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医疗保险属于
城镇居民医保,也就是针对
城镇户口中没有办法参加职工医保(普通医保)的人群,交的费用比较少,报销比例和总报销额度也没有职工医保高,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承担60%。
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门诊治疗慢性病: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
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社区
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城镇集体户籍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集中登记,到所在区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居民需携带以下材料:
户口簿、
身份证、
复印件、二寸同底免冠
彩色照片2张 (
学龄前儿童提供母子或者父子同底照片)以及户口簿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保情况的有效证明(以医保部门核发的参保证件为准)。
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需住院治疗的,可就近选择城镇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抢救病人不受此限制,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参保居民所患疾病经门诊主治医师诊断确需住院治疗且符合住院病种目录的,由患者或其家属持患者身份证、居民医保专用
病历、门诊医师开具的住院证等
诊断依据,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
住院实行挂账结算,参保居民预交一定费用(含起付标准和需个人自付费用的
押金)后住院治疗,出院时
定点医疗机构核算确定统筹金支付部分和个人支付部分。
居民医保适用于
西安市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1.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
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2.具有本市
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其中,享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重度残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其中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50元)。
其中,享受低保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及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重度残疾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150元)。
参保后,城镇居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总费用):城镇非从业居民为3.5万元,少年儿童为4万元。参保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10年的,从下一年度起最高支付限额可适当提高。
参保城镇居民已缴纳次年
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
死亡证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
一是有利于提高
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
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
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
三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
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四是促进
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医疗保险和
社会互助共济的
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
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