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语(英语:
phrase),别名词组、
仂语,是大于词而小于
句子的
语言单位,具有充当
句法成分的功能。
词义源流
汉语语法学史各时期论著涉及短语部分,存在三种短语观。第一种是包含
主谓短语在内的
实词和
实词的句法关系组合,以
赵元任《国语入门》(1948)《
汉语口语语法》(1968)、
朱德熙《语法讲义》(1982)等为代表,标为「短语狭义1」;第二种是不含
主谓短语在内的实词和实词的句法关系组合,以
黎锦熙《
新著国语文法》(1924)、
王力《
中国现代语法》(1943)等为代表,标为「短语狭义2」;第三种是含主谓短语在内的实词和实词的句法关系组合,再加上一部分
实词和
虚词的非句法关系组合,以
吕叔湘《
汉语语法分析问题》(1979),
黄伯荣、
廖序东《现代汉语》(1988;2017)等为代表,标为「广义短语观」。
朱德熙于1982年出版《
语法讲义》,他认为短语(朱著称「词组」)指「词和词的组合,也称句法结构,最简单的词组是由两个词组成的」。其
外延包括
偏正结构、
述宾结构、
述补结构、
主谓结构、
联合结构、连谓结构六类。
(一)「短语狭义1」溯源
1956年,朱德熙参与制定《
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以下简称《暂拟》)。在《暂拟》中,短语是「
实词和
实词按照一定方式组织起来的」,其外延包括联合关系、偏正关系、
动宾关系、主谓关系这四类由实词和实词组成且具有句法关系的组合。
《暂拟》的主编为
张志公,张志公于
1953年出版《
汉语语法常识》,他认为短语(张著称「
仂语」)包括「主谓仂语、主从仂语(细分为偏正和动宾)、联合仂语」三大类,对短语的处理已和三年后《暂拟》体现的短语观基本一致。
张志公的学术思想受
赵元任的影响。赵元任于
1948年出版《国语入门》,该书跟之前的语法书最大的区别是
主谓结构获得和其他结构相同的地位,不再单独叫做「
子句」,而是统称为句法结构,并将句法结构定义为「词与词之间的关系,也包括词组跟词组的关系」。其外延包括
主谓结构、
并列结构、
向心结构、动词宾语结构、
连动式五种。
朱德熙《语法讲义》也将「词组」称为「句法结构」,其对短语的分类也和
赵元任《国语入门》的句法结构高度重合。
赵元任《国语入门》的
向心结构指
偏正结构,例如「房子的顶儿」,没有提到
述补结构。赵元任于
1968年出版的《
汉语口语语法》增加
述补结构,将句法结构类型扩展为六类,与朱德熙于1982年出版的《
语法讲义》完全一致。
在赵著之前,尚未发现哪本论著持有这种短语观。同时代的语法著作(
王力《
中国语法理论》《
中国现代语法》、
吕叔湘《
中国文法要略》等)都认为
主谓短语不属于短语,赵著与同时代的语法著作处理不同,其背后的理论渊源是美国结构主义语法观。
(二)美国结构主义语法观对「短语狭义1」的影响
赵元任对汉语句法结构的分析受美国
结构主义语言学派的影响。
「句法结构」这一术语最早见于
布龙菲尔德。
1933年,布氏称句法结构为
syntactic construction,指「一个语言中的词和短语,在较大的自由形式(短语)中出现,任何有意义的、重复出现的这些成套的
语法单位就是句法结构」。
布氏这里的「词和词」在短语中出现,以及「短语和短语」在更大的短语中出现,和赵元任所说的「词和词的关系,『词组和词组的关系」是一致的。此外,赵著将主谓结构也归入句法结构,而不是按照国内同期学者的处理,将主谓结构独立为子句,这很可能受到布氏句法结构的影响。
布氏也没有像之前的欧美学者那样,因主谓结构具有限定动词的形态变化而将主谓结构处理为从句;相反,布氏运用
直接成分分析法切分出
英语的
主谓结构,称为施事一动作结构,其特点跟其他句法结构并无不同,都是由两个(或多个)词组成,可以在更大的结构中出现。
但是赵元任《国语入门》并未全盘接受布氏的句法结构理论,而是进行了适当改造。布氏将英语中的句法结构分成两大类:
离心结构和
向心结构。其中离心结构包括由英语中
介词和
连词引导的两类结构:介词结构(如
with me)和连词结构(如as I)。
霍凯特(Hockett,1958)特别强调这两类是由
小品词(
particle)所引导的结构。
赵元任《国语入门》也注意到汉语中存在
介词等
虚词与其他
实词组配的现象,但并不将虚词看作短语的组成成分,而是看作表示结构关系的标记。之所以这样处理,赵元任于1968年出版的《
汉语口语语法》进行了说明,「(这样处理)产生的结构关系少,分析较为简便」。
例如,「吃跟喝」中,赵元任将「
跟」看作并列式的标记,不算做该结构的组成成分,进行
直接成分分析时,只分析「吃」和「喝」两个
直接成分,这要比分析出三个直接成分「吃」「跟」「喝」更加方便。
故此「短语狭义1」虽然直接受到美国结构主义语法学派观念的影响,但国内学者在吸收该理论的过程中,对其进行了适当的改造,使之更加简洁且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汉语语法研究。
「短语狭义2」把短语与
句子(包括子句)对立起来,
主谓短语称为子句或句子形式,被排除出短语之外。
(一)「短语狭义2」溯源
最早使用「短语」这一名称的是黎锦熙于
1924年出版的《
新著国语文法》,他对短语的定义是「两个以上的词组合起来,还没有成句的,叫做『短语』,简称『语』,旧时时叫『顿』或『读』」,并标注「相当于英文的
Phrase 」。
持这种短语观最近的著作是刘世儒于
1963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语法讲义》,刘著把短语定义为「一个
实词组织起来,表示一个比较复杂的意思,但不具备交际功能且尚未成句的
语言单位」。其外延包括联合型、附加型、支配型。
主谓短语被称为「
子句」,不属于短语。
比刘著较早的是王力于
1943年出版的《
中国现代语法》,王著称短语为「
仂语」,表示「实词和实词组合,但是只能表述一个复合意义,不能成为句子的组合」。其外延包括
动宾短语、
偏正短语、中补短语、
联合短语。
主谓短语被称为「句子形式」,表示「两个以上实词相连接,能称说一件事情者」,不属于短语。
此外,王力的《中国现代语法》虽是1943年出版,但是初稿于
1938年完成。1938年及之前是文法创建时期,学界都是将主谓结构称为子句或句子形式,不看作短语。
「短语狭义2」最早可追溯到严复于1904年出版的《
英文汉诂》。严著称短语为「
仂语」,是指不能成句,并且不是缺少
主语就是缺少
谓语的结构。
主谓结构则被称为「子句」,意为「所连之数字,自成完句者」。在严著之前,未发现哪位学者持这种短语观。
(二)规定性语法对「短语狭义2」的影响
严复于1904年出版的《英文汉诂》在序言部分写道「乃以数月之力,亲采英人马逊、摩栗思等之说。」这里提到的「马逊、摩栗思之说」,是指英国
19世纪两位语法学家Mason和Morris的著作。Mason( 1896)认为,英文的
子句或
句子是含有
限定动词并且能够表达一个完整意思的组合,而短语不能表达一个完整的思想或命题。对
黎锦熙语法观有直接影响的纳斯菲尔德(Nesfield)也持相同观点。
据
潘文国于1997年出版的《
汉英语对比纲要》 , Mason和Nesfield等学者是规定性语法的代表。所谓规定性语法是指
18世纪中叶到
20世纪初语法学者为当时杂乱无章的
英语归纳出的一系列规则。
这一时期代表性著作中涉及到英语短语的内容,都规定短语为不表达一个完整意思的词的组合,并且不具有
限定动词的形态变化。而
主谓结构可以表达一个完整的命题或思想,并且含有
限定动词,可以成为一个
句子,故不在英语短语范畴之内。
中国早期语法著作很大程度上都是基于这一时期的英语文法建立的,无论是语法论著的编写体例还是语法学理论都受到这一时期英语论著的影响。汉语的「短语狭义2」很可能直接受到规定性语法的影响。
目前汉语学界已不再使用「短语狭义2 」,原因是汉语的
主谓短语和句子不像英语那样具有限定动词形态变化,无法凭借动词的形态变化把
子句和短语区分开来。正如朱德熙于1985年出版的《
语法答问》所说「汉语的
主谓结构独立的时侯相当于英语的
句子,不独立的时候相当于英语的
子句。按英语语法的观点来看,它是和词组相对立的东西。汉语的
主谓结构实际上也是一种词组,跟其它类型的词组地位完全平等。它可以独立成句,也可以做
句法成分。」
「广义短语观」既把主谓短语纳入短语的范围之内,也把一部分实词和虚词的组合纳入短语的范畴。
(一)「广义短语观」溯源
目前多数汉语语法教材持广义短语观,如
邢福义主编的《
现代汉语》(2003),
邵敬敏主编的《
现代汉语通论》( 2016),
黄伯荣、
廖序东《现代汉语》( 2017)(以下简称黄廖本)等。其中黄廖本修订次数最多,其早期版本于
1988年出版。黄廖本称短语为词组,认为「词组可以由实词和实词构成,也可以由实词和虚词组成」。
据高更生《
汉语语法专题研究》(1990) ,
1981年《「
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修订说明和修订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对《暂拟》涉及「短语」部分进行了修订,把词组范围进一步扩大,将
实词和
虚词的组合也叫做「词组」,例如「介词词组」等。
这种短语观还可以向前追溯,
吕叔湘于
1979年出版的《
汉语语法分析问题》将短语分成并列式、主从式、主谓式、其他方式四类。其中前三类分别对应
联合短语、
偏正短语/中补短语/
动宾短语、
主谓短语这三类实词和实词的组合,其他方式则主要指实词和虚词的组合,包括介名短语、「的」字短语等。吕著在后文指出,介名短语、连词短语之间的结构关系叫做附属关系。在此之前,尚未发现哪部论著持同样的短语观。
(二)美国结构主义语法观对「广义短语观」的影响
吕叔湘的学术思想受到以
布龙菲尔德为代表的美国结构主义语法学派的影响。布氏(1933)及其学生霍凯特(1958)将英语的句法结构(也称合成短语)分为离心和向心两种类型。
离心结构包括
介词结构和连词结构。
这两类结构整体的语法功能和构成成分的功能并不一致,也被归入由词和词构成的合成短语。两位学者的短语观跟吕叔湘( 1979)基本一致,且吕著在附录中对布氏的句法结构理论进行了介绍。而在美国结构主义语法学派之前,欧美的语法学家都是将主谓短语处理为
子句或
从句(
clause)。故此,广义短语观很可能直接受到布氏(1933)句法结构理论的影响。
上文梳理了汉语学界三种短语观的发展脉络,探究其背后的理论渊源。「短语狭义2」主要受到规定性语法影响。「短语狭义1」和「广义短语观」虽然都受到美国
结构主义语法中句法结构理论的影响,但汉语学界对其态度不完全相同。
「短语狭义1」在接受该理论的过程中对其进行了适当的改造,把
实词和
虚词的组合排除出汉语短语之外;「广义短语观」则直接接受其观点,将汉语中一部分
实词和
虚词的组合也纳入短语范畴。
通过上文可以看出,汉语学界的短语观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呈现一个从套用到反思改造的发展过程,这可以为当今汉语学界吸收国外语法理论运用于汉语语法研究提供借鉴。同时也促使反思,对待国外的语言理论,不能一味地套用,而是要在结合汉语自身特点基础上适度借鉴,甚至要加以改造,以更好满足汉语语法研究的需要。
