管理政府外债,负责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相关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省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省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类机构、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级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围绕省委发展战略,服务全省产业发展,负责制定产业发展财政政策,按有关规定管理产业发展资金(基金)。
(十三)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指导推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政治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农村综合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监督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全省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票据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全省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指导全省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能转变。
1.完善经济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省级和市县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和市县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地方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落实有关地方金融企业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管理等职能。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二)法规税政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国家赔偿
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牵头拟订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研究提出
税制改革、税种增减、
税目税率调整以及关税、进口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建议;承担和组织税收调查研究有关工作。
(三)预算处。 研究提出
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拟订
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承担预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工作;代编年度全省预决算草案,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核拨;管理省级财力;拟订省级
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承担省直部门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省财政与中央财政结算、对市县财政总决算的批复等工作;拟订省对市县
财政管理体制方案。
(四)
地方财政处。 参与拟订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省对市县
财力性转移支付方案;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开展相关工作;承担省级有偿资金和防范化解
金融风险准备金管理工作;承担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结算和
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工作;指导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监督市县
财政收支平衡工作。
(五)国库处。 拟订国库管理及财政总预算
会计核算制度;承担省级财政资金调度和
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分析全省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制全省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省财政资金账户;统一管理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备案;承担国债兑付及相关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下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六)综合处。 承担交通、物价等方面的
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分析预测宏观财经形势;拟订全省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省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工作;承担政府性基金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核工作;承担罚没财物收入管理工作;拟订彩票管理制度,承担彩票
收益分配和
市场监管工作;承担国土、海域、矿产、彩票公益金等
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交通、交警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承担
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省驻穗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使用,认真参与监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七)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
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承担省安排的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专项资金等方面经费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的建议;承担行政、政法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政法部门办公场所修缮、车辆及设备购置等专项经费管理工作;承担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采购及日常管理事务;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八)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出版、广播电视、体育、计生、档案、地震及其他部门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
(九)工贸发展处。 承担工交、地质、安全生产、电力等方面的
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和产业政策;承担工交、商贸等
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承担省级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承担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工作;承担省财政支持现代产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
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拟订粮食等重要
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承担有关
资金管理工作。
(十)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水利、国土、气象、扶贫等方面的
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
契税、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承担
农口部门有关专项资金及基建项目管理工作;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承担
村庄规划、
廉租住房保障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十一)经济建设处。 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和财政性
资金计划安排;参与国债资金的安排、审核和监督;认真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认真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承担财政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财务监管和其他项目财政性投资的财政监督工作;拟订代建项目
财务制度;参与工程造价管理。
(十二)社会保障处(与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办公室合署)。 承担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
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
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拟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参与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制订相关政策;参与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拨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十三)外经金融处。 承担外经贸、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和执行涉外、地方金融的财政政策;指导和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境外企业执行
财务会计制度;承担有关涉外收入的监缴和管理工作;承担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和省属金融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非贸易外汇管理工作。
(十四)会计处。 承担全省
会计管理工作;承担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核准和
会计电算化指导监督工作;指导代理记账工作;承担依法核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有关业务的工作;承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关监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
(十五)
绩效评价处。 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承担
会计决算工作;拟订财政资金
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及业务规范;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工作,提出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的建议。
(十六)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组织拟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配置及资产费用标准,参与提出有关年度预算计划;承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审批工作;承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收益监缴工作;承担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省级文化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产权登记、
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十七)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资金管理和
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财政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及管理;开展项目
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检查项目和资金的执行情况,组织
项目竣工验收。
(十八)农村财务管理处。 指导、监督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
农村财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工作;承担村组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培训工作;承担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与管理工作;监督村级债务管理工作。
(十九)政府采购监管处。 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参与审核省级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省级政府采购方式;承办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政府采购活动;处理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对省级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承担全省统一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十)监督检查局。 依法对财政收支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违规问题。 (二十一)人事教育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
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
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管理厅属学校。
领导分工
主持省财政厅全面工作;分管预算处、综合绩效管理处。
湖北省纪委监委派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组组长、省财政厅党组成员:
朱芳负责省纪委监委派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组全面工作。
分管科教和文化处、社会保障处、农业处、农村处(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教育处(干部教育中心)、机关党委(机关纪委)。
协管预算(部门预算编审中心)、绩效工作;分管经济建设处、行政处、政法处、政府采购管理处。
分管办公室、政府债务管理处(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国际财金合作处、资产管理处、投资评审处(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省资产评估行业党委全面工作。
分管综合处、法规税政处、国库处(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国库收付中心)、产业发展处、金融处(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管办公室)、信息处(信息中心)、财政票据监管处、政策研究室。
分管会计处、监督处(省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厅驻各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省会计学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全面工作。
(参考资料:2024年11月)
获得荣誉
2019年12月,湖北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被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授予“湖北省退役军人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20年4月,湖北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获湖北省工人先锋号。
2021年6月,湖北省财政厅行政处党支部被授予湖北省“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直属单位
湖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湖北省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
部门预算编审中心
国库收付中心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管办公室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信息中心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干部教育中心
地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