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
劳动报酬
稿酬亦称“稿费”。新闻、出版机构在文稿、书稿、译稿采用后付给著译者的劳动报酬。我国于1984年10月曾颁发《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版权局决定从1990年7月1日起提高稿酬标准: 著作稿由每千字6—20元,提高到10—30元;对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艺理论专著,必须从优付稿酬者,每千字不超过40元。翻译稿每千字由4—14元,提高到8—24元;对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的译稿,每千字不超过35元。印数稿酬由原来的印1—2000册,每万册按基本稿酬的5%付酬,提高到每万册按基本稿酬的8%付酬。对确实有重要学术理论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著,印1—10000册,由原来按基本稿酬的20%付酬,提高到按基本稿酬的30%付酬。
简介
稿酬是指作品发表后交付给作者的稿费,它是出版机构发表作品后给付作者的报酬。
稿酬是作者的一项重要经济权利,是对作者创造性劳动的物质补偿,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经济权利,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
我国实行的稿酬制度是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财产权:……(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稿酬计算有两种。基本稿酬、印数稿酬。
实际上我国现行的稿酬制度,不是国际上通行的版税制。
所谓的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制,还是以基本稿酬为主,印数稿酬为辅的。
基本稿酬的确定,又以作品的“质量的高低,著译的难易”为依据,其基本原则是以质论价,按质付酬,同时兼顾印数
网络时代对稿酬的定义又增添了新的内容,网站拥有者对刊登在该网站上的作品按点击率付给作者的报酬。
发展历史
使用受法律保护的作品,使用者(通常是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和其他版权所有者经济报酬的一种方式,是作者对其作品享有非人身财产权的重要内容,也称稿费。
中国古代,有些作者在应约为他人写稿或其作品由他人发表时,也能取得一些报酬,称为“润笔”。书籍成为商品后,印刷出版者也要付给作者一定数额的经济报酬。
这些可说是稿酬制度的萌芽。近现代有了版权保护制度,资本主义国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的中国,支付稿酬的办法一般采取抽版税(即按每种书的印数计算出总定价抽取一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付给该书作者的稿酬)或卖版权(即作者将作品的版权卖给出版者,出版者一次付酬后不再付酬)的方式。
但稿酬数额大多无统一标准,由作者和出版者自行签订合同,决定支付稿酬的方式和金额。
法规
社会主义国家,大都由国家制定稿酬条例,规定付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稿酬一般尚沿用抽版税方式,但废止了不利于作者的卖版权的办法。
1953年开始,出版社学习苏联,采用按印数定额支付稿酬的方式,即按书稿的不同性质和质量,规定每1000字的稿酬金额,同时规定若干印数为一个付酬定额(如有的书以1万本为一个定额,有的以2万本为一个定额),印数在一个定额以内的付给作者以一个定额的稿酬,两个定额以内的付两个定额的稿酬(余类推)。
1958年10月,文化部颁发了《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这是中国由政府第 1次正式颁布的稿酬制度。《规定》以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相结合的方式取代了不尽合理的定额稿酬的方式。
基本稿酬是以每 1000字为计算单位的字数稿酬(诗歌按行数、画稿按幅数);印数稿酬按基本稿酬的总金额的百分比计算(例如印 1万册付基本稿酬的5%作为印数稿酬),印数愈多,则印数稿酬的百分比相应递减。
初版书付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再版书则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这个办法到1961年改为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文化大革命”中,则完全停止支付作者稿酬。
1977年恢复支付基本稿酬,1980年5月国家出版局颁发的《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又恢复使用基本稿酬与印数稿酬相结合的方式。1984年文化部颁发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基本稿酬比1980年的规定提高了一倍,印数稿酬也作了调整,较为有利于学术著作的出版。
稿酬规定
基本稿酬: 字数稿酬的组成部分之一,即根据书稿的字数及内容质量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稿酬标准或出版合同约定的稿酬标准,以每千字若干元为单位计算稿酬的稿费计算方法,基本稿酬按版面字数计算,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的作千字算。 稿酬一般分三种形式。