广义短语观虽然接受度最高,但并非将所有的实词和虚词组合都看作短语。如「的」字短语和「着」字短语都是
助词和
实词的组合,但前者是短语,后者就不是。这背后的依据又是什么?一般的语法书都避而不谈。王琛博与
蒋静忠的《汉语短语观探源》猜想或许跟
离心结构有关,即只有当
虚词与
实词组合构成离心结构时,才看作短语。这样处理有何优势了是否符合汉语的特点了尚需进一步论证。
短语的分类
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围绕「本位」问题产生过许多争论,从《
马氏文通》的「
词本位」到《
新著国语文法》的「
句本位」,再到朱德熙的「
词组本位」、
徐通锵「字本位」、
邢福义的「小句中枢论」,其争论的根本在于:以哪一级
语法单位为本位更能够全面而省力地建立
现代汉语句法体系。
其中尤以朱德熙的「词组本位」在现代汉语语法研究中引起反响最大,许多现代汉语教材都以词组为本位构建汉语语法体系。虽然学界对于「词组(短语)」这一级语法单位在现代汉语语法研究中的重要性已达成共识,但同样以词组作为语法本位的学者建立的短语系统却并不一致,包括不同版本的现代汉语教材中的短语系统也存在很大差异,这给汉语语法研究与教学带来诸多不便和困惑。
以词组作为语法本位的有代表性的现代汉语教材(主要为
黄伯荣、
廖序东《现代汉语》和
邵敬敏《
现代汉语通论》),曹敬娇《〈 语法讲义〉与通行现代汉语教材短语系统对比研究》将它们的短语系统与《语法讲义》的短语系统进行对比,认为《语法讲义》短语系统较其他现代汉语教材的短语系统更为合理,同时也存在着不足之处;最后在对比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完善现代汉语短语系统的方案。
在不做特殊说明的情况下,为行文方便,下文中「短语」与「词组」、「结构」不做名称上的区分;关于「短语」、「词组」和「结构」的内涵与外延的问题,将在文中另行探讨。
各系统对比
由以上三家短语系统的分类图示可以看出,学界对于汉语短语系统的分歧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名称问题。黄廖本统称「短语」;邵本总称「短语」,下分「词组」和「结构」;《语法讲义》称「词组」,将词组分为各种「结构」。
2.结构分类内容不一致。黄廖本与邵本差别仅在于「助词短语」与「『的』字结构」的范围大小问题;而《语法讲义》与前二者差别较大,短语系统中没有「
同位短语」、「
方位短语」、「
量词短语」和「
兼语短语」的位置。
3.功能分类问题。黄廖本为短语进行了功能分类;《语法讲义》只是提到「任何句法结构都可以从内部结构和整体功能两个不同的方面来观察」,但并没有对短语进行功能分类;邵本没有涉及功能分类问题。
4.与黄廖本和邵本不同,《语法讲义》对
偏正短语、
述宾短语、
述补短语和
联合短语分别进行了「粘合式」和「组合式」的区分。
曹敬娇认为,整体而言,《语法讲义》的短语系统较黄廖本和邵本短语系统更为合理,但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将就以上这几个方面分别探讨:在第4章中就系统成员的独立性研究「方位短语」、「同位短语」和「兼语短语」的地位问题;在第5章中就系统的完整性讨论「量词短语」和「助词短语」的有无问题;在第6章中从分类标准的一致性方面探讨功能分类问题以及粘合式和组合式的区分问题;在第7章中解决「短语」、「词组」和「结构」的名称问题,并尝试提供一个更趋合理的「词组本位」短语体系面貌图。
系统成员的独立性问题
本章讨论短语系统中一些成员的独立性问题。从三家短语系统图示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学界对于某些短语类型的独立性存在质疑,本章中分三节分别讨论「方位短语」、「同位短语」以及「兼语短语」在短语系统中的地位,确定这三类成员是否应该在短语系统中独立为一类。
(一) 「方位短语」的独立性问题
邵本和黄廖本的短语结构类型中都包含
方位短语,只不过在邵本中算作「实词与实词非结构组合」的「
方位结构」,在黄廖本中被放在基本类型以外的「其他短语」中;但是《语法讲义》的短语系统中却没有方位短语的位置,在
方位词的介绍中也只说其「基本用法是表示处所」,在举例中提到「天下、乡下、阁下、郊外、例外、格外」是
复合词,「灯下、笔下、门外、世外」是文言说,并没有就这种形式的性质是词还是短语做具体的分析。这使得我们不得不去重新考虑方位短语的独立性问题。
短语系统的建构是以
词类系统的建构为前提的。早期学者对词类系统的建构还是粗线条的,词的分类不够细致,没有注意到
方位词的特殊之处,自然也没有「
方位短语」这个概念。
吕叔湘《
中国文法要略》在基本词类之外最早提出了「方所词」的概念,包括方所限制词以及表示方所的名词(他将名词、动词、形容词以外的意义相对不那么实在的词统称为「辅助词」,辅助词不等同于现在的虚词,其概念的涵盖范围比虚词大,包括限制词(副词)、指称词(称代词)、关系词和语气词四类。方所限制词是限制词的一个小类,如:这里、那里、到处等。),涵义相当于现在的「
处所词」与部分学者定义为「
方位短语」的集合。但是方位词还没有独立出来,「室内、书中、国外、地下」这样的形式仍被当作词而不是短语。
随着语法研究的不断深入,学界开始注意到方位词的一些特殊作用,许多学者开始将名词与方位词结合的不同情况分开看待,一部分看作是合成词,一部分看作短语;其中有的区分
单音节和
双音节方位词在使用中的差别,有的则从方位词附着在名词后时「是否加进一个『的』并且/或者引进一个重音或轻音」来判定「名词+方位词」(以下简称「名+方」)结构的性质,例如:
赵元任(1948)把「上、里、后头、下」等这样的成分称为「定位字」(定位字是粘附字,造成向心复合词的第二个成素,结果是时间词或者地位词。例如:「桌上」「屋子里」「椅子后头」「纸底下」「黑下」(=夜里)。),用来构造
时间词或者地位词。也就是说,这类成分是词的构成成分,比词的地位低,属于
语素。
可见此时我们现在所谓的「方位短语」仍然被看作是词。但随后在谈到向心复合词时,又在举例中区分道:「『桌子的上头』是个
仂语,其中『上头』是名词,『桌上』却是个加定位字的体词结构复合词。」(《北京口语语法》
李荣译本1952)。
胡裕树《现代汉语》(1962)认为方位词的主要用途是附着在别的实词或词组后边,组成「方位结构」,如「屋子里、开会前、长江边、假期当中、太平洋以东、长江与黄河之间、他出国以后」;同时在注释中说明:双音节的语言形式「国外、乡下、晚上、夜间、桌上」之类都是名词,不是方位结构。
赵元任《汉语口语语法》(1979)认为一个双语素的方位词可以扩展成一个复杂的
处所词或处所短语,看是否加进一个「的」并且/或者引进一个重音或轻音。例如「纸·上」和「纸·上·头」是处所词,「纸上·头」、「纸的上·头」是处所短语。
然而对「名+方」这种形式的认识仍然存在着问题:学者们对于该形式在合成词和短语间的区分并不一致,甚至有一些语法著作对这个问题模棱两可,一笔带过:如
胡裕树《现代汉语》(1979)认为「方位名词经常附着在别的词或词组上边,组成表示时间或处所的名词或词组,如『屋里』、『国外』、『长江边』、『开会前』、『假期当中』,『太平洋以东』、『长江与黄河之间』、『他出国以后」
假如我们默认为逗号前为名词,逗号后为词组,也很难理解「假期当中」和「太平洋以东」何以分属于不同的范畴;而除其所列举出来的例子以外的类似形式也没有合理的判定标准。
张静《(新编)现代汉语》(1980上册)言辞更是暖昧,只说「上、下、前、后」等(即单纯方位词)以及由它们加上「边、面、底、当、以、之」构成的「前边、上面、底下、当中、以上、之后」等(即合成方位词),「经常跟在别的词或词组后边,组成表示时地的名词或名词性词组(粗体为笔者所加)」一一但是他并没有明确说明哪种情况是词,哪种情况是词组,所举例子中也没有加以区分,而在注释中又给出两可的标准:可以将单音方位词算作
词素,双音方位词算作地位名词(也就是说
名词加单音
方位词的形式算作词,加双音方位词的形式算作词组);也可以把单、双音的方位词都算作时地名词,这样「名+方」的形式都是词组。
此外,从一些学者著作中对该问题态度的反复和论述中的矛盾也可以看出「名+方」这个形式的定位存在问题。如胡裕树《现代汉语》前后修订不同版次间的差别『表现出态度的左右摇摆,举棋难定;又如赵元任著吕叔湘译《汉语口语语法》中相关问题用例的矛盾。
曹敬娇认为,方位词与名词的组合不能被当作词来看待。
首先,从结构形式上来说,这种形式是实词与实词的结构性组合(方位短语的内部结构关系将在下节具体论述),此前学者认为方位词是附着在名词上,因此「名+方」是一个词,而曹敬娇认为,合成方位词可以独立做名词的
修饰语(如「前面的路」),也可以与
介词连用(如「在前面」),证明合成方位词并不是必须附着于名词;
而单纯方位词之所以不能像合成方位词这样使用,很大成分上是由于汉语双音节词汇习惯的限制,在古汉语中单音节方位词是可以独立使用的(如《书·吕刑》:「穆穆在上,明明在下。」又如《前赤壁赋》「船头坐三人,中峨冠而多髯者为东坡,鲁直居左。」),况且现代汉语中单纯方位词也并不是绝对不能独立使用,如郭锐《现代汉语词类研究》(2002)指出,在对比格式中单纯方位词也可以单独做「在/到」的
宾语,如「一个在上,一个在下」。
其次,从系统的一致性上来说,如果「名词+的+合成方位词」被定位为短语(毫无疑问是短语),那么「名词+合成方位词」也应该是短语,因为「的」字只能对二者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起作用,而不能作为决定其是词还是短语的绝对依据,中间能插入「的」字的组合是短语,不能插入「的」字的未必就不是短语;那么同样的道理,「名词+单纯方位词」应该同样是短语而不是词,因为单纯方位词与合成方位词同属方位词的下位成员,地位是平等的,属性是一致的,不应该仅仅凭借一个是单语素一个是双语素就进行区别对待(
介词也有单双音节之分,「按文件」、「按照文件」并没有做不同处理)。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实际问题需要考虑:方位词虽然数量有限,但是它们有巨大的组合能力,可以与无数的名词组合成无数的「名+方」形式,如果这些形式都被当作词作为词条收入词典,即便词典编著者能完成这样巨大的工作,那也将是汉语学习者无法承受的学习负担。更为要紧的是:「名+方」的意义是完全可以从成分意义推知的,不是大脑词库里储存的现成单位,而是在线生成的结构体。
(三)方位短语在短语系统中的地位
既然确定了「名+方」属于短语这一层级,那么下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这种短语是否能够独立;如果不可以独立,那么在短语系统中这种形式应该被放在什么样的位置。下面就来研究这些问题。
前面提到,许多学者把「名+方」的组合分成两部分区别对待,一部分看作
处所词,一部分看作
方位短语。
胡裕树《现代汉语》(1962)都将这种形式独立地看作方位词组(短语);吕叔湘(1980)在《
现代汉语八百词》「现代汉语语法要点」一章中所列「汉语里常见的短语类型」中也包括方位短语。词组结构类型的划分,是「根据词组内部组成成分之间的语法关系」(朱德熙1982/2009: 14),例如,若前一部分修饰或者限制后一部分,则属于偏正结构;若后一部分是对前一部分的陈述,则属于主谓结构。那么,组成方位短语(词组)的名词和方位词之间是怎样的结构关系?
