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马非马”是指中国
逻辑学家公孙龙提出的一个逻辑问题,出自《公孙龙子·白马论》。
历史典故
公孙龙其人
公孙龙(前320年-前250年),传说字子秉,中国战国时期
赵国人,曾经做过
平原君的
门客,诸子百家中名家的代表人物,其主要著作为《
公孙龙子》,西汉时共有公孙龙14篇,唐代时分为三卷,
北宋时遗失了8篇,至今只残留6篇,共一卷。其中最重要的两篇是《
白马论》和《坚白论》,提出了“白马非马”和“
离坚白”等论点,是“离坚白”学派的主要代表。是著名的诡辩学代表著作,提出了
逻辑学中的“个别”和“一般”之间的相互关系,但把它们之间的区别夸大,割断二者的联系,是一种
形而上学的
思想体系。与他齐名的是另一位名家,惠施。
原文
“白马非马,可乎?”曰:“可。”
曰:“何哉?”曰:“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
曰:“有
白马,不可谓无马也。不可谓无马者,非马也?有白马为有马,白之非马,何也?”
曰:“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可与不可其相非明。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
曰:“以马之有色为非马,天下非有无色之马也。天下无马,可乎?”
曰:“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
曰:“马未与白为马,白未与马为白。合马与白,复名白马,是相与以不相与为名,未可。故曰:白马非马,未可。”
曰:“以有白马为有马,谓有白马为有黄马,可乎?”曰:“未可。”曰:“以有马为异有黄马,是异黄马于马也。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以黄马为非马,而以白马为有马;此飞者入池,而
棺椁异处;此天下之悖言乱辞也。”
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离白之谓也。是离者有白马不可谓有马也。故所以为有马者,独以马为有马耳,非有白马为有马。故其为有马也,不可以谓马马也。”
曰:“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白马者,言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
翻译
公孙龙:可以。
客方:为什么?
公孙龙:“马”是对物“形”方面的规定,“白”则是对物“色”方面的规定,对“色”方面的规定与对“形”方面的
规定性,自然是不同的。所以说,对不同的概念加以不同规定的结果,白马与马也是不同的。
客方:有白马,不可以说是没有马。既然不可以说是没有马,那么白马不就是马了?既然有白马称为有马,那么为什么白色的马就不是马呢?
公孙龙:如果要求得到“马”,黄马、黑马都可以满足要求;如果要求得到“白马”,黄马、黑马就不能满足要求了。假使白马就是马,那么要求得到马与要求得到白马便完全一样了,但是,如果要求得到马与要求得到白马没有区别,那么,为什么黄马、黑马有时答应有马而不可以答应有白马呢、「既然可以答应有马而不可以答应有白马。」,这就明显地说明要求得到“马”与要求得到“白马”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同样一匹黄马或黑马可以答应有马,而不可以答应有白马。「这就是说明原来“白马乃马”的假设是不能成立的」。所以,“白马区别于马”,这是清楚不过的事理。
客方:照您的意思看来,马有了颜色就不同于马了。可是世界上没有无颜色的马,那么,能说世界上有颜色的马都不算是马了吗?
公孙龙:马本来有颜色,所以有白马。假使马没有颜色,就只有“马”而已,怎能称它为白马?但是,规定马是白色的马就与“马”有区别了。所谓白马,是马限定于白色的,限定于白色的马自然与马是有区别的,所以说白马非马。
客方:马,是不受“白”限定的马;白,是不受“马”限定的白。把白与马两个概念结合起来而相与限定,变成一个新的概念来称呼不受限定的概念,这当然是不可以的。所以,认为白马不是马,是不对的。
公孙龙:照您看来,有白马就是有马,但是,能够说“有白马就是有黄马”了吗?