1. 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按作品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一定的基本稿酬。再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1%向作者支付印数稿酬。
图书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 例:你的作品是20万字,初版印数为1万册,按千字50元计。 你的初版稿酬就是:200*50+200*50*10*1%=11000元。
采用此种付酬方式的,作者可与出版社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预付稿酬的30%~50%。作品一经出版,应在6个月内付清所有报酬。
附:基本稿酬标准
(1) 原创作品为每千字80~300元。
(2) 改编作品为每千字20~100元。
(3) 汇编作品为每千字10~20元。
(4) 翻译作品为每千字50~200元。
2013年,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预示着教科书免费使用作品的时代即将结束。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确定了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稿酬标准为:文字作品每一年的使用费用是千字300元;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录音制品每首50元。
古人的稿酬
稿费在古代叫作润笔。“以财乞文,俗谓润笔”就是这个意思。“润笔”一词最早见于《隋书·郑译传》:隋文帝李德林起草诏书。高颖在旁边戏道:“笔干了。”郑译也乘机说道:“不得一钱,何以润笔?”后来,人们就把写作文章书画所得的酬劳,包括物与钱,谓之润笔。宋人洪迈容斋随笔》云:“文字润笔,自晋代以来有之,至唐始盛。”又说:“作文受谢,晋宋以来已有之。”
古代文人所得的润笔费,数目十分可观的,如钱泳《履园丛话》载:“白乐天为元微之作墓铭,酬以舆马、绫帛、银鞍玉带之类,不可枚举。”皇甫为裴度作《福光寺碑》,字数不过三千,裴度赠给他车马丝绸,皇甫嫌少,裴度又酬谢绢九千匹。韩愈为文,必索润笔。刘禹锡祭韩吏部文》“公鼎侯碑,志隧表阡,一字之价,辇金如山”。这虽是形容之辞,有所夸大,但也说明当时稿酬是十分高的。古来作家们的稿费,就稿酬总收入来说,要算唐朝的李邕了。《旧唐书》讲,“邕尤长碑颂”,“中朝衣冠及天下寺观,多赍持金帛,往求其文”,“受纳馈遗,以至巨万。时议以为自古鬻文获财,未有如邕者。
古人得的稿费也有很微薄的。欧阳修请蔡君谟为其《集古录序目》作字刻石,赠给他的只是鼠须栗尾笔、铜绿笔格、大小龙茶等物。杜甫有《闻斛斯六官未归》诗云:“故人南郡去,去索作碑钱。本卖文为活,翻令室倒悬。荆扉深蔓草,土锉冷疏烟。“斛斯融为人作碑,稿费无着,要运河江陵索取,所得甚微,致使锅镬无烟。这种情形同旧社会里那些每天苦苦爬格子,所得无几,过着清贫生活的文人作家相去不远了。
给著作者“润笔”的多少,不同的时代各有差异,从中可以看出知识分子在不同时代地位的高下。唐宋两代重诗文,朝廷科举也以诗取士,尤其唐代自太宗以来大多重视文学,爱好诗歌,文人学士很得重视,地位较高。社会上也对作者及诗人厚眼相加,所以“润笔”一般较高。明代则有不同,文人学士的地位空前下降,所以,“润笔”也极少。
稿酬计算方法
版税方式
稿酬=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其中“图书定价”可以用“图书批发价”替代;“发行数”可用“印数”或“实际销售数”替代,版税率一般为8%。
稿酬方式
稿酬=稿费标准*字数+(稿费标准*字数)*1%*印数/1000
付酬方式
付酬标准和计算方式可参照基本稿酬。不足500字按500字算,超过500少于1000字按1000字算。
稿酬个税
起征点与税率
我国稿酬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等同于劳务报酬的计税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稿酬个税起征点为800元。
在近3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上调了两次:2006年由800元提为1600元,2008年由1600元提到2000元。税率则从5%开始,采用九级累进制。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即为14%。
起征点的争议
800元稿酬个税起征点从1980年执行,30多年未变,与时代严重脱节。
在2014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著名作家、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会长张抗抗再次提交提案,呼吁提高稿酬个税起征点。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01 12:26
目录
概述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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