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府,中国古代官名。宋代委派朝臣为升府之处长官,称“知(主持)某府事”,简称“知府”。元朝废府设路,只在散府设有“知府”的官职,为“知某府事”简称;其后或设府尹或设知府,时府尹亦称知府。明代始以“知府”为正式名称,官制
正四品,管辖州县,为府一级行政长官。清沿明制,官制
从四品。
辛亥革命后,撤销府一级行政区,知府遂废。
渊源背景
中国地方行政区划以府命名,始于唐代,“隋以前,未有府之名。其以京都称府者,自唐始。”唐代的府分三种:都督府、京都府与都护府。都督府为军区性质,都护府为少数民族区最高行政机构,此二者与后世的府无因缘关系,惟有“京府”,可视作后世府之源。唐代“京府”由皇帝所在及曾驻地之州升格而来。府的长官牧、尹并置或只置
府尹,实际政务由府尹主持。府尹从三品,掌宣教化,岁行属县,观风俗,录囚徒,恤孤寡,为地方“道”之下、“县”之上的中级行政官。由此可见,尽管府尹品级高于后世之知府,然其职掌基本相同。
五代时,地方政制多沿唐规,无大变革。
宋代的府一级政权的长官,开始称“知府”。鉴于五代以来地方官多用武人,他们侍兵跋扈、不谙政事而祸国殃民的教训,宋太祖改以中央文臣出理地方事务。文臣出理府事者,称“知某府事”,简称“知府”,如带二品以上或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之职衔则曰“判某府事”。
西夏在兴庆、西平设府、号称东西京,长官为府尹,府尹为腹地地方最高行政机构。辽、金地方政制大体沿宋代,设道(路)、府(州)、县三级。辽代的府有“五京留守府”和“大蕃府”,前者设留守使兼府尹,后者设“知府事”,金仿辽制,设五京府与散府,以府尹为主要长官.元代地方大致分行省、路、府(州)、县四级。府的正官为府尹或知府。
元朝废府设路,路一级的地方长官为达鲁花赤,只在散府设有“知府”的官职,是达鲁花赤的属官之一。
明朝大致恢复宋制,而且正式把官职名改为知府。除两京(北京、南京)所在之府长官为府尹外,其余诸府一律以知府为长官,知府成为省之下、州县之上的中级行政官。
清朝沿袭明制,没有大的变化。
辛亥革命后,撤销府一级行政区,知府遂废。
官员管理
出身
出任知府之官,以正途出身为多。中国台湾学者李国祁等对70府4935名知府统计,正途占绝对优势,而正途中,又以进士为多,其次是举人。“清代规定,各省首府的知府,原则上要由正途出身。违例保送非正途,如所保者犯有贪酷劣迹,一经发觉,即将原保上司,降三级调用(私罪),其所以如此,乃因首府知府为一省头面人物,既要接受督抚之直接督派,又要应接四面八方的人事,故人选要求较严。
选任
随时荐举。清初,顺治帝即以“知府乃吏治之本,若尽得其人,天下何患不治?”下令在京各衙门满汉堂上官及在外督抚,各举才行兼优堪任知府一人,详开履历事迹具奏,吏部再加察议,奏请定夺,以备三十处知府之用。此令开启了清代荐举知府的先河,为其后所奉行。史载,乾隆朝“明荐、密保,更进迭用”,尊举有助于“通科目之旁,破资格之弊”,为清代诸帝所重视。
京察一等,外放知府。外放之官主要为部院司官(郎中、员外郎、主事),翰林官(编修、检讨、庶吉士),科道官(给事中、御史)。外放办法是将京察一等(守廉、才长、政勤、年富力强,并称职者)人员带领引见,第一次圈出者,复引见一次,再圈出者始以知府记名外放。如光绪二十一年,编修冯煦以京察一等,外放安徽凤阳府。清制规定京察三等之官,“俱不准保送知府”,三等为操守廉正,勤于政事,但才具平庸者。由此可见,清统治者对知府的人选素质要求是很高的。
论俸截取或推升为知府。论俸截取,指吏部根据官吏领取俸禄之年限及科分名次之资格。核定截止日期以选用。京官外放,计俸年限各不相同:给事中、御史要俸满三年,郎中两年以贵捐纳郎中官职的,试用期满后还要延长两年,如有以贵捐免试用郎中的,也应俸满三年方能截取知府官职。“对截取人员有严格的要求,郎中自必才具谙练,系部中表现出色,平素所倚重者。违例保送者,要照失察例议处。如嘉庆时,吏、户二部堂官违例而受到议处,而奏参之御史李振祜则赏记录二次。翰林院编修、检讨如“长于吏治”,六年俸满由院保送知府。同知、直隶州知州三年俸满,可推升知府。后又有变通,如同知、知州果堪称职,可不拘年限。再如不得人,即于散州知州、知县内,择才优出众者保荐。
