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
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
财产保全将会使其
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
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
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
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法律界定
管辖:在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
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而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一、裁定期限: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起诉期限与保全的解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您的申请。并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益处:一旦对方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
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而且,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地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
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会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诉讼特点
1、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的特点。《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准予
诉前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这一措施的快速实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关系人因纠纷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2、诉前财产保全在适用效力上同
诉讼保全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
义务主体对人民法院制作的针对其财产的诉前保全裁定,都负有必须履行的责任,否则应受法律制裁。
3、诉前财产保全效力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裁准后,就起诉或
不起诉有选择的权利。申请人若在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未起诉,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裁定
效力终止;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终止;还可因生效
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原申请人在诉讼中撤诉获准、实施诉前保全错误、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
诉讼权利等原因而终止。如果申请人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
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保全裁定在受理法院继续有效。
《民事诉讼法》没有诉前保全裁定有效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的是诉讼中
财产保全裁定效力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程序法和
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因申请人在诉前财产保全后三十日内起诉而应解除诉前保全或由审判
合议庭另行制作保全裁定,笔者理解立法原意已赋予诉前保全的效力具有延续性。因此,诉前保全实施后,申请人在
法定期间起诉的,该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其效力也应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4、被保全财产范围的
广泛性。人们认为,能适用诉前保全的财产除
有形财产即动产和不动产,如货币、车、船、钢材、木材、房屋等外,还应有
无形财产,如
财产使用权、
收益权、债务人到期债权及财产所有权派生出的其他
财产权等都可以作为保全的对象,只是
保全措施与有形财产的保全方式有所不同,如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保全是限制履行,而不能对第三人的财产直接保全。
诉讼程序
依据现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
级别管辖和
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
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
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
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
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
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
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
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
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
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
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
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
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诉讼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
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
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
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工作规则》第十条规定:“诉前保全申请人在15日内不起诉的,承办人应及时依法裁定解除保全,并将
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提供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诉前
财产保全时需提交以下证据和材料:
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
4、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
5、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理由、署名和时间四项内容。
样式: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附:1、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紧急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年 月 日
书写说明:1、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
户籍所在地或者
经常居住地,邮编及
联系电话。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
住所地、邮编及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2、申请事项:应写明请求保全的标的额,该标的额不得超过诉讼争议的标的额,例如:“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
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如果请求保全的财产系双方当事人争议的
标的物,应写明请求保全的财产名称,例如:“请求法院对坐落于
上海市
杨浦区×路×号×室房地产采取保全措施”。
3、申请理由:首先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何发生纠纷,再具体写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原因。
4、署名和时间: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签名(不能书写姓名的,可以捺拇指印)。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加盖单位
公章。时间要填写准确,
申请书上签署的时间与实际递交申请书时间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注明实际递交时间,实际递交申请书的时间为
正式申请时间。
5、申请书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必须用
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创新实践
北京朝阳区法院率先进行了创新实践,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加强诉前财产保全
新规已正式实施,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一时无力提供等额财产担保的,只需根据情况交付保全财产10%至30%的担保,其余部分30日内补齐即可。朝阳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中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
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但同时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与保全财产等额的担保。在这样的条件下,很多大标的额案件,或原告为农民工等困难群体的案件,往往因原告方无力
支付担保金而难以获准诉前财产保全,从而给当事人
恶意转移财产留有可乘之机,也为日后判决的执行埋下隐患。为此,朝阳法院从2005年10月31日起,试行了诉前财产保全分期支付担保的制度。此项新规定虽仍以全额担保为原则,但当事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只需提供相当于被保全财产10%至30%的担保,法院即可启动保全程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等措施。但同时,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30日内,补齐已交担保数额与全部保全数额的差额,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因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这做法还只是在时下立法的框架下,对申请人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的财产担保进行
分期缴纳而已。因为申请人缴纳的期限只有30日,逾期未缴纳,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这其实只是缓解了申请人一时的困难。
民事诉讼的
普通程序最长是6个月,即使
简易程序也得需要3个月,而30天内(即1个月)人民法院一般根本就审理不完,那么当事人也就无法得以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二条第7项规定:“案件
事实清楚,
法律关系明确,农民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供担保确有困难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的,人民法院可以免除申请人的
担保义务,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