王力(1943, 1944/1985: 18)将词的组合中,粘附于其他成分的词叫次品,被粘附的词叫首品,认为名词通常被用为首品,「但也有用于次品的」一一这里便举了「楼上」这样的例子,也就是说,这里的名词「楼」做了次品,粘附于「上」。
丁声树(1961: 74)认为,方位词放在名词前头是修饰名词的,放在名词后头时,则受名词修饰,造成时间词和处所词,如「城东、门后、十天内」等。
赵元任(1979:146)在「句法结构」一章的「主从结构」中列举了「桌儿上、家里、陛下、桌子的底下」这样的例子,表示「物件修饰处所」的关系;后又在讲解方位词时提到:方位词「跟它前头的从属于它的体词合起来构成一个处所词(即我们所说的 『方位词组』),如『桌子上』……」(赵元任:277一278。
张志公(1982: 390)将「名+方」划入名词短语,认为「方位词是中心语,前头的名词作定语,表示处所、范围或时间。」
张静(1980a: 103)也在注释中明确表述了对方位词的处理方法:「我们把双音的划入名词;单音的,如『上』『前』『南』等,在『桌子上』『饭前』『城南』等词里,算作一个词素,在『往东走』『向前看』『新桌子上』等词组里算作地位名词。为了方便,也可以考虑把单音的一律看成时地名词,这样『桌子上』『饭前』等就是偏正词组。」(以上着重号均为笔者所加)
从以上学者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方位短语中的名词与方位词实际上是修饰与被修饰的关系,这种结构关系刚好与
偏正短语的结构关系吻合。然而很少有学者将其当作偏正短语来看待。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2007)还特地对表示处所的方位短语与
定中短语进行区分,具体的方法是看能否插入「的」字一一用这种方法鉴定得出的结论是:「桌子上」是方位短语,「桌子上面」是定中短语
用黄廖本的方法实质上是区分了单纯方位词和合成方位词与名词组合的不同情况,即「名词+单纯方位词」为方位短语,「名词+合成方位词」为偏正短语。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同为方位词下位成员的单纯方位词和合成方位词在相同的组合环境中不应被区别对待,这样不仅破坏了系统的一致性,也会给汉语学习者带来理解上的困惑和负担。
近年来,学界已经对方位词组作为偏正词组的一个小类有了新的认识,如
郭锐《
现代汉语词类研究》(2002)明确提出:「
方位结构是一种定中
偏正结构,判断的标准时:前面的
定语是后面成分的参照。」
张文元《邵冯本〈现代汉语概论〉的词组观——与其他八本〈现代汉语〉教材比较》(2010)肯定了
邵霭吉、
冯寿忠主编《现代汉语概论》取消
方位词组独立资格的做法,并尖锐地指出黄廖本对待方位词组问题的不合理。张文指出,黄廖本增订三版列
方位词88个,而到增订四版,因拿「的」字做例,前头不能出现「的」的,算
方位词,能出现「的」的算
处所词,只列方位词31个,进而认为,「黄廖本把50多个双音节方位词从方位词中开除出去,实际上采用的是一种断尾求生的做法:为了减少方位词组跟
偏正词组的共同点,而牺牲了多数……」
综合以上分析,曹敬娇认为,将
方位短语划为
偏正短语范畴之内是完全可以也是理所应当的。
当然,正如任宜知《方位词组与含有方位语素名词的划界问题》(1986)和冯志纯《谈谈由方位词构成的名词和方位短语的划界问题》(1989)指出的那样,在这个问题上还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名+方」都可以算作
偏正短语,如「早上、天下、眼下」等等,这些整体意义不能由其组成部分简单相加得到的,属于词,不能与上面讨论的所谓「方位短语」相提并论。
(一)「同位词组」与「同位性偏正结构」
所谓「
同位短语」是又一个在黄廖本和邵本短语系统中有而《语法讲义》短语系统中没有的短语类型。在《语法讲义》中,类似于所谓「同位词组」的形式出现在
偏正短语中,被列为「同位性偏正结构」。
(二)学界对于所谓「同位短语」的不同意见
对于所谓「同位短语」,学界争议颇多,学者对待该问题看法很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持此观点的有
黎锦熙《
新著国语文法》(1924/2007);
胡裕树《现代汉语》(1962, 1979, 1982);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2007);
邵敬敏《
现代汉语通论》(2007)等。
黎锦熙虽然没有给短语分类,但在讲解「
实体词的七位(变式的句法)」时,第六位便是「同位」,与所谓「同位短语」的结构关系相吻合。
黎氏将同位分为三种,并在该节讲解的最后提出注意:「以上三种同位,惟第一种加于本名前面的,形式上很像作形容附加语的领位名词;实质上也带有修饰本名的性质。可是它与领位有一大不相同之点,就是决不可用介词『的』字—这便是同位和领位的根本区别」,以强调「同位」与「领位」不同,也就是强调了所谓「
同位短语」与
偏正短语的差异性。
胡裕树《现代汉语》各版本虽然对「同位短语」都没有详细地讲解,但经过几次修订,「同位短语」的地位不曾动摇。
黄廖本说「(同位短语)前项后项共作一个成分,因前后语法地位相同,故名同位短语;又因前后项有相互说明的复指关系,故又叫
复指短语。」其后还列举了「同位短语」与
联合短语的不同点,旨在与
联合短语划清界限。
邵本列举了「同位短语」五种不同的类型,而后说明用插入「的」字的方法来区别
同位短语与
偏正短语:「同位短语两个成分之间一定不能插入『的』,只能插入诸如『这……』一类的结构。」这显然是黎锦熙观点的延续。
此外,《中学教学语法系统提要》称为「复指短语」,名称虽有不同,内容是一致的。
持此观点的有吕叔湘、朱德熙《
语法修辞讲话》(1952/2002);朱德熙 《语法讲义》(1982/2009);
李人鉴《关于所谓「同位词组」》(1986)等。
《语法修辞讲话》认为,同位成分「一个做
句子的成分,另一个来解释它」,「第一个是
本位语,第二个是第一个的
同位语」;「
同位语可以加在
本位语的前面,形式上跟普通
附加语没分别,只是不能加『的』字」。
《语法讲义》对「同位性偏正结构」的讲解比黄廖本和邵本更为细致,不仅区分了该结构的不同类型,还对每一个类型进行单独论述。
与众不同的是,《语法讲义》认为「同位性偏正结构的特点是
定语可以指代整个
偏正结构」,这样,「同位性偏正结构」不仅包括被多数学者认同的「首都北京、夫妻二人、他这个人」等类似形式,还将「这本书、两块钱、五斤米」这样的「数+量+名」结构,以及「我的眼镜、新来的老师、他写的诗」这样的一部分「的」字结构做
定语的结构也包括进去,并因此区分了「新的房子」与「新房子」的内在差别。
《关于所谓「同位词组」》分别论证了七种所谓「同位词组(短语)」的形式,认为只有最后一种
代词与专名组合的情况(如「我高玉山」和「老孙头我」等)属于
插入语,不应与其他形式相提并论,其余六种都属于
偏正短语,进而主张取消「同位词组」这个术语。
持此观点的有:吕叔湘《汉语语法分析问题》(1979)和张静《现代汉语(上)》(1980)等。
吕叔湘把所谓「复指关系」包括在并列关系之内;张静在举例中涉及到相关形式,定性为「解说联合」关系。
四、分类看待。
持此观点的有
赵元任《汉语口语语法》(1979);
李人鉴《关于所谓「同位词组」》(1986);
冷瑾《同位短语和复指短语刍议》(2001)等。
《汉语口语语法》将同位分为紧凑同位、松散同位和插入同位三种一一「紧凑同位是主从短语或
复合词」,如「王家、李大夫、天字、科学杂志、吴县、你懂不懂『岂有此理』这个话?」;松散同位「是无停顿的并列结构」,如「我的朋友江一、文学院长陈方伯、东西交通的孔道
苏伊士运河、我有个八哥儿会说话的」;插入同位「不跟句子里边其余部分发生结构关系,是插入的或追补的成分,可以去掉而不影响句子的完整性」,如「江一,(是)我的一个朋友,要来见你/他们(是)外国人不会吃瓜子儿/他做了一套新洋服,挺漂亮的一套洋服」。
《同位短语和复指短语刍议》认为「同位」不等于「复指」,「复指」也不同于「同位」,并用自己的方式划明了「同位短语」与
偏正短语、
联合短语和
独立语(外位语)的界限,提出「只有既『复指』又『同位』的语言现象才可以看作是同位短语」的观点。
(三)「同位短语」研究范围的界定
关于「同位短语」,有一些语言现象虽然与我们要研究的对象相似,但实际上并不属于我们要研究的范畴。
请看以下例句:
可以看到,同样的情况,
黎锦熙《
新著国语文法》(1924)将此类形式看作同位的一种一一重指的同位(《
新著国语文法》:特别着重的主位名词和提前的宾、副等位,往往于本名后重加「类名」(类名上常附一个「指示形容词」),或重加指示代名词「它」字等,以代它的本位。但这着重的词常稍稍停顿,自成一读(这词就是本位成分的「外位」);
吕叔湘、朱德熙《
语法修辞讲话》(1952)在介绍「同位成分」后又分析了「外位成分」(「有时候,我们又把实际上指相同事物的两个词或短语拆开来放在两个地方,用一个做句子的成分,把另外一个放在句子的头上。我们就管这个居于结构之外的成分叫外位语,管那个结构之内的成分叫本位语,后者常常是一个代词。」),把「同位成分」与「外位成分」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将上述形式与「中国人民热爱他们的领袖毛泽东」中的「他们的领袖」这样的同位成分区分开;
冷瑾《同位短语和复指短语刍议》(2001)与《
语法修辞讲话》的结论相同,认为这种情况属于不同的
分句,不是
同位短语。
还有一类形式颇受争议,这类形式中常常用「也就是」、「即」、「包括」、「特别是」等词语连接前后两个成分,例如:
《
语法修辞讲话》(1952)将这类形式当作无争议的「同位成分」,而
冷瑾《同位短语和复指短语刍议》(2001)认为「也就是」、「即」、「包括」、「特别是」等后面的成分是用来
注释、
举例、
强调前面的成分的,它们虽然与句中某些成分有复指关系,但同
句子中其他成分不发生任何结构关系,应该看作
独立语或外位语。
曹敬娇认为,以上这些情况或属于
复句或属于外位成分(独立成分),均不应算作
同位短语之列。
另有一些语言现象,本该属于我们要研究的范畴,反而被忽略或排除在外了。如