当然,皇帝还可随时任用他认为需要的官员,不受任何法令限制。如道光十六年,翰林编修张集馨,被特简为山西朔平府知府即是一例。不过,此种情况不常见。
考核
清统治者对知府的考核十分严格。除“大计”之年知府应由督抚“注考”外,皇帝还下令督抚,对知府应随时甄别。雍正时,令督抚于知府中“循分供职,不能察吏而又无过犯可参者”,奏请暂留本任,仍于本省拣选保题引见,到任后,前任交待来京,以部属改用。乾隆又屡令督抚,要秉公甄别知府,如有年老龙钟者,即勒令休致,或才具不胜知府之任,尚可内用部属,外用同知、通判等官者,亦分别具奏,与年老之员,一同送部引见请旨,“庶守令相因整理,而于吏治民生大有裨益”。当时,广东惠州知府王苏,“虽诚谨可信,但才非练达,办事迟钝”,南雄知府梁弘助,“虽黾勉供职,而短于才具,毫无展布”,结果都降为同知。嘉庆亲政后,又以“知府为承上接下要职,严谕督抚考核”。这种不定期考核,从考核的绩效看,应为较好的考核形式,它在某种程度上可避免定期考核中的形式主义,具有积极的意义。
由上述可见,清代对知府的人选要求是严格的。它要求担任知府官职的人,不仅要精力旺盛,勤于政事,更要具备为政能力。凡不符合此项条件的,一经发现,都要降级使用。
升迁
按《
钦定吏部则例》规定,清代知府可升道员(正四品)与盐运使(从三品),因道员与知府品阶较近,故以升道员为常。但也有因品能兼优而超擢的。清代知府很少有直升中央部院堂官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代人事制度循序渐进、按资递升的特点。
权利职责
品级
明代:正四品。
清代:初制正四品。
乾隆十八年(1753年)改从四品。
俸禄
洪武二十年(1387年)九月更定的文武百官岁禄标准,成为有明一代文武百官俸禄标准的定制。按照定制,知府月米24石、岁米288石。
俸禄标准是以米石计之的,但事实上却并非全支本色米石,而另有繁杂的“俸钞折色”变化。知府的俸钞折色定例如下:
顺治十三年(1656年)议定的俸禄标准,成为被后来沿用的定制,按照定制,正从四品俸银105两,俸米105斛。
清代
雍正初年实行耗羡归公,支发各官养廉银后,养廉银遂成为有清一代与正俸并行的俸禄制度。
职掌
关于明代知府的职掌,《
明史·职官志》记载较详尽:“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每三岁察属吏之贤否,上下其考以达于省,上吏部。凡朝贺、吊祭,视布政使司,直隶府得专达。凡诏敕、例令、勘割至,谨受之,下所属奉行。所属之政,皆受约束于府,剂量轻重而令之,大者白于抚按,布按议允乃行。凡宾兴科贡,提调学校,修明祀典之事,咸掌之。若籍帐、军匠、驿递、马牧、盗贼、仓库、河渠、沟防、道路之事,虽有专官,皆总领而稽核之。”
表面看来,明史记载知府之职权,为“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知府似乎是一亲民之官,实则不然。若进而考察,则可知其主要职责为“考察属吏”“上下文移”,府乃是上级考核官吏,监临属县,办理公文的承转机关。而所谓“宜风化、平狱讼……”云者,自然也是主要督率其属县而施其政。
清代知府职掌,与明略同。《
清史稿·职官志》有记载:“知府掌总领属县,宣布条教,兴利除害,决讼检奸。三岁察属吏贤否,职事修废,刺举上达,地方要政白督、抚,允乃行。”
代表人物
方克勤(1326—1376),字去矜,宁海人。洪武四年(1371年),征召到京师,参加
吏部考试得第二名,特授官济宁知府。
李贽(1527—1602),字宏甫,号卓吾,别号温陵居士,福建泉州晋江人。明
万历五年(1577年),由南京刑部员外郎出任云南姚安知府。
陈鹏年(1662—1723),字北溟,号沧州,湘潭人。
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升任江宁知府;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十月,任苏州知府。