客方:当然不可以那样说。
公孙龙(答难者再说):既然承认了“有马区别于有黄马”,就是把黄马与马区别开来了,这就是说黄马非马了;既然把黄马与马区别开来,反而要把白马与马等同起来,这不就是叫飞鸟沉到水里飞翔而让棺与椁各在
西东 那样好笑吗?这是十足的逻辑混乱。
公孙龙:认为有白马不能说是没有马,这是不去考虑“白马”而就马形来说的。但是,“白马”却是与马相结合「而不能分开」的概念,因此,作为白马的概念不能称为马。所以,称为“马”的,仅仅是以马形而称为马,而不能以白马称为马。因此,称为马的概念,是不能作为任何一匹具体有色之马的概念的。
白色并不限定于哪一种事物的白,
具体事物对“白”来说并不妨碍作为“白”的本质,因而可以忽略不计。白马,则是限定于白色的马。限定于具体事物的白(如白马)是与抽象的、一般的“白”有区别的。「同样的理由」,“马”,是不限定于哪一种颜色的,所以,黄马、黑马都可以算数;白马,只限定于白色的马,黄马、黑马都因具有与“白马”不同的颜色而不能算数。所以仅仅只有白马才能算数「换言之,只有白马才能答应“白马”的概念,黄马、黑马都不能答应“白马”的概念」。不加限定的概念与加以限定的概念是有区别的。所以说白马与马是有区别的。
白马非马之由来
公孙龙以其白马非马的
诡辩之术让许多大儒无言以对。后来据说:公孙龙过关,关吏说:“按照惯例,过关人可以,但是马不行。”公孙龙便说白马不是马,一番论证,关吏听了后连连点头,说:“你说的很有道理,请你为
马匹付钱吧。”这个典故也和对牛弹琴类似。
本源与意义
“白马非马”这个命题本来是战国时稷下的
儿说最先提出的一个命题。而其本意是什么,后人已无从查考。
可以说,从“白马是马”到“白马非马”,是诡辩之术从低级阶段到了一个高级阶段的表现。
哲学视角
白马非马的哲学解释
哲学追求事物的真实,面对“白马非马”的论述,首先要明白其本意,不然会落入掩耳盗铃似的
逻辑谬误。这里“白马”就是白色的马,一种有特定属性的动物。“马”就是马这种动物,是范围限定到“种”这一层次的一个
生物类群的总称。理解这一论述的关键在于理解其逻辑连词“非”,这里的“非”即“不是”,而“是”的含义是有多重的,其中有“属于”、“等同”等意思,也就有“包含于”和“等价于”的
逻辑关系。而“白马”的概念是属于“马”,但不等价于“马”的。从心理学角度讲,“白马”的称谓在普适认知里暗示出它与“马”的联系,而“非马”的判断则违背逻辑惯性,让
接受者加以注意,同时借助“
巴纳姆效应”式的安慰原则读者自己对“非马”论述找到合理支撑,从而使常识和理性判断产生
逻辑矛盾。而且词语本身读来耳目一新,易记顺口,而且还有哲学韵味,能一定程度上显示运用者有思考的倾向,所以作为一个著名的诡辩
哲学命题固定了下来且流传开来,实质上是哲学中
逻辑学范畴里“
语义谬误”的体现。同时,哲学不否定“白马非马”在特定
文化背景下的运用还有其它含义。
公孙龙子
《
公孙龙子》是战国(公元前475~公元前221年)后期名家代表人物
公孙龙的著作,《
汉书·艺文志》中收录了《公孙龙子》十四篇,但只有六篇保存下来了。第一篇《
迹府》也是后人搜集的有关他的事迹,其他五篇基本上可以肯定是公孙龙所作。作为名家的代表人物,他以“白马非马”论和“
离坚白”而著名,他的这些思想分别见于《白马非马论》和《坚白论》中,这是公孙龙名辨思想的核心内容。在《公孙龙子》一书中,公孙龙主要研究了概念的
内涵和外延,以及事物的
共性和个性所具有的内在矛盾,他的特点就是夸大这种矛盾,并否认两者的统一,所以最后得出违背常理的结论。即白马不是普通所说的马,颜色中的白色和质地的坚硬他也人为地分裂开来论述。
主要论述
另外,在《
指物论》中他还着重论述了
指与物的关系。“指”即事物的概念或名称,“物”是具体的事物,它们的关系也就是物质与意识的关系,《通变论》则论述了对运动变化的看法,《
名实论》讨论名与实的关系。上述的五篇组成了一个完整的学说体系。
相关注释本
《公孙龙子》的注释本,有宋朝人谢希深的注本,以及清朝
陈澧的《公孙龙子注》,近代
陈柱的《公孙龙子集解》,王启湘的《公孙龙子校诠》也可以参考。
公孙龙
公孙龙,六国时辩士也。疾
名实之散乱,因资材之所长,为“守白”之论。假物取譬,以“守白”辩,谓白马为非马也。白马为非马者,言白所以名色,言马所以名形也;色非形,形非色也。夫言色则形不当与,言形则色不宜从,今合以为物,非也。如求白马于厩中,无有,而有骊色之马,然不可以应有白马也。不可以应有白马,则所求之马亡矣;亡则白马竟非马。欲推是辩,以正名实而化天下焉。龙于
孔穿会赵平原君家。穿曰:“素闻先生高谊,愿为弟子久,但不取先生以白马为非马耳!情去此术,则穿请为弟子。”龙曰:“先生
之言悖。龙之所以为名者,乃以白马之论尔!今使龙去之,则无以教焉。且欲师之者,以智与学不如也。今使龙去之,此先教而后师也;先教而后师之者,悖。“且白马非马,乃
仲尼之所取。龙闻
楚王张繁弱之弓,载亡归之矢,以射蛟口于