李人鉴《关于所谓「同位词组」》(1986)将「我高玉山」这类「代词+专名」和「老孙头我」这类「名词语+代词」的结构排除出「同位」关系,认为这两者都是「特殊的插入语」。
所谓「
插入语」,有人认为属于
独立语的一种(如黄廖本),有人则将它作为
独立语的别称(如邵本),无论怎样划界,它都属于一种句子的特殊成分。
之所以说是特殊成分,是因为这些成分虽然属于
句子,但是它们不参与句子的结构组合,也就是说,这些成分跟其他成分之间没有
结构关系。而在「我高玉山虽然不是个独身主义者,可我已经打定主意,实行晚婚」和「要说赶车,咱们元茂屯四百户人家,老孙头我不数第一,也数第二呀」这样的句子中,很难说「我」和「高玉山」、「老孙头」和「我」哪一个是句子的结构成分,哪一个是不与其他成分发生结构关系的插入语。
李人鉴《关于所谓「同位词组」》(1986)说「本来只用『我』、『人家』这样的
代词就行的,而为了确指究竟是谁,免得引起误解……才在后面插进去一个或几个专名」,其实这正说明「插进去」的成分是对原有成分起到修饰限定作用的,及与原有成分发生结构联系,那么就不能说是
插入语;且《关于所谓「同位词组」》一文认为与其他六种结构不同的这两种形式,实质上并没有结构上的独特之处,如「代词+专名」的结构可以融合到「代词+名词语」这类中,「名词语+『我』『你』『他』等」的结构可以融合到「名代词+代词」这类中。
另外,从语音停顿的角度来看,插入语在句中一般是可以用语音停顿(或逗号)与前后成分分开的,例如「青岛,这是多么美丽的城市!」而在《关于所谓「同位词组」》一文中所列的相关句例,均不能做这样的停顿,例如「我高玉山」、「老孙头我」之间不能有停顿,可见在这类形式中,代词和名词联系紧密,是一个语言单位,不应被排出「同位短语」之列。
关于「同位短语」的具体内容,黄廖本没有给出明确的分类;邵本概括出来的主要类型(同位词组的主要类型有:1.通名与专名同位;2.别称与本称同位;3.数量短语构成的同位;4.人称代词构成的同位;5.指示代词构成的同位。),类型间界限有不明晰之处(如「数量短语构成的同位」与「指示代词构成的同位」成员间有重叠)。
李人鉴《关于所谓「同位词组」》(1986)分类明晰详细,这里在其基础上进行修整,得出以下五种类型:
(四)「同位短语」在短语系统中的定位
上文提到,朱德熙《语法讲义》不讲「同位短语」,而是将「
定语可以指代整个
偏正结构」的形式定义为「同位性偏正结构」,在朱氏的短语系统中,「同位性偏正结构」是
偏正结构的一个下位类型。显然,关于「同位短语」与「同位性偏正结构」的纷争,根本问题在于「同位短语」与偏正结构的关系,进一步说:偏正结构能否涵盖所谓「同位短语」的全部内容。
学界对于
偏正结构(短语)的定义及特点的认识几乎是无争议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条:
(1)由两个部分组成
(2)组成成分之间是修饰与被修饰的关系,
修饰语限制或描写
中心语;
(3)修饰语在前,中心语在后。
而对于「同位词组」的描述则略有不同,纷争的焦点在于组成成分的地位是否平等一一多数学者持地位平等的观点,如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2007)明确认定「同位短语」的前后两部分「所指相同,语法地位一样,共做一个成分」,仅少数学者(如吕叔湘、朱德熙《
语法修辞讲话》、朱德熙《语法讲义》等)认为这两个指代相同事物的词或短语,一个是
本位语,做句子成分,另一个是
同位语,是用来解释本位语的。
至此,我们可以说,假定「同位短语」两组成成分之间是前面的成分修饰后面的成分,则所谓的「同位短语」类属于
偏正结构。
丁声树等《
现代汉语语法讲话》概括了
偏正结构中
名词前头的
修饰语与
中心语的几种关系,有领属性质的、限制性质的和描写性质的,并指出,限制性质的修饰语有区别作用。
赵元任《
汉语口语语法》提到「紧凑同位是主从短语或
复合词,前边的修饰后边的」(赵元任将同位分为紧凑同位、松散同位、插入同位三种,每一种只是给出几个语例,没有明确规定各自界限。),比如「王家」,意在强调是「王家」,而不是「张家」、「李家」,说这是「特殊修饰一般」,与丁声树等《
现代汉语语法讲话》所描述的「限制性质」关系同义,即起到区别作用。
同样,「李大夫」中的「李」修饰「大夫」,区别于「张大夫」、「王大夫」;「天字」的「天」修饰「字」,区别于「地字」、「大字」;「吴县」的「吴」修饰「县」,区别于「文水县」、「曲阜县」等等。
「同位短语」中的绝大多数成员都是符合以上规则的,它们都可以回答由「哪个X」或「哪些X」提出的问题。如「哪个主席?」(李先念主席)、「哪个段玉裁?」(学者段玉裁)、「哪两种成分?」(主语、谓语两种成分)、「哪部小说?」(《红楼梦》这部小说)、「哪个他们?」(雪英、雁雁他们)等等。
也有一些情况不能用「哪个X」或「哪些X」提问,如李人鉴《关于所谓「同位词组」》(1986)定性为「特殊插入语」的第七种形式,即「代词+专名」(以下简称为「A式」,例如「我老孙头」)和「名词语+『我』『你』『他』等」(以下简称为「B式」,例如「四大叔你」)。李人鉴对其他六种形式分别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分别证明它们属于
偏正结构,这里不再重复论证;下面仅对A式和B式进行探讨。
A式和B式这两种形式,在结构上分别与李文列举的第四种结构类型(代词+名词语)和第五种结构类型(专名+第三人称代词)相同,例如「我高玉山」和「我老汉」、「四大叔你」和「雪英、雁雁他们」,是没有本质差别的,但后者被证实为
偏正结构,前者却被定义为「特殊的插入语」,这显然是矛盾的。
按照李人鉴《关于所谓「同位词组」》的思路,能进入A式的
人称代词有:「你」、「我」、「他」和「人家」;能进入B式的人称代词则只有「你」、「我」、「他」,并认为这些
代词与它们前后的名词语并不构成一个语言单位,在前面的成分可以独立承担表意功能,后面的成分是可以不存在的。
然而吕叔湘在《现代汉语八百词》的「人家」「你」、「我」、「他」词条中都分别介绍了它们与表示其身份的
名词连用的功能,可见这种连用并不是无关紧要的
插入语,而是一种固定的有规则的搭配,有其无可替代的作用:或使语气生动,或表达某种情感色彩。
曹敬娇认为,A式和B式与其他所谓「同位词组」一样,属于
偏正结构,前后成分之间是存在修饰与被修饰关系的。曹敬娇通过下面的实际语例来证明这一点。
通过以上几组语例可以看到,虽然A式和B式中两个组成成分所指涵义完全相等,但其位置的前后变化仍然可以带来整个语义的变化,这正是因为
中心语和
定语的角色转化,产生了不同的表意作用。
作为
中心语,
人称代词和名词语是无差别的,同样指某一个主体;表意的不同取决于
定语。用
人称代词限定作为表示某某身份的名词语,由于人称代词本身所携带的角色关系,往往会使说话人的立场更突显,情感倾向更明确;而用名词语去限制人称代词,则没有这种效果,仅起到区别作用,更容易被用在思想倾向不十分强烈的语境中。
综合以上论证可知,所谓的「
同位短语」内部结构与
偏正结构无异,没有独立为一个短语类型的资格,应被划归到
偏正结构中;同时由于这类偏正结构有其自身特点,作为偏正结构的一个小类,称其为「同位性偏正结构」合理。
(五)同位性偏正结构的范围
除前文所涉及的所谓「同位短语」,朱德熙《语法讲义》同位性偏正结构中还包括另外两种结构,即「数+量+名」结构和部分带「的」的偏正结构。这两种结构是无争议的
偏正短语,那么它们是否属于同位性偏正结构,就取决于内部组成成分之间是否是同位和
复指关系。
关于「数+量+名」结构,《语法讲义》在讲解
数量词时就讲道:「由数量词充任的
修饰语和
中心语之间有同位关系,因此在一定的语言环境里修饰语可以代替整个
偏正结构」,例如「两间屋子」可以说「两间」、「这本书」可以说「这本」。
「数+量+名」结构的这种特点在汉语语法研究史上其实早有人注意到,并非朱氏首创,黎锦熙《
新著国语文法》就提出了这种「量词的特别用法」,说「形容的附加语若是一个数词,那数词下常带有量词;这种量词,也可以将那被形容的主体名词取而代之」。
同时这种结论也是有语法史依据的,王力《
中国语法理论》说,单位名词和名词相连,是汉以前的史料所未见的,汉以前的天然单位名词(指现在的「
量词」)只在两种情形中出现,一种是「
名词+
数词+
量词」形式中,另一种就是「名词承上而省,即以单位名词替代上面的名词」,并举例「二枚为一朋」即等于「二贝为一朋」『。
实际上「数+量+名」这个结构是由「数+量」与与名词(名词性结构)组成的偏正短语,其核心是名词(名词性偏正结构),而「数+量」对整个结构的替代作用取决于
量词对名词(名词性偏正结构)的替代作用。
所谓「部分带『
的』的
偏正结构」,是指
定语可以指代整个
偏正结构的部分,如「新来的老师」可以用「新来的」指代,「我的眼镜」可以用「我的」来指代,「他写的诗」可以用「他写的」来指代。
同样,这种现象在黎锦熙《
新著国语文法》也早有论述:「形容词或形容句大都用『的』字介绍的;这种『的』字一一以及介绍实体词作形容附加语(领位)之『的』字,乃至非介词而作形容词语尾之『的』字,全都有一种很特别的用法。这种用法,实因省略被形容的
实体词而来。」
朱氏为同位性偏正结构规定的唯一标准就是
定语可以指代整个偏正结构。按此标准,以上两种结构属于同位性偏正结构。
朱氏将这两种结构列入同位性偏正结构,不仅使「定语可以指代整个偏正结构」这样的一批
偏正短语统一划为一类,使偏正短语内部分类更明晰,还为其后「组合式和粘合式」的划分奠定了基础,从而更为精确地说明了同为偏正短语的「木头房子」与「木头的房子」,在内部结构和整体功能上的差别。
综上,曹敬娇认为同位性偏正结构包括前文提到的五种所谓「同位短语」和「数+量+名」、部分带「的」的
偏正结构共七种形式。如下图所示:
(一)「兼语式」的独立性问题
鉴于曹敬娇的中心目的是通过对几本通行现代汉语教材的短语系统与《语法讲义》进行对比,进而探索出一个更为合理的词组本位短语系统,而在进行对比的教材范围之内,对于
连谓短语(结构)的存废不存在争议问题,同时也认同连谓短语前后两部分之间的关系不是主谓关系,也不是述宾、述补、偏正等关系,归不到已有的语法结构类型中去,具备独立存在的条件一一关于连谓结构(连动式)能不能取消的问题,可以参看朱德熙《
语法答问》(1985)。这里不再讨论其地位问题。
