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UCN全称是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
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1948年10月建立,是世界上最大的
自然保护团体。至1994年底,126个国家中的100个政府和550个非政府团体在IUCN
宪章上签字。IUCN自60年代开始发布
濒危物种红皮书(Red Data Book)。根据物种受威胁程度和估计灭绝风险将物种列为不同的濒危等级。IUCN根据所收集到的可用信息,并依据IUCN物种存活委员会的报告,编制全球范围的红皮书。IUCN发布濒危物种红皮书有3个目的:1)不定期地推出濒危物种红皮书以唤起世界对
野生物种生存现状的关注;2)提供数据供各国政府和
立法机构参考;3)为全球的科学家提供有关物种
濒危现状和
生物多样性基础数据。
国际条约标准
物种濒危等级
IUCN年早期使用的
濒危物种等级系统包括灭绝、濒危、易危、稀有、未定和欠了解。上述标准存在很大的
主观性。在60年代和70年代,编写
濒危动物红皮书是由一位作者来完成的,编写濒危标准尚容易掌握。但是80年代以来,编写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时由许多作者来完成,因此,迫切需要一套客观的濒危物种
评价标准。
1984年IUCN物种生存委员会召开了题为“灭绝之路”的研讨会,分析了当时的濒危物种评价标准的
不足之处,探讨了濒危物种评价标准的修订问题,但没有对如何修改达成一致的方案。1991年,Mace和Lande第一次提出了根据在一定时间内物种的
灭绝概率来确定
物种濒危等级的思想,随后,人们在一些
生物类群中尝试应用了Mace-Lande物种濒危等级。1994年11月IUCN第40次理事会会议正式通过了经过修订的Mace-Lande物种濒危等级作为新的IUCN濒危物种等级系统1996年IUCN濒危物种
红色名录应用了Mace-Lande物种濒危等级作为物种濒危等级划分标准。
Mace-Lande物种濒危等级定义了8个等级:1)灭绝:如果1个
生物分类单元的最后一个个体已经死亡,列为灭绝。2)野生灭绝:如果1个生物
分类单元的个体仅生活在人工栽培和人工圈养状态下,列为野生灭绝。3)
极危:野外状态下1个生物分类单元灭绝概率很高时,列为极危。4)濒危:1个生物分类单元,虽未达到极危,但在可预见的不久将来,其野生状态下灭绝的概率高,列为濒危。5)易危:1个生物分类单元虽未达到极危或濒危的标准,但在未来一段时间中其在野生状态下灭绝的概率较高,列为易危。6)低危:一个
生物分类单元,经评估不符合列为极危、濒危或易危任一等级的标准,列为低危。7)数据不足:对于1个生物分类单元,若无足够的资料对其灭绝风险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评估时,可列为数据不足。8)未评估:未应用有关IUCN濒危物种标准评估的分类单元列为未评估(如下表)。
Mace-Lande
物种濒危等级中的低危又分为3个亚等级:1)依赖保护:该分类单元生存依赖对该分类类群的保护,若停止这种保护,将导致该分类单元数量下降,该分类单元5年内达到受
威胁等级。2)接近受危:该分类单元未达到依赖保护,但其种群量接近易危类群。3)略需关注:该分类单元未达到依赖保护,但其种群数量接近受危类群。
附录等级
1973年,为了控制
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签暑了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到1994年底,126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
CITES管制的国际贸易野生动植物物种分别列入CITES附录1、附录2和附录3。相对IUCN
濒危物种等级标准,CITES附录标准相对宽松。列入附录1,附录2和附录3的濒危物种是根据其生物学现状和贸易现状决定的,称之为Berne标准。列入附录1的濒危物种标准与IUCN濒危物种等级中的
濒危等级标准相同;列入附录2的濒危物种标准与IUCN濒危物种等级中易危等级标准相似,近年来,CITES在致力于修订CITES附录标准,但是修订工作面临着技术困难和政治矛盾。
CITES附录1标准 根据CITES公约,“附录1应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当1个物种满足下列标准的一项时,被认为有灭绝的危险:
1)
野生种群小,并种群具有下列特征之一:①依据观察、推测或估计种群数量或栖息地面积下降和质量下降;②仅存在1个单个种群;③在1个或多个
生活史阶段,大多数个体集中在某一
亚种群内;④种群数量出现大幅度波动;⑤物种的
生物学特征或
行为学特征可能导致物种容易灭绝。
2)野生种群分布面积狭域,如①物种的栖息地破碎或物种的个体仅在极少数地点发现;②物种分布面积大幅度缩小或亚种群数大幅度波动;③由
