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差
中国唐宋元历代封建政府征收的代徭税
科差是中国唐宋元历代封建政府征收的代徭税。相似于更赋、力庸。初兴于唐宋,但征收面不广,代役税之外仍有徭役。降至元代遂成正式赋税项目。征收内容有包银、俸钞、丝料、户钞。一般按户摊征,并视情况有所区别,其时,力役、职役仍与科差并征。
主要内容
科差主要包括三项:丝料,包银,俸钞。
丝料
窝阔台汗灭金后,在1236年将北方原金统治区居民分封给诸王、贵族和功臣,规定居民每二户出丝一斤输于官。每五户出丝一斤输于本投下。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据郝经《河东罪言》,当时“诸道只纳十户四斤丝”,而平阳又改纳金,以至百姓穷困。郝经于1260年使宋,不久即被南宋囚禁。本文应当作于出使之前。很可能宪宗时期丝料已经有所增加。合计每户每年出丝料一斤六两四钱(按一斤十六两计算),称为二五户丝。其中交给各投下的称为五户丝。凡不曾分拨与各投下的居民,也要交一斤六两四钱丝,全数归官府收受。诸投下应得五户丝,原来可以直接派人去分封地征取,流弊极大。忽必烈即位后,下令二五户丝全部上缴国库,每岁令各投下差人到中书省验数关支。
包银
金朝灭亡前后,河北、山东军阀林立,对人民肆意掠夺,赋税名目极多,毫无限制。真定军阀史氏对此加以改革,将各项赋税合而为一,统一征收,称为包银。以后其它各地军阀也相继施行。1251年,蒙古国定汉地包银额为每户六两,各地地方长官提出异议,改为四两,并许一半折输他物。忽必烈即位后,推行钞法。包银改为以钞输纳,每户钞四两。当时发行的中统钞二两(贯)同白银一两,所以实际上比原额减低了一半。元代纸币不断贬值,政府根据白银与纸币比值的变化而对包银额加以调整。延佑七年(1320)又在江南征收包银,对象是商人和回回人户,每户银二两,折合至元钞十贯(等于中统钞五十贯)。可以推知北方包银也应改为同样数额。江南包银在至治二年(1322)即停征。
俸钞
蒙古政权统治下各级官吏并无俸禄,都以克剥人民为事。忽必烈即位后,始定官吏俸禄。至元四年(1267),令缴纳包银的民户每四两增纳中统钞一两,称为俸钞,专作官吏俸禄之用。俸钞实际上是包银的一部分,所以一般记载只说科差包括丝料,包银两项。
历史背景
民户中根据交纳科差种类、数量的区别和隶属关系的不同,又有各种不同的名目。在各类户中,包银、丝料“俱各验贫富品答均科”。也就是说,每户的定额只是一个平均数,实际上则是按各户贫富不等、户等高低而分别摊派不同的数额。据至元四年统计,科差所入丝一百零九万六千四百八十九斤,钞七万八千一百二十六锭(一锭五十两)。
窝阔台汗在1236年曾宣布“依仿唐租庸调之法”,来制定赋税制度。元代有人说:“包银,谓民纳钞。包以充差发,即古之庸也。丝线,亦差发,古之调也。”所谓“依仿唐租庸调之法”,只是一种强行的比附。实际上丝料、包银之设,与庸、调无论是设立的缘起、还是计征的方法,都有很大不同。且包银更不是在太宗时、而是要到宪宗时候才正式定制。另一项赋税名目元代北方税粮,既有按地亩征收、也有按人丁征收。这是宋、金以来北方两税法在蒙初特殊环境下调整后的结果。但唐代租庸调以人丁为本,元代的科差则以户为本(税粮仍以人丁为本),而且收丝不收布,反映了北方家庭养蚕业的发达,这是两者不同的地方。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04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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