「兼语式」可以追溯到王力《
中国语法理论》的「递系式」,即「句中包含两次
连系,其初系
谓语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即用为次系的
主语者」,与我们所谓「兼语式」同义,「
递系式」与紧缩式一起,是作为特殊的谓语形式提出来的。
「兼语式」这个名称最早由丁声树等《
现代汉语语法讲话》(1961)提出,并指明其特点是两个
主谓结构套在一起,其中既作前一谓词
宾语又是后一谓词
主语的成分叫做「
兼语」,含有兼语的
句法叫做「兼语式」,而后得到许多语法学家的接受和认可,许多现代汉语教材编纂者也将「
兼语式」(或称「
递系式」)收入其中。
朱德熙《语法讲义》只谈连谓结构不谈「兼语式」,认为「兼语式」是连谓结构中的一种。像朱氏这样不承认「兼语式」在短语系统中独立地位的语法学家也不在少数,如
史存直《论递系式和兼语式》(1954)将其看作主谓补结构(除少数可视作连环句);
李临定、范方莲《语法研究应依据意义和形式相结合的原则》(1961)认为所谓的「
兼语」不能同时兼任前面
动词的
宾语和后面
动词的
主语;
萧璋《论连动式和兼语式》(1956)认为应该「用扩大的主从动词词组和
复句以及其他别的说法去分析」,进而主张不采用「连动式」和「兼语式」这两种理论及其名称;
张静《「连动式」和「兼语式」应该取消》(1977)将「兼语式」划分出17种类型,分别论述,或视为
双宾语句,或归为
紧缩复句,或定义为其他句式,也主张「兼语式」连同连谓式一起,都应该被取消。
下面仅就「兼语式」的存废及其相关语言现象在短语系统中的定位进行探讨。
(二)有关「兼语式」的研究内容
承认「兼语式」的学者很多,然而他们所研究的「兼语式」内容却并不一致。
上世纪四十年代,王力《
中国语法理论》提出「递系式」时将其分为三类:
(1)目的位为
主语,如「迎春又命丫头点了一支梦香甜」;
其中的第二类在以后的语法研究中被提及的不多,第三类基本上没有人再当作「兼语式」看待。
丁声树等《
现代汉语语法讲话》提出「被」字句是一种特殊的兼语式(「教、让、给」当「被」讲也一样),在语法学界也广受争议。
1958年北大本《现代汉语》对「递系结构」的定义略有不同,认为「递系结构」的特点是:「前一个谓词性结构一定是述宾词组,这个述宾词组的宾语,跟后面的谓词性成分在语义上有某种关系。」又进一步说明「某种关系」分为三种:
(1)述宾词组的宾语是后头的谓词性词语的
施事,例如「通知他开会」;
(2)述宾词组的宾语是后边谓词性词语的
受事,例如「借一本书看」;
(3)后一个谓词性词语说明前边述宾词组的宾语的性质,例如「称赞他勇敢」、「嫌他年纪轻」。
其中第二类更多时候被当作连谓结构,第三类部分学者认为是主谓词组做宾语。
张静《「连动式」和「兼语式」应该取消》(1977)列举出17类各种不同语法著作中出现的「兼语式」形式。
各版本现代汉语教材在看待「兼语式」这个问题上表现颇为默契,如黄廖本、邵本、胡本等对「兼语式」(或称「
兼语短语」、「
兼语词组」)的界定比较一致,即「一个
动宾词组和一个
主谓词组套在一起,动宾词组的
宾语兼作主谓词组的
主语」,所列语例大多为由
使役动词构成的「典型」的「兼语式」,如「让我走」、「派你去北京」等样式。
语法学界不同学者对于「兼语式」的认识各不相同,「兼语式」自身存在的问题可见一斑。
(三)「兼语式」在短语系统中的定位
朱德熙《语法讲义》将「兼语式」合并到连谓结构中,是因为看到所谓「兼语式」与连谓结构构造一致。所谓连谓结构就是
谓词或谓词性结构连用,之间没有语音停顿,也不用任何
关联词语,没有主谓、联合、动宾、偏正、补充等关系的词组。这样,连谓结构的表现形式可以是「V1+ V2+ V3+..... 」(其中Vn代表谓词或谓词性结构)。
一般认为,「兼语式」的表现形式为V 1+N+V2(其中V2可以是形容词性或名词性谓语)。这样,由两个谓词性结构组成的连谓结构,如果前一个谓词性结构是「
动词+
宾语」,那么它的表现形式即与「兼语式」相同一一此时如果N是 V2的
主语,则该V1+ N+ V2形式被看作「兼语式」。也就是说,关键问题在于N(
名词noun的缩写)是不是V2的
主语。
许多语法学著作只强调「兼语式」中的N是V1的
宾语兼做V2的
主语,却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评判标准来;有些语法著作则默认按语义关系判断,朱德熙《语法讲义》分别列出N与 V2的五种语义关系,包括
施事、
受事、
与事、
工具和
处所,说「不少语法著作把N指
施事的一类称为
递系式(或称
兼语式),凡是N不指
施事的(包括N与V2意义上没有直接联系的)统称为
连动式」。
实际上,被当作「兼语式」看待的N不止有
施事,还有
系事(如「夸她漂亮」)、起事(称赞矛盾是伟大的作家)等『。
然而无论施事还是系事、起事,都不能作为N是V2主语的依据,朱德熙在《
语法答问》中就反驳了这种将主语、谓语与施事、受事简单对应的错误做法;同样在《
语法答问》中,朱德熙强调N和V2之间只有语义上的关系,没有结构上的关系。
关于N和V2的关系,朱德熙在《语法分析和语法体系》的注释中更细致地说明是「直接成分之间的
隐性语法关系」『。
『关于「
隐性语法关系」,在朱德熙的另一部著作—《
现代汉语语法研究》中有详细介绍:
隐性语法关系是隐藏在
显性语法关系后边的潜在的语法关系。例如「出租汽车」,作为名词性结构,「出租」和「汽车」之间是修饰和被修饰的关系。可是这种关系背后还存在另外一种关系,即
动作和
受事的关系。作为动词性结构,「出租」和「汽车」之间是
述语和
宾语的关系,同时二者之间仍然存在着动作和受事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是要把
显性语法关系和
隐性语法关系区别开,因为「
述语一
宾语」和「动作一受事」并不是同一种关系(述语不一定都表示动作,宾语也不都表示
受事)。
朱德熙《语法讲义》用某些有格的变化的方言中,「
递系式(
兼语式)」里的N用的是
宾格形式来证明「兼语式」中的N是V1的
宾语,不是V2的
主语,是从
共时的角度横向的论证。
王力《
中国语法理论》则从
历时的角度纵向思考,认为「我叫他马上就来」是由古汉语「余命其即来」演变而来的,不是「余命之即来」;在古汉语中,「
其」是通常用于
领格或首品句子形式里的
主格,「之」用于
目的格,以此证明现代汉语「我叫他马上就来」中的「他」是「兼涉初系目的位的职位,不是纯粹的目的位」。然而曹敬娇查阅古籍,发现许多反例:
可见,王力用来反驳「兼语式」中
名词是前面动词
宾语的证据是不成立的。
李临定《
现代汉语句型》(1986)在「『兼语』句型」这一章对可以进入「兼语式」的V1进行穷尽式的列举和分析,而后用两个办法验证了N不是V2的主语:
一、从针对N的提问来看,回答方式有多中,唯独以N为主语与V2组合的方式不能成立,以「他逼老刘参加比赛」为例:
他逼谁参加比赛?
一一他逼老刘参加比赛
一一他逼老刘
一一老刘
一一?老刘参加比赛
二、从有定无定(定指
定语)来看,「兼语式」中的N常常以无定形式出现,如「他请了几个人帮忙盖房子」,而按汉语习惯,
宾语常常是无定的,
主语常常是有定的。
此外,《
现代汉语句型》还验证,所有V1可以带
补语的V1+N+V2都可以用变换「把」字句的方式将N提前,如「我请小李来」可以变换成「我把小李请来」一一在汉语里,只有宾语才可以用「把」字移位提前。这说明N在结构上是V1的宾语,不是V2的主语。
事实上,许多承认「兼语式」的学者也是赞同N与V1的关系更紧密的,如丁声树等《
现代汉语语法讲话》(1961)通过「我希望他别写这种文章」和「我叫他别写这种文章」的对比证明了这一点:
「我希望」后可以有语音停顿,「我叫」后面不能有停顿;「我希望」与「他别写这种文章」中间可以插入其他成分,说「我希望以后他别写这种文章」,「我叫他别写这种文章」的「叫」和「他」中间不能插入其他成分。
赵元任《汉语口语语法》(1979)也直言「兼语是个
宾语」。
综上所述,曹敬娇认为,所谓的「兼语式」中的名词语只是前面
谓词(谓词性结构)的
宾语,不是后面谓词(谓词性结构)的
主语,这与前面谓词(谓词性结构)带宾语的连谓结构没有本质差别,朱德熙《语法讲义》将「兼语式」合并到连谓结构中是合理的。
系统的完整性问题
在与黄廖本和邵本的短语系统对比中,可以发现《语法讲义》的短语系统成员在数量上比前两者少,除上一章中讨论的「方位短语」、「同位短语」和「兼语短语」不能在系统中独立为一类外,也存在着这样的形式一一它们有其自身的特点,不同于其他短语类型,不能包括在其他短语类型之内,但它们在短语系统中的地位却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同,从而导致短语体系的不完整。本章就从系统的完整性方面出发,分两节分别讨论「
数量短语」和「助词短语」的有无问题。
黎锦熙曾说,「量词的种类=国语的特点」。
量词作为汉语一大不同于其他语言的特点,在语法研究中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在不同版本的《现代汉语》教材中,胡本、黄廖本和邵本都有
数量短语的位置(或「短语」或「结构」),而北大本和《语法讲义》中只有「
数量词」,没有「数量短语」。这种地位差异引发我们对「数词+量词」(以下简称「数+量」)形式地位的思考。
(二)学界对于「数+量」形式的看法
吕叔湘《
汉语语法分析问题》说「
量词和
数词也许是词类中问题最少的两类」。
说数词和量词问题少,是就各自的
语法功能而言;曹敬娇发现在语法研究发展的过程中,学界关于「数+量」形式是词还是词组意见不一,导致在一些语法著作中关于
数词、
量词和「
数量词」、
数量词组的认识混乱。
如丁声树等《
现代汉语语法讲话》(1961)、朱德熙《语法讲义》(1982)、张静《现代汉语(上)》(1980)等都将「数+量」视为「数量词」。
朱德熙《语法讲义》先讲
数词,再介绍
量词,随后讲解
数量词,但在其词类表中却只有数词和量词,没有数量词,而在《说「的」》(1961)一文中,又用到了「数量结构」这一名称;(「事实上,除了A, D, M之外,人称代词、数量结构、动宾结构、主谓结构等等加上『的』字也能组成名词性结构……」)