种群生物学或行为(包括迁徙)导致物种高度易危;④依据观察、推测或估计,种群分布面积、亚种群数目、个体数、栖息地面积或质量以及个体的生殖能力呈下降趋势。
3)野外种群数量下降,如物种的栖息地面积或质量下降,由于人们的商业开发、
病原体、
竞争者、寄生物、捕食者、杂交和外来
引入种的作用以及毒素和
环境污染物影响,个体生殖能力下降。
4)5年内该物种种群现状很可能出现以上所列标准中的一项或多项。
CITES附录2标准 根据CITES公约,“附录2应包括所有那些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列入附录2的物种不一定是濒临灭绝的物种,只要有迹象表明某一物种可能灭绝,则
应将其列入CITES附录2。例如:
1)除非1个物种的贸易受到严厉控制,否则该物种的生存将会受到威胁。
2)人们已知、推测或估计得出,对1个物种的商业利用已经长时间超出可永久维持的水平,或者,种群数量已经减少到可能威胁其生存的水平。
根据CITES公约,CITES附录2还应包括为了有效管制CITES附录1物种的贸易国际,而必须加以管理的其它物种。当1个物种满足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列入附录2:
1)1个物种标本与列入CITES附录2或附录1的某一物种的标本非常相似,即使专家也难以区分。
2)1个物种所隶属的分类单元中的大多数种类被列入公约附录2或附录1之中,该物种也必须列入附录2,以有效地控制其它种类的标本贸易。
CITES附录3标准 根据CITES公约,“附录3应包括任一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
控制贸易的物种”。
国家标准
一个国家对其
生物资源拥有主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
立法保护野生生物资源。各国对濒危物种
保护等级的划分标准不一致。有时,等级划分标准不是公开的。
美国濒危物种法案濒危物种等级
1973年美国总统里根签署了美国濒危物种法案。根据该法案,如果1)1个物种的栖息地正在受到破坏;2)1个物种受到过度的开发;3)由于捕食和疾病,物种的数量下降;4)现有的
法律法规不足以保护这种物种;5)存在其它危及物种生存的自然或
人为因素。美国内务部部长可以根据美国鱼与野生动物管理局的建议将1个物种列为濒危物种。美国濒危物种法案的
物种濒危等级分为“濒危”和“受胁”两大类。如果1个物种在它的
分布区面临灭绝的威胁,则列为濒危物种,如果l个物种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面临灭绝,则列为受胁物种。1个物种一旦被列为濒危或受胁,美国濒危物种法案要求为该物种制定1个恢复计划,执行这个恢复计划,直到该物种恢复到成功地脱离濒危或受胁状态为止。从1973年开始,美国每年大约有40个物种被列为濒危或受胁物种,仅18个物种从濒危降为受胁,或完全从濒危物种名录剔除。
中国濒危物种红皮书濒危物种等级
中国动物红皮书的物种等级划分参照1996年版IUCN濒危物种
红色名录,根据中国的国情,使用了野生灭绝(Ex)、绝迹(Et)、濒危(E)、易危(V)、稀有(R)和未定(I)等等级(
汪松,1998,汪松等,1998)。中国植物红皮书参考IUCN红皮书等级制定,采用“濒危”、“稀有”和“
渐危”3个等级。1)濒危:物种在其分布的全部或显著范围内有随时灭绝的危险。这类植物通常生长稀疏,个体数和种群数低,且分布高度狭域。由于栖息地丧失或破坏、或过度开采等原因,其生存濒危。2)稀有:物种虽无灭绝的直接危险,但其分布范围很窄或很分散或属于
不常见的单种属或寡种属。3)渐危:物种的生存受到
人类活动和自然原因的威胁,这类物种由干毁林、栖息地退化及过度开采的原因在不久的将来有可能被归入“濒危”等级。
1988颁布的“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使用了两个保护等级。中国特产稀有或濒于灭绝的
野生动物列为一级保护,将数量较少或有濒于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列为二级
保护动物。由于
科学研究、
引种驯化等目的需要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需要经过国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由于科学研究、引种驯化等目的需要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需要经过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思考
物种濒危等级是一个
科学问题。由于物种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各个
生物类群生物学特征的差异,人们对物种的分布现状和数量,乃至
物种生物学的知识欠缺,导致了确定物种濒危等级的困难。但是,最突出的问题一个是,能否用一个标准来划分不同的生物类群?物种濒危等级如何与保护优先序挂钩?