刘墉(1719—1805),字崇如,号石庵,又号木鹿、勖斋、青原、香岩、日观峰道人。山东诸城人,大学士
刘统勋长子。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授太原府知府;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授江苏江宁府知府。
官职服饰
明代文武官服一般分为朝服、祭服、公服、常服和燕服五大类,另外还有少数官员会有幸得到皇帝的特殊赐服。知府为四品的官服,其公服和常服与其他品阶的官服有明显的区别。
公服:洪武元年(1368年)规定,在朔望朝见、侍班、谢恩、见辞时,以及外放的官员每日清晨上堂时,须穿着公服,以乌纱帽、团领衫、束带为定制,四品官员的公服上织以径一寸五分的小碎杂纹花纹图样。
常服:官员们参加常朝、日常办公时穿着的官服即常服。洪武元年(1368年)规定常服形制和公服一样,都是乌纱帽、团领衫及束带。七品文官的袍衫为一尺阔大袖,腰带用素银。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定制,常服在胸背处增加动物纹样,文官四品为云雁。这些纹样都设计在方形边框之内,置于团领衫的前胸和后背。文官用飞禽,取其有文采之意。
清代官服中是主要的一种服饰是补服,穿用场所和时间也多。补服,也叫做“补褂”,前后各缀有一块补子,形式比袍短又类似褂但比褂要长,其袖端平,对襟,所以或称“外褂”、“外套”。能表示官职差别的补子,即是二块绣有文禽和猛兽的纹饰。根据《大清会典图》规定如下,文四品绣雁。
补服在服饰种类划分中属于礼服,但补服是一个特殊的服装种类,既属于礼服,又属于吉服。它与朝服套穿时属礼服,与吉服袍套穿时属吉服。清代凡朝会祭祀,都要服朝衣补服,凡筵燕(宴)、迎銮及一应嘉礼,俱服蟒袍补服。
(表格参考资料)
(表格参考资料)
历史意义
有清一代,皇帝对作为清代地方行政制度中间环节的知府制度,始终非常关注。他们不断颁诏下谕,反复强调知府官职的重要性并认真督促知府制度的运行,这是清朝以前历代所未曾有过的。清代知府的设置最为普遍。清统治者根据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需要,不断升州为府,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控制与管理,较之以往朝代只根据政治的特殊需要,如将皇帝所在之州改为府等,具有科学性。清朝以前,府尹或知府的任用、考迁等,均无定制,人事任免反复无常,缺乏严格的标准;清代,知府的人事任免已制度化,在此基础上又有灵活变通,以使人地相宜。清代是知府人事法规最完备的时期。清代知府制度在清代地方行政系统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清代嘉庆朝两广总督蒋攸钙曾说清代“外官莫要于知府”,可见,他对清代知府的地位是有着明确认识的。
知府是沟通督抚与州县信息的桥梁。清代,省与州县一般相距很远,上下与各地信息,如靠“驿递”,则比较缓慢。而知府之设,则相对缩短了督抚与州县间的距离。
知府一级的设置,还有助于协调督抚与州县两级权力的正常实施。地方行政只有两级,二者权力行使就有困难。对督抚来说,若集各县事务于一身,疲于各省一般性的事务,则会影响其宏观控制之职能。如各县有事案不上报,又易造成督抚对州县的失控;对州县来说,如直隶于督抚,凡事疲于往来呈报,又不能得到及时的答复,也影响州县权力的实施。知府之设,则可解决二级的困难。在考察吏治方面,知府充当督抚的耳目。在清理刑名方面,“知府尤为上下关键”,徒刑以下的大小案件,经过知府的处理和过滤,可为督抚桌司集中精力妥善办理大案要案提供必要的条件。此外,在维护社会治安、发展经济、振兴地方教育等方面,知府一级都为协调上下两级权力的实施,起过不容忽视不可替代的作用。无此层级或不重视此一层级,上下间权力行使则会发生故障,如清末“知府之权轻矣,各州县之于司道督抚分位悬殊,情事杆格,其中贻误,实非所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