张静《现代汉语(上)》(1980)规定数词、量词单用时叫数词、量词,合用时叫「数量词」,又在注释中提到,量词单用也可以叫「数量词」,数词单用时也可以叫数量词,而在其实词词类表中又只有数量词,没有数词、量词,混乱程度可见一斑;
邢福义《汉语语法学》(1996)更是数词、量词、数量词、数量短语全部承认。
对于「数+量」究竟是词还是短语的问题,许多语法著作都有所涉及。最早使用「量词」这一术语的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1924)称「表数量的名词」为「量词」,在名词细目之下,但还没有注意到数词与量词的组合问题;
王力《
中国现代语法》(1985)称量词为「单位名词」(定义七十八:凡名词,非指人物,只指人物数量的单位,或行为的次数者,叫做单位名词。),并首次将其与名词、动词、形容词等并列,还进一步说明,「对于数目字而言,它是首品,数目字是次品,但它和数目字合成仂语之后,这仂语本身又变为次品,而它所修饰的人物名称又是首品」,意即「数+量」组成一个仂语,也就是数词与量词组合为短语。
李荣译本《北京口语语法》(1952)将我们现在所谓的
量词拆分成「真正的助名词」、「量词」(这里的「量词」与我们现在所谓的「量词」含义不同,仅包括「万」、「里」、「斗」、「迟」、「斤」等)、「临时量词」、「动词的助名词」和「准助名词」五类,统称「助名词」,将数词、指示代词、疑问代词等放在一起称「决定字」;「助名词」前面加上决定字就造成「助名词复合词」,我们可以理解为,数词与量词组合成复合词。
邢福义(1996: 197)则做了两可的解释:「按说,数词是词,量词也是词,它们的组合体『数词+量词』应该是短语。不过,由于它们的组合是定性组合,组合体总是共同充当一个
句子成分,已经近似于短语词,因此,固然可以认为是数量短语,也可以称之为数量词。」
对于「数+量」形式中
数词与
量词的关系,大致观点有三种:
一是数词修饰量词。
如王力《
中国现代语法》(1985)指出:「对于数目字而言,它(指单位名词,即量词)是首品,数目字是次品」,我们知道,这里所谓的「次品」、「首品」是就两个成分间修饰与被修饰的关系而言的;(关于「首品」和「次品」,《
中国现代语法》介绍:词品则是指词和词的关系而言。在任何词的联结里,只要它是指称一人或一物的,口自们都可以指出其中一个词是最重要的,其余的词都是附属品。这一个首要的词是被另一个词限制或修饰的,而这主持限制的一个词仍可受第三次的限制。因此,咱们可以从此的相互关系里,依照它们受限或主限的不同,定出若干「品级」(Cranks)来……我们在《中国现代语法》里,对于三品,曾下这样的定义:「词在句中,居于首要的地位者,叫做首品;地位次于首品者,叫做次品;地位不及次品者,叫做末品。」这些定义虽不是最妥善的,却很浅显,便于初学。)
袁晖《量词札记》(1979)明确提出「
量词和数词、代词、形容词、方位词的组合,一律看成是
偏正词组」;
李子云《短语探讨》(1986)也将「数/指+量」列入偏正短语中;
又如
郭锐《现代汉语词类研究》(2002)在论述量词的功能时提到「量词都可以受
数词或数词词组的修饰」。
如高更生《汉语语法专题研究》(1990)将「数+量」的形式看作量词词组,认为量词词组是
量词附着在
数词或
代词后面组成的后附词组;
齐沪扬《
现代汉语短语》(2000)介绍「量词经常粘附在数词后面,连起来一起使用」,称其为量词短语。
三是认为数词和量词相互规定,相互促成。
如邢福义《汉语语法学》(1996)认为「现代汉语数量词系统是现代汉语词类系统中一个特殊的子系统」,「现代汉语词类系统中,没有另外两类词像数词和量词那样具有『联盟式』的结合关系」,也正是这种「特殊性」的认识,使其在承认了「『数量』本身确实不是一个词」之后,仍然做出了「数+量」也可以叫数量词的矛盾判断。
(三)「数+量」是词还是词组
最早将诸如「一个、两次、这件」等这样的形式作为一个结构认识的,曹敬娇查询到的是胡裕树《现代汉语》(1962)。胡氏将量词作为名词的附类,将量词附着在数词或代词后边的形式称为「量词结构」(「结构」与「词组」的地位并不平等);
随后又在胡裕树《现代汉语(修订本)》(1979)中将其地位提高为「
数量词组」。胡氏对该类形式的划分方式被其后许多学者不同程度地吸收,如邵本用「量词结构」,黄廖本用「量词短语」(与胡氏「数量词组」含义相当)。
然而数量词组(结构/短语)作为词组结构类型的一类并未得到学者们的一致认可。
前面提到,同样的形式在《语法讲义》(1982)中被认定为「数量词」,是由「数词和量词组合成」的一个词类。朱德熙《语法讲义》曾论证,确定汉语的词需要综合考虑三项标准:
(1)能不能单独成句;
(2)活动能力的强弱;
(3)是否能够扩展。
而在讲解「数量词」时,又承认
临时量词可以受
形容词和
名词修饰、少数
个体量词可以受「大、小、长、方」等形容词修饰,也就是说组成「数量词」的数词和量词之间可以插入其他成分一一这是否自相矛盾?
对此,张静给出了以下解释:
(1)量词在汉语里一般不单独使用(只有前面的数词是「一」时才可以把数词省略),严格说来,没有词的特点,只是一个
词素。
(2)
数词和
量词经常合用,硬说合用时是一个词组,会给语法分析带来很多麻烦,并且容易模糊词和词组的界限:
数量词除了极少数像「一大把」之类的说法,一般都不能拆开加入别的成分。
因此,「为了照顾习惯,量词在极少数情况下单用时我们仍把它叫量词,当然也可以叫数量词(前面省略了数词『一』)。数词单用时仍叫数词,也可以叫数量词。」
曹敬娇不认同张氏的观点。
一、首先,张静《现代汉语(上)》(1980)承认数词是「一」时,量词可以单独使用,这也就是说,量词不是完全不可以单独使用的,有些学者否定量词单用的事实,认为是省去了数词「一」,那么既然可以省去,恰恰证明数词与量词的结合达不到词的紧密程度;(
袁晖《量词札记》:持有数量词观点的同志对量词单独使用的情况往往采取排斥的态度。如在
动宾结构中,插入的
定语如果是量词,就认为是省去了数字「一」。象「喝杯水、有个人、买辆车」等。我们姑且承认这种说法是合理的。既然数词可以省去,可见这种组合就不是很固定的。如果要说是数量词,那么「喝杯水」中的「杯」它不是小于词的单位了么?难道词还有什么省略形式不成!)
除此以外,
量词还有
重叠表示不同语法意义的使用方法,不需要配合
数词使用。其次,即便是不能单独使用或是单独使用的几率很小,也不能以此判定其不是词,如「柜子里」「报纸上」中的「里」「上」,曹敬娇都认定为独立的词,「尽管它们都不能单说」(朱德熙《语法讲义》 )。
二、量词并非只与数词合用,也可以跟
代词(这本)、
动词(论斤卖)、
形容词(小片)、
方位词(中册、前排)组合(
袁晖《量词札记》)。
更何况单凭经常合用将一个语言形式判定为词也是不合理的,有些
虚词也常常与特定的
实词合用,如「所」常与动词合用,我们并未因此而怀疑「所」独立的词的身份;
介词常与
名词合用,我们也并没有因此而将
介词结构称为「介名词」;并且诚如
陈小荷《谈谈「数量词」与助词一一与张静同志商榷》(1980)所言,
数词和
量词作为两个不同的词类,组合起来成为另一个词类,也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三、数词和量词之间插入其他成分的情况并不像张氏所言那样少见,除朱德熙《语法讲义》所列举的「大、小、长、方」外,还有「多(十多斤)、来(一百来米)、把(千把块)、整(两整页)、满(一满杯)」等等
形容词都可以用在
数词和
量词之间。
陆俭明《数量词中间插入形容词情况考察》(1987)对数词和量词中间插入形容词的情况进行了考察,在所考察的常用量词中有20%可以在前面插入形容词,甚至有些量词所形成的「数+量」结构中间还能同时插入两个形容词,例如「一大厚本书」、「排了一大长队人」、「吃了一小薄片面包」等等;有7个形容词可以插入数词与量词之间。
曹敬娇认为,语言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就
量词和「数+量」结构发展的历程看,如果今天再做同样的考察,相信以上数据都会有所增大。这样被大量运用的形式是不应该被忽略的。
四、将数词和量词合用作为一个词组来看待并不会模糊词和词组的界限,相反将其看作一个词一一数词是「数词」,又可以叫「数量词」;量词是「量词」,也可以叫「数量词」;「数量词」还是「数量词」一一这种混乱的逻辑关系才会给汉语使用者和学习者带来很大麻烦。
据此曹敬娇认为,数词与量词的组合不应被视为一个词,而应被放在词组的层次上去分析和理解。
确定了「数+量」是短语而不是词,就不得不解决以下问题:「数+量」结构是一种什么样的短语?能否在短语系统中独立?如果不能独立,那么它属于哪一种短语类型?
将「数+量」结构看作词组的现代汉语教材中,有的称其为「量词短语(词组)」,与偏正、主谓、述宾、述补、联合短语(词组)等并列,如胡裕树《现代汉语》(1979,1981, 1995)和黄廖本等;有的将短语分为词组和结构两类,「数+量」形式作为「实词与实词的附类」组合,称为「量词结构」,如胡裕树(1962)和邵本等。
原本将「结构」作为一种
语言单位名称提出来,是为了区分
实词与
虚词组合的语言单位与「两个或两个以上词按一定规则组合而成的词组」,但是胡裕树《现代汉语》(1962)认为
方位短语和
数量短语虽然是两个
实词组合而成,内部成分之间却不存在结构关系,只是
量词和
方位词分别附着于其他
实词组成的,因此将他们作为实词与实词的附类组合放在了「结构」里(方位短语的问题前文已经做过论述,不再讨论)。
曹敬娇认为,数量短语(包括指量短语)中量词并非附着于
数词、
指示代词等之上,而是
数词修饰
量词的偏正关系。前文提到已有学者做出过这样的结论,但是前人往往都是只给结论,不做具体分析和论证,下面就从数量短语中数词与量词的关系入手来讨论这个问题。
众所周知,汉语量词从出现到大量使用到成为数词后一种强制性使用的成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古汉语
数词与
名词直接组合,并未影响表意的完整和准确性;从信息传达的角度看,
量词也并不是承载必要信息的载体,把「两辆车」说成「两车」,听话人还是能理解说话人要传达的意思一一从语言的经济性原则来考虑,量词在句子中的存在似乎是多余的。既然如此,为什么量词没有在语言发展的过程中被淘汰,反而地位越来越牢固呢?