云梦之圃,而丧其弓。左右请求之。王曰:‘止。楚人遗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闻之曰:‘楚王仁义而未遂也。亦曰人亡弓,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异‘楚人’与所谓‘人’。夫是仲尼异‘楚人’与所谓‘人’,而非龙‘白马’于所谓‘马’,悖。”“先生修儒术而非仲尼之所取,欲学而使龙去所教,则虽百龙,固不能当前矣。”孔穿无以应焉。
齐国稷下辩士
儿说白马论》一文,对这一命题作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一些逻辑学者认为这一论证主要意思是:
《公孙龙子》一则
“白马非马”,可乎?曰:“可。”曰“何哉?”曰:“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也。不可谓无马者,非马也?有白马为有马,白之,非马何也?”曰:“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可与不可,其相非明。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
花絮调侃
从调侃中看“白马非马”
古龙这样说过:白马非马,女朋友不是朋友。是对这句话的最好理解。
在我国战国中期,
赵国的公孙龙在《白马论》中提出了
诡辩论的命题“白马非马”。公孙龙认为,事物和概念都是有差别的,所以概念与概念之间也绝没有联系。在他看来,“白马”与“马”这两个概念不同,因此它们之间毫无联系,从而推断出:“白马”不是“马”。他认为“白马”这个概念是既名“色”又名“形”的,而“马”这个概念只是名“形”,故而“白马非马”。公孙龙为了证明“白马非马”的命题,提出了另一论据:“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这样论述自然是荒唐可笑的。
产生谬误的割裂
“白马非马”的命题错在何处呢?从根本上说是割裂了一般和个别、
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主观任意地混淆和玩弄概念的结果。①“白马”和“马”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其区别就是“马”这一概念与“白马”这一概念内涵不同,它们的外延也不一样,“马”的外延比“白马”广,它包含了“白马”在内的所有的马。这两个概念在逻辑上说是类属关系即蕴含关系,在哲学上也是一般和个别、共性和个性的关系。②在个别和共性上来说:“白马”与“马”又是相互联系的,一般的“马”只能通过具体个别的马而存在,离开了具体个别的马是找不到一个抽象的“马”的;具体个别的马又都属于一类,有其共有的一般性质不存在不表现共性的具体颜色的马。
公孙龙在哲学史上看到了“马”和“白马”的区别,就这一点说,他的命题具有合理的因素。但是,他否认“马”和“白马”的一般和个别、
共性与个性的
辩证关系则是
形而上学的。特别是他从根本上否认“白马”是“马”,也就违背了
客观实际,从而导致了主观任意地玩弄概念的诡辩论。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决不能像公孙龙那样主观任意地割裂事物的联系,抓住事物的一个方面,而否认另一个方面。否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危害是极大的。
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这个命题,以及他的关于这个命题的辩论,也反映
辩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同一性与差别性的关系的问题。他从另一个出发点讨论了上面说的“同一性在自身中包含着差别性”这个问题,得出了与惠施正相反的结论。惠施是从具体的事物出发来看这个问题。
公孙龙是从命题出发,他看出了,在每个命题中,如“莲花是一种植物,
玫瑰是红的”等,其主语和
述语的
内涵和外延都不完全相同。正是如恩格斯所说的:“不论是在主语或者在述语中,总有点甚么东西是述语或主语所包括不了的。”但是恩格斯指出,“述语是必需和主语不同的”;这正是“同一性在自身中包含着差别性”这个
客观辩证法的反映。一般人都说:“白马是马。”公孙龙对于这个命题作了相当详细的分析,明确地指出主语和谓语之间的不同。但是他不知道这样的不同是必需的,是
客观规律的反映,反而把二者割裂开来,加以抽象化、绝对化,由此达到
客观唯心主义的结论,得出“白马非马”的结论。这就是把范畴固定化。其思想方法是形而上学的。
这里又牵涉到另外一个问题,即一般和个别的关系的问题。
列宁说:“从任何一个命题开始,如
树叶是绿的,依凡是人,
哈巴狗是狗等等。在这里(正如
黑格尔天才地指出过的)就已经有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这就是说,对立面(个别跟一般相对立)是同一的: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而存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不论怎样)都是一般。