科学标准
人们一直期望建立一个客观的评价
物种濒危等级的标准。Mance-Lande物种濒危标准是应用较为广泛、影响较为深远的物种濒危标准。这个标准提出以后,经过反复的讨论修改。但是,ManceLande物种濒危标准在实际应用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不同的
动物类群能否应用同一濒危标准尺度的问题。例如,按照Mance-Lande物种濒危标准,如果1个物种的个体数目少于200时,物种为濒危。这一条标准对
哺乳动物来说成立,但是对于
鱼类来说,200尾鱼显然数量太少,有些鱼类的数量少于几万条时即为濒危。对不同
生物类群物种的栖息地面积,也很难用同一栖息地面积标准来测试物种是否濒危。
Mance-Lande物种濒危标准中假定,当1个物种的
成熟个体死亡率高时,物种的灭绝概率亦高。这一假定只对那些“K-对策”物种适用,而对那些“r-对策”物种不适用。因为“K-对策”物种的种群数量稳定在环境
负载量上下,而“r-对策”物种的种群数量存在较大波动。另外,对于那些具有高
生长速率、高
繁殖潜力、
性成熟早的物种而言,成熟个体死亡率高并不意味着物种的灭绝概率高。即使这些物种的成熟个体死亡率高,也不能将这些物种定为濒危。有时,为了利用生物资源,常常需要从种群中捕获成熟个体,如人们常常捕捞有些鱼类50%以上的成熟个体。按Mance-Lande物种濒危标准,规定这些被捕捞的鱼类为受胁物种。事实上,对于繁殖力高的物种,经过较长时间的捕捞,不一定危及其生存。因此,我们应当继续探讨濒危物种等级标准。
保护的优先序
物种的濒危等级与
物种保护优先序是挂钩的。如我国一级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一些中国特有物种、
孑遗物种和亚种,如
大熊猫、
白暨豚、
华南虎和
朱鹮等。濒危物种保护受经费的制约。有限的资源应优先投入到一些应优先受到保护的物种。那么,哪一些濒危物种优先列为受保护物种呢?于是,人们提出了物种保护的“优先序”。但是,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是:一个
分类系统中,有6个假想的物种:A、B、C、D、E和F。可以用不同的方法测度这些物种之间的进化
特有性。物种F代表的
信息量等价于物种A、B、C、D和E的总信息量,应当受到优先保。
Erwin(199)提出了一个相反的观点,他认为应当重点保护
生物系统进化树上的那些“分枝
末梢”,以保存生物的进化潜力。生物系统进行树上那些代表古老、
孑遗生物的分枝已经停止了进化,因而,这些分枝失去了保护的价值,我们应当更重视分枝α的保护。以
灵长类为例,两种不同的观点反映了不同的保护对策。依照第一种观点,我们应当投入相等的资源来保护灵长类进化树上的每个分枝,而依照Erwin的观点,我们应当将资源更多地投入猩猩类的保护。按照Erwin的观点,那些
孑遗物种是不同值得保护的。
保护生物学是一门发展中的学科。有关濒危物种的等级划分,物种的保护优先序与
物种濒危等级之间的关系,人们仍在深入研究之中。在这个领域,将不断地有的新的理论和新的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