刘丹青《汉语量词宏观分析》(1988)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量词存在的五大价值:凑足音节、区分类别、代替名词、区别名词词义和区别词与词组。该文认为,量词最初是伴随汉语的
双音节化产生的,名词双音节化发展迅速,而
数词从零到十都没有双音节化,这样数词与名词的组合打破了双音节词配双音节词的语言习惯,于是量词作为一种补充应运而生。这为我们对数量短语的研究提供了重要价值。
作为补充出现在数词和名词之间的量词,自然不是随意添加的,不同的
名词由不同的
量词来搭配,约定俗成,不可更改;
邵敬敏《量词的语义分析及其与名词的双向选择》(1993)《动量词的语义分析及其与动词的选择关系》(1996)分别对
名量词与
名词、
动量词与
动词的双向选择做出分析,证明量词与名词和动词的内在关联非常密切。
这不仅是刘丹青提出的量词存在价值中其他四项价值的基础,也是确定数词与量词结构关系的关键:正是因为
量词与
名词和
动词的紧密关联、固定搭配,使得量词具备了区别名词词义的功能,进而在表意明白的情况下可以替代名词。
由以上论述得出:
数量短语作为一个结构修饰
名词时,整体做
修饰语;从「数+量+名」中拆分出来时,量词作为名词的替代,受
数词修饰,是整个结构的
中心语。「数+量」内部结构关系与「(数+量)+名」内部结构关系是一致的。
上述是
名量词与
数词组合的情况,
动量词与
数词组合的情况与此相同,动量词作为与动词密切相关的成分,在表意明白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动词的替代,与数词组合为
偏正短语。这也是量词可以以重叠形式单独使用的基础。
需要强调的是关于「量+名/动」形式的问题,前人有所论证,这种形式是前面省略了数词「一」,如「买(一)件衣服」、「去(一)趟天津」,不影响曹敬娇.的结论。
(一)助词短语的有无问题
在各个版本的现代汉语教材中,都或多或少可以找到关于「『的』字结构(短语)」的介绍,大致与对待
介词结构(短语)的方式相同一一有的作为特殊结构放在主谓、偏正等短语类型之后,有的在介绍虚词「的」的用法时提到可以组成「的」字结构(短语。
曹敬娇发现黄廖本对「的」字结构的处理方式与胡本、邵本和《语法讲义》都不同:
黄廖本直接称「的」字短语,将其作为「助词短语」的成员之一,与「比况短语」、「『所』字短语」一同,组成「助词短语」;而「助词短语」与「
介词短语」一起,被放在与主谓、偏正等短语同等的地位上。(这里姑且不谈「介词短语」、「助词短语」在短语系统中的地位问题,该问题将在「划分标准一致性问题」一节有所涉及。)
除黄廖本外,高更生《汉语语法专题研究》(1990)分别在前附词组和后附词组中介绍了「助词词组」;
高更生、
王红旗《
汉语教学语法研究》(1996)也肯定了「助词词组」;
邵霭吉、
冯寿忠《现代汉语概论》(2009)的短语系统中也列出了「助词词组」,并且分类成员比黄廖本多很多,达到七个。
那么,现代汉语短语系统中与介词结构(短语)同列的,究竟是「的」字结构(短语)还是「助词短语」更合适呢?如果确定为「助词短语」,它又有哪些下位成员?
(二)「助词短语」与「『的』字结构(短语)」
关于「助词结构」,最早可以追溯到
张志公《汉语语法》(1953/1991),他在介绍主谓、联合、偏正等词组之后,提出「虚词结构」这一概念,指「
介词和一部分
助词跟
实词组合起来,组成的一种特定的结构」;「
介词加上
名词或
指代词构成的这个整体叫作
介词结构」,「用『的』或者『所……的』组成的这种整体叫作『助词结构」。可见,黄廖本等「介词短语」和「助词短语」来源于此。
曹敬娇认为,在介词短语之后列助词短语是合理的。从系统分类标准的同一性上来说,介词短语是以介词一一作为一类词一一附着在
名词等词语前面组成的短语,与之平行的显然应该是以
助词这个词类附着在其他词语之上组成的短语,而不是「的」这一单一的助词(即便是助词短语下只有「的」字短语这一个成员,也不能用「『的』字结构」与介词短语并列)。
换句话说,只要我们承认介词短语,同时又不质疑「的」字短语的存在,就没有理由不承认助词短语。
对介词短语和「的」字结构,只有绝少数学者持反对态度,其中尤以张静为代表。张静《现代汉语(上)》(1980)提出了取消介词结构、「的」字结构等虚词结构的观点,认为可以参考「工人和农民」中的「和」来处理介词结构中的介词,而「的」字结构是省略
中心语的
偏正结构。
同时张静在注释中论述了取消「介词结构」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
语法单位是
词素、词、词组、
句子,在词组和句子之外,另立一套「结构」,增加了术语,并且带来了分类的不统一。
二、
介词是
虚词,在句子里它只起语法作用,表示偏正关系,它本身并不作
句子成分,如果叫「介词结构」就得承认虚词也能作句子成分。
三、将「介+名(或词组)」叫「介词结构」会带来许多麻烦。按照类比对应原则,有「介词结构」就相应的应该有「连词结构」、「语气词结构」。
曹敬娇认为,如果单单是名称上增加一个术语,为了能够把语法体系讲明白也未尝不可,故第一点曹敬娇暂且抛开不讨论(有关「短语」、「词组」、「结构」的名称问题见「划分标准一致性问题」一节,这里姑且认为三者所指是同一种语法单位)。
首先,关于虚词与实词的组合能不能进入短语(词组)之列,一直争议不断,究其原因,不外乎学界对于短语(词组)的界定标准不统一。
张静《论几种重要语法术语的定义问题》(1983)申明词组的定义为:两个以上意义有联系的
实词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而成的句子内部的
语法单位,明确排除了「实词+虚词」的组合;
邵本和黄廖本等对短语的界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单词构成的句法结构」(即包括实词与虚词的组合);
胡裕树《现代汉语》(1981, 1995)的词组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词组就是词和词的组合,狭义的词组指实词和实词的组合。对于这个问题,范垂长《论词组与层次分析问题(上)》(1981)认为,把「虚词结构」排斥在「词组」之外是不合适的,「词组是词和词按照一定的语法规则组成的造句单位。所谓『词和词的组合』,是从句法结构的意义上讲的,不是从词法结构的意义上讲的;是指词和词之间的结合,而不是指词(或称『
语素』)和语素之间的结合。」
范垂长《论词组与层次分析问题(上)》(1981)重申:「『实实组合』的『复合词组』属于『句法结构』,每一个实词都有资格作句法结构的成分,『实虚组合』的『粘着词组』属于『下句法结构』,其中的虚词虽然不能直接充当『句法结构』的成分,但是虚词或某些虚用的词,始终是附着在实词上组成一个特殊的结构体,它们总是以整体『结构』的资格充当『句法结构』的成分。」
程树铭《试论教学语法中的短语分类》(2002)对短语进行三级分类,第一级即实词短语和虚词短语两大类,其中虚词短语包括介词短语和助词短语两类。
一些语法学家不认同虚词结构,是因为
虚词不能单独做
句法成分。而高更生《汉语语法专题研究》(1990)强调:「至于附着词组中的非成分词,是不单独充当句子的一个成分的,这正是非成分词这类词名称的由来。实际上,非成分词并不是绝对不能充当词组的直接成分,只是它只能充当附着成分,不能充当非附着成分。」
李子云《短语探讨》(1986)认为把短语限定为「实实」组合至少有三个问题:一为理论上依据不足,二为事实上牵扯不清(涉及词的虚实划分问题),三为脱离实际,语言事实中存在着实虚组合。
曹敬娇认同范垂长(1981a, b)、李子云(1986)和高更生(1990)的观点。
虚词与实词的组合形式在现代汉语的语言事实中真实并大量存在,它们显然不是词,也不属于
语素,更不属于
句子,如果不承认它们是词组,那么这种组合是什么呢?正如高更生、王红旗(1996)所言,「除非你不给它起名称,否则你只能称它词组(或短语、结构),因为它们都是词的组合」。
其次,将「介+名(或词组)」叫「介词结构」也并不会带来什么麻烦,何况哪一类虚词与其他词语组合能够成为短语,这取决于语言事实,不应当为避免所谓的「麻烦」就避而不谈。张静(1980a)认为有介词结构就要有「连词结构」、「语气词结构」,这是不必要的担忧。
曹敬娇认为,
连词中除表并列和选择关系的一部分可以用来连接词或词组以外,其他都是用来连接
分句的,是句子层面的问题,不应带到词组中来,而在这些表并列和选择关系的连词连接的词或词组里,这些连词自身与所连接的词或词组又不发生结构关系,而是所连接的词或词组之间产生
并列关系,所以不存在「连词结构」一说;「
语气词结构」的确有人提出来,如高更生(1990)就在附着词组中列出了「语气词组」,曹敬娇认为与大多数的连词一样,语气词是出现在句子层面的,即使它有时候直接附着在名词性词语后面,如「这天哪,真不知道会怎样。」(高更生2009用例)这些语气词也并不与名词性词语发生结构关系,并且凡是用在名词性词语后面的语气词一定是出现在标点符号齐全的例句中,显然这已经超出词组的范围,是完整的句子了。
以上曹敬娇讨论了介词结构存在的理由,而有关「的」字结构,朱德熙《说「的」》(1961)《关于说「的」》(1966)做了详细的论述;对于张静《现代汉语(上)》(1980)对「的」字结构的解释(省略
中心语的
偏正结构),朱德熙(1966)早有否定(在实际语言里,非
定语位置上的「S的」总是指称一定的事物的。可是离开了一定的语言环境和上下文,光说「红的」「方的」「木头的」,就不知道指的是什么东西了。因此我们老觉得「S的」不像一个完整的语言格式,有人于是提出了省略的说法。其实完整的语言格式所表达的意念不一定是自足的。「这个东西」并没有省略什么,可是离开了一定的语言环境,我们就不知道它所指的是什么「东西」。),「的」字结构的存在也已经是学界公认的。
既然介词短语不能取消,「的」字结构也真实存在,按对应一致的原则,与介词短语同列于短语系统中的就应该是助词短语,而非「的」字短语;「的」字短语只能作为助词短语的下位成员出现。
(三)助词短语的内容
张志公(1953/1991)助词词组(短语)下只给了三个例子,「看仓库的、新买的、所说的」,即包含「的」字短语和「所」字短语;
范垂长《论词组与层次分析问题(上)》(1981)将助词结构分为「的字结构」、「所字结构」、和「似的结构」三类;
总结高更生(1990)助词词组的内容,包括结构助词词组(如「他的、花儿似的、认真地、写得」等)、
动态助词词组(如「看了、看着、看过」等)和「所」字词组,并说也可以直接称「的」字词组、「似的」词组(比况词组)、「地」字词组、「得」字词组、「了」字词组、「着」字词组、「过」字词组等。
张志公(1953/1991)首次提出助词词组,尚未关注其再分类问题,故只是举例来作简单地介绍;高更生(1990)对助词词组的范围限定过于宽泛:
动态助词加在动作词语后,只表示相应的时的语法范畴,不与前面的成分发生结构关系。
结构助词「的」可以分为「的1」和「的2」,「的1」是用在
定语和
中心语之间的定语标记,「的2」是「的」字短语中「的」,朱德熙《自指和转指一一汉语名词化标记「的、者、所、之」的语法功能和语义功能》(1983)称其为「名词化形式的标记」,它可以改变前面的谓词性成分的语法功能,使其转化为
体词,这种能力是「的1」所不具备的。
高更生(1990)「得」字词组、「地」字词组中的「得」、「地」性质和功能与「的1」对应,不与其相邻的成分发生结构关系,不能组成助词短语。
曹敬娇赞同范垂长《论词组与层次分析问题(上)》(1981)对助词短语的分类。
「所」字组成短语,许多学者都认同,王力《汉语史稿》(1980)认为「所」在
及物动词的前面和
动词组成一个名词性词组;吕叔湘《
中国文法要略》(1982)分别介绍了「所」字构成的词组做
谓语和做
主语的用法。
但是王力《汉语史稿》(1980)和朱德熙《说「跟......一样」》(1982)《语法讲义》(2009)都认识到,现代口语中已经很少使用「所」字了,「他所住的房子」只说成「他住的房子」就可以,因此朱德熙认为,「的」字的主要用法只限于组成「的」字结构。
曹敬娇认为,「所」字在现代汉语口语中使用较古汉语有所减少是事实,但是并不足以到取消「所」字结构的程度。吕叔湘(1980)「所」字条列出其作为
助词的多种用法,其中有加「的」的,也有不加「的」的,如「尽我所能」、「这正是问题所在」、「结论已为实践所证明」等等。
关于「……似的/一样」,学者讨论更多的是其与前面的「像/跟」的层次分析问题,研究该形式的学者基本上都认可「X似的」为助词结构,如陆俭明《析「像…似的」》(1982),岳中奇《「像X似的」结构分析及变项「像」与「似的」考辨》(1988)、张静(2005)《试析「像…似的」》等。
至于「像/跟……似的/一样」的层次分析,曹敬娇认同朱德熙《说「跟......一样」》(1982)的方法,将「N (VP)+似的/一样」看作「像/跟」的
宾语(朱德熙只讲「像/跟+N+似的/一样」,没有涉及到「像/跟+VP+似的/一样」这种情况,但是二者层次结构是相同的。),只是其中的「N (VP)+似的/一样」朱德熙(1982)没有说明是什么结构关系,曹敬娇认为是助词结构。
综上,助词短语的内容包括:「的」字短语、「所」字短语和「似的/一样」短语。
「似的/一样」短语也被称为「比况短语」,曹敬娇不用这个名称,因为所谓「
比况」,是就意义而言的,不是形式分类,与「的」字短语、「所」字短语无法并列。郝光顺《谈「像…一样/似的」结构》(1989)也认为:偏重意义出发定名为「比况结构」是不够全面的,语法上叫「比况结构」,修辞上叫比喻,这是受了修辞的影响,语法和修辞虽然有联系,但从语法角度来看,还是体现语法特点的命名为好。
划分标准的一致性问题
作为一个严谨的体系,在对短语系统内部成员间进行分类时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并严格遵守标准的一致性;反之,如果在分类中使用的标准不一致,则会导致整个体系的混乱。本章中就划分标准的一致性问题,分别探讨在各家短语系统中差异很大的功能分类问题以及《语法讲义》独有的「粘合式」和「组合式」的区分问题。
(一)功能分类问题
廖庶谦《口语文法》(1946)首先创立了短语的功能类别系统,其后的一段时间,功能分类被提及的并不多,直到七八十年代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什么语法研究中在短语结构分类之外再做功能分类?
