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专门机构
同联合国建立联系的政府间机构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指根据特别协定而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或根据联合国决定而创设的那种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
专门机构
1.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
2.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
3.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
4. 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
5.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
6. 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IDA
7.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World Bank)
8. 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
9.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
10. 万国邮政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UPU
11. 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TU
12 .世界气象组织(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WMO
13.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
1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
15.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IFAD)
16.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UNIDO
17. 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AEA
18. 世界旅游组织(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WTO
机构现状
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政府间机构有18个,包括16个联合国宪章所称的“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联合国专门机构同联合国不是隶属关系。它们是根据各国政府间的协定而设立,并以特别协定与联合国发生关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它们是自治的组织,各有自己的成员、立法和执行机构、秘书处和预算,其会员国和联合国的会员国不完全相同。它们通过经社理事会的协调机构,同联合国以及它们彼此之间在工作上互相配合和联系。它们与联合国之间得互派代表(无表决权)列席对方会议,经常交换情报和文件。它们每年向经社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联合国很多有关经济、社会、文教和科技方面的工作,由上述各专门机构进行。各机构中,有些是在联合国成立以前早已存在的,有些则是联合国成立以后才建立的。它们的绝大多数都有成员国100个以上。国际电信联盟万国邮政联盟世界卫生组织的成员国,则都已超过150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最少,也已达95个。
机构特点
联合国专门机构有以下特点:
1. 在专门领域从事活动
只有在经济、文化、社会、教育、科学、卫生等领域负有广泛活动职能的国际组织才能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
2. 与联合国建立法律联系
根据联合国与专门机构所订立的协定,联合国承认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职权范围,专门机构承认联合国有权向它提出建议并协调其活动,专门机构要定期向联合国提出工作报告,双方互派代表出席彼此的会议,但没有表决权,彼此交换情报与文件,彼此协调在人事、预算和财政方面的安排。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负责协调联合国与专门机构的关系。
3. 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联合国专门机构有其本身的会员国、联系会员国和观察员,联合国的成员国并不当然是专门机构的成员国。专门机构有其本身的组织约章、机关体系、议事规则和经费来源。其决议不须经联合国批准。
根据协定而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或根据联合国决定而成立的那种对某一特定业务范围负有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各专门机构以政府间协定作为其法律基础,其宗旨、原则、组织形式及职权范围等主要问题,均由此种基本文件加以规定。一般说,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加入专门机构,但有些专门机构也允许非自治领土和地区参加,不过这种成员的权利往往受到一定限制。
机构关系
专门机构是由各国政府签订一定的创建文件而成立的,它们在国家间就某一特定领域如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或其他有关方面进行工作。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规定,凡经公约规定而成立的有关国际事务的机构,如经缔约各方认可,均应置于国际联盟的管理之下。1945年《联合国宪章》规定,由各国政府间协定所成立的各种专门机构,通过与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订立协定同联合国发生关系,这类协定须经联合国大会核准。
联合国与各专门机构之间的协定,一般不仅确认了各专门机构在国际社会中的法律地位,而且规定了它们同联合国进行联系的特殊形式与条件,如互派代表出席彼此的会议(但无表决权),经请求时相互把议事项目列入会议议程,彼此交换文件与情报,协调人事、预算、财政等方面的安排。各专门机构同意考虑联合国向其提出的任何建议,并且愿意就其对任何这种建议所采取的措施和联合国提交报告,从而使各专门机构正式被纳入联合国体系。
但是,各专门机构仅依据协定同联合国发生关系,它们本身是自主的。它们始终保有其独立地位,并不构成联合国的附属机关。它们各有其成员国、组织文件、体系结构、议事规程、经费来源以及各自的总部。它们的决议与活动也不需要联合国批准,联合国只是以经社理事会同它们协商并向它们提出建议等方式来调整彼此间的活动。协调一致,是联合国与各专门机构相互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
经社理事会还设有一个“协调工作行政委员会”,以实施上述协定并加强各机构之间的配合。这个委员会由联合国秘书长和各专门机构的行政首脑组成,联合国秘书长任主席。
组织结构
各专门机构的一般组织结构具有类似的形式:①它们绝大多数以全体成员参加的大会为其最高权力机关。大会的职能一般是制定方针政策、通过预算、选举执行机关成员、制订或修改有关约章。大会一般每一、两年召开一次,但也有规定更长时间的,如万国邮政联盟的全权代表大会每隔5年才举行一次。②各专门机构都有一个执行机关,称为理事会或执行局,每年开会数次,其职责为执行大会的决议,提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执行机关的成员多由大会选举,但也有由成员国按定额委派的。③各机构都有一个常设秘书处。远在1865年,国际电报联盟就设有国际局,成为国际组织秘书处的雏形。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局,是早期国际组织中相当完善的常设秘书处之一,其办事人员选自各成员国,成为国际公务员。秘书处主要负担各常设机构的协调任务并处理各种经常性事务,是现代专门性国际组织的核心。上述三种机关,是专门机构典型体制的三级结构。除这三个主要机关外,专门机构还可能设有执行其职能所必需的其他辅助机关。有些专门机构还在世界各地设有地区性的分支机构。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08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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