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一部分,一方面,或本质)。任何一般都只能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等等。任何个别经过千万次的转化而与另一类的个别(事物、现象、过程)相联系。诸如此类等等。”(《
谈谈辩证法问题》,《列宁全集》第38卷409页)个别自身的同一性,经过千万次的转化,而与千万类的个别相联系,也就是说,也与千万个一般相联系。这也是同一性自身所包含的差别。
在一个逻辑命题中,
主词表示个别,
谓词表示一般。在一个肯定的命题中,
个别与一般是对立面的统一(同一)。在“白马是马”这个命题中,白马是个别,马是一般。严格地说,这个具体的马是个别。白马也是一般,白马只会与一般相联而存在,马也只能在白、黄、黑等马中存在,只能通过白、黄、黑等马而存在。这就是说:凡实际存在的马总是有白、黄、黑等颜色的,不可能有没有颜色的马。这是个别与一般这两个对立面的统一性。
就逻辑学的意义说,公孙龙发现了名词的外延和内涵的关系。就“马”的外延说,“马”这个名词包括白马在内,但就“马”的内涵说,“马”这个名词指马的
本质属性,和“白马”这个名词所代表的概念是有区别的。不能把这两个名词混同起来。这也是公孙龙的一个贡献。
公孙龙和孔穿
“白马非马”是公孙龙的一个有名的辩论。据说公孙龙曾与
孔丘的后人孔穿对于这个问题进行辩论。公孙龙举了一个孔丘的故事。这个故事说:
楚王遗失了一张弓,他的左右的人请设法寻找,他说:“楚人遗弓,楚人得之,又何求焉?”孔丘批评楚王,说:“楚王仁义而未遂也,亦曰人亡弓,人得之而已,何必楚?”公孙龙说:由此可见,孔丘“异楚人于所谓人。”如果孔丘的话是对的,我“异白马于所谓马”的辩论也是对的。孔穿不能回答公孙龙的话。在另一天,孔穿又和公孙龙辩论。孔穿说:孔丘的话是“异楚王之所谓楚,非异楚王之所谓人也。……凡言人者,总谓人也。亦犹言马者,总谓马也。楚自国也;白
自色也。欲广其人,宜在去楚;欲正名色,不宜去白。诚察此理,则公孙之辩破矣。”公孙龙与孔穿的这个辩论的第一段见《公孙龙子·迹府》篇。第二段只见《
孔丛子·公孙龙》篇。《孔丛子》是
伪书,所说未必是历史的事实。但是所记的孔穿的话,在逻辑学上是很有意义的。他是对“白马是马”这个命题作外延的解释。照这样的解释,这个命题是可以这样提的。公孙龙是对于这个命题作内涵的解释。照这样的解释,这个命题是不可这样提的。孔穿并没有完全破了公孙龙的辩论,但是他的话确是有逻辑学上的价值。
总结
以上是公孙龙的《白马论》的基本论点。从这些论点中可以看出,公孙龙的确看到了一个命题中主语和述语的矛盾对立的方面,看到了一般和个别的差别。但是他仅仅停留在这一点上,并且把这一方面片面地夸大,因而否认了一般和个别的统一的方面,相互联系的方面。
按着他的理论,既然一般和个别是相互对立的,一般也可以脱离个别而存在,一般可以不必包括个别,个别也可以不必列入一般。这就是公孙龙所说的“故可以为有马者,独以马为有马耳,非有白马为有马”(《白马论》)。这样,就割裂了一个命题中主语和述语的联系。从这种形而上学的思想出发,势必将一般看成是独立自存的实体,其结果导致了客观唯心主义。“白马非马”这个命题,本来是从对于辩证法的一定的认识出发的,可是,结果转化为辩证法的对立面。
另一种观点
“白马”确实非“马”,公孙龙的辩法其实是指“白马”和“马”2个词的意义不一样,而这点却是任何人无法反驳的。而其他人则认为公孙龙要证明的是“白马”不属于“马”的一种,由于公孙龙
偷换概念,导致其他人一直错误的从正确方向进攻,而一旦公孙龙占据主动,他就可以更换概念,从他的路上轻而易举的压死对方,因为他的概念就是正确的。简单来说,公孙龙用事实B证明B存在,再偷换概念说明A存在。
“白马非马”的狡诈之处是割裂了语言概念与内在实质含义的联系,用语言概念绕开本质进行诡辩。
如果简单认为“白马非马”是“普通与特别的关系”的问题,那么追问一句,明白了“白马是一
种马”,那么马不可以出城时白马不可以出城,但此时驴可不可以出城?
骡子可不可以出城?摩托车可不可以出城?
所以“白马非马”不是“普通与特别的关系”的问题。“白马非马”的狡诈之处是割裂了语言概念与内在实质含义的联系。用语言概念绕开本质进行诡辩,欲破解这种诡辩只需回到源头,回到源头一切就明朗了。
回到哪个源头?就是回到这个问题的前置环境——“为什么马不可以出城?”,公孙龙过关,如果战国混战时期这个关口是为了避免通缉犯或间谍混出关外,其有快速交通工具(或其他提高速度方案)的时候不容易追拿,那么这个关吏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告诉公孙龙,“马不可以出城”的意思不仅包括白马不可以出城,驴也不行!摩托车也不行!法律上的“
等同原则”正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