一方面为了强调词组与
句子成分的对应关系,用词组做
句子成分,适应层次分析,见
陈炯《关于词组的功能分类》(1988),
另一方面是出于
词类与短语类别的统一性一一词和短语都是造句单位,汉语划分词类的标准是词的
语法功能,相应地,在短语的分类中应该考虑整体功能,做到两级单位的统一,见陈天权《关于短语分类的几个问题》(1991)。
这点在
胡裕树的学术研究中可以得到印证,胡裕树从六十年代开始一直坚持词的功能分类说,于是由其主编的《现代汉语》在1979年修订本中加入功能分类,其后的再版中都保留着短语的功能类别。
从整个语法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来讲,对短语做功能分类出发点是好的,然而在几十年的语法研究实践中,学界对短语的功能分类问题一直难以达成共识。
贺敏洁《浅析高等学校现代汉语教材中的词组研究问题》(2004)分析了一些现代汉语教材的短语研究问题,将短语类型的研究情况归纳为三种:
第一种情况是只做结构分类,不做功能分类,如北京大学现代汉语教研室出版的教材;
第二种情况是同时做结构分类和功能分类,但结构分类描写较细,功能分类研究相对简略,如胡裕树主编的现代汉语教材;
第三种情况是同时做结构和功能分类,但两者界限模糊不明,如马国荣主编现代汉语教材等。
同时,贺敏洁(2004)还由黄廖本不同版次间在功能分类上表现出的犹豫不定总结出我们对「功能词组」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够深入。
该教材(指黄伯荣主编《现代汉语》)第一版中,对词组只有结构分类。在1991年的增订版中增加了词组的功能分类,并解释说:「主要分出四类:1.功能和名词相当,一般以名词为中心的,称为名词性短语或体词性短语。2.功能和动词相当,一般以动词为中心的,称为动词性短语。3.功能和形容词相当,一般以形容词为中心的,称为形容词性短语。动词性短语和形容词性短语经常充当谓语,性质和动词、形容词相同,可以合称为谓词性短语。4.功能和副词相当,经常做状语的,称为副词性短语。」但在1997年增订二版的词组功能分类一节,觉得增订版中的分类有所不妥,又把原先所分的4类概括为名词性短语和谓词性短语两大类,然后对这种改动显得十分无奈地说:「短语的功能分类还需要深入研究,某些短语的归类目前不易断定。」——贺敏洁《浅析高等学校现代汉语教材中的词组研究问题》
朱德熙《语法讲义》也谈到短语的功能分类问题,说「任何句法结构都可以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来观察。第一是把它当作一个复杂的组合来看它的内部结构。第二是把它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它的语法功能。」但是朱德熙在《语法讲义》中却并没有为短语进行功能分类,只是用寥寥数语强调「内部构造相同的结构,功能一般相同;功能相同的结构,内部构造不一定相同」。邵本中也没有短语的功能类别。
与贺敏洁提到的黄廖本功能分类的问题相似,
胡裕树主编《现代汉语》多次修订的不同版次之间也存在着这种犹豫不定的现象:1962年初版没有功能分类;1979版增加功能类型,分为名词性词组、动词性词组和形容词性词组三类;1981版将功能分类改为名词词组和非名词词组两类;1995版更名为名词性词组和非名词性词组。
很多学者注意到短语功能分类存在的诸多问题并进行总结,如宋世平《短语类型划分分析》(1989)归纳了短语功能分类的三个问题:
1.划分功能类的根据不稳定;
2.划分程序混乱;
3.划分对象不清楚。
程树铭《试论教学语法中的短语分类》(2002)总结将功能短语分为名词短语、
动词短语、形容词短语三类的不合理:
1.名称不确切(「名词短语」、「动词短语」、「形容词短语」这样的名称事实上在学界使用已经不多了,学者都已认识到一个短语的功能性质不能由其主体的词性来决定,从而改为「
名词性短语」、「
动词性短语」和「
形容词性短语」这样的名称);
2.定义不科学;
的确,对于短语进行功能分类的不同论著在面对该问题时看法很不一致:
有两分的,如胡裕树《现代汉语》(1981, 1995)的名词(性)词组和非名词(性)词组,黄廖本的名词性词组和谓词性词组;
有进行三分的,如胡裕树(1979)的名词性词组、动词性词组和形容词性词组;
有进行四分的,即三分的基础上将
主谓短语独立为一种功能类型,也有的将主谓短语和
介词短语一起称为「特殊短语」(或直接称「其它短语」);
还有五分的,程树铭(2002)把短语分为
名词性短语、动词性短语、形容词性短语、多能性短语、附着性短语(所谓「多功能短语」不过是给主谓短语另取了一个名字,「附着性短语」即为那些所谓的「束手无策」的介词短语和动量短语找个地方安置)。这些多种多样的分类方式几乎无一不存在着这样那样受人垢病的问题。
功能分类的问题有的可以解决,或者说不成问题。有的学者提出,有些短语的功能不止一种,难以进行功能归类,以偏正短语为例:仅定中型
偏正短语就可以作
主语、
宾语(「黄头发是营养不良的表现」、「我不喜欢黄头发」)、作
谓语(「这个姑娘黄头发」、「那张桌子三条腿」),也可以做
修饰语(「黄头发的姑娘是我妹妹」、「三条腿的凳子给我坐」)。
也就是说,名词性短语、动词性短语、形容词性短语,每一个类型下都有(定中)
偏正短语一一那么这种分类还有什么意义呢?其实具有多种语法功能并不是就无法归类,
名词有时也充当
谓语、
定语,但这并不影响我们认定其为名词。
但有些问题是功能分类无法避免的,如
主谓短语、
介词短语和动量短语。
程树铭(2002)将
主谓短语称为「多功能短语」,因为主谓短语没有一个比较固定的功能,在充当
句法成分时比较自由,也就是难以给它一个固定的归类;黄廖本(2007)对介词短语和动量短语的处理方式是「暂不归类」,因为看到它们与哪一类实词的功能都不尽相同。如果仅是像程树铭(2002)只是给这些难以归类的短语划出个空间取个名称就算是完成了分类,恐怕也难以解决实际问题。
张发扬《短语功能类型质疑》(2002)认为,各种结构类型的名词短语、动词短语、形容词短语在语法功能上并没有显示出特征性的差异,进而提出在结构分类之外没有必要再进行功能分类。
吕叔湘(1979: 34)在讨论词的分类标准时曾说:「理想的标准应该是对内有普遍性,对外有排他性(不开放性)。」显然对短语进行功能分类,既做不到普遍囊括所有短语类型,也做不到分类成员的绝对纯净,那么功能分类得出的结果必然无法达到绝对合理。
曹敬娇认为,目前学者所谓的功能分类,实质上不过是对短语结构类型进行了再分类。无论按照短语整体充当
句法成分的功能将短语分成几个类别,类别下所包含的成员都是短语结构类型的集合。
比如
名词性短语包含的成员是
偏正短语、
联合短语、「的」字短语等等。如果真正单纯为短语进行功能分类,而不是在结构类型的基础上再分,避免以上出现的种种问题,短语的功能类型就应该像结构类型一样,直接对词与词的组合进行考察:
名词性短语为功能相当于
名词的短语,主要充当句子的
主语、
宾语,也可以充当
定语,不能充当
补语,一般也不能充当
谓语和
状语,如「这个人、我和你、他的书包、我自己、桌子上」等;
动词性短语为功能相当于
动词的短语,主要充当句子的
谓语,如「上山砍柴、快走、乘车、停下来」等;
形容词性短语是指功能相当于形容词的短语,主要充当
谓语、
定语、
状语、
补语,如「活泼可爱、很清楚、漂亮极了」等。
可是这样做也有举例过繁的问题,很难将汉语的所有短语都讲明白。
基于以上现实,曹敬娇建议不在短语的结构类型之外另立功能类别,而是在讲解各结构类型时,进行向下和向上的两方面观察:向下看其内部组合成分的结构关系,向上看其整体充当
句法成分的功能(即可以充当哪种
句法成分)。
(二)粘合式和组合式的区分
朱德熙《说「跟·····一样」》(1982)与《语法讲义》(2009)分别在
述宾结构、
述补结构和
偏正结构下提出粘合式述宾结构和组合式述宾结构、粘合式述补结构和组合式述补结构、粘合式偏正结构和组合式偏正结构,这是其他语法著作中没有的,在语法研究中值得注意。
张志公《
汉语语法常识》(1953)在谈词的组合时说,
实词的组合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不靠
虚词的帮助,只要按照一定的词序排列在一块儿就能组合起来;另一种是在
词序以外还要借
虚词的帮助组合起来的。
朱氏区分粘合式和组合式的短语一一
述宾短语、
述补短语和
偏正短语,都有在两个组成成分之间加其他成分的形式(以下我们称为「有标记」,没有其他成分直接组合的以下我们称为「无标记」)。
述宾短语中间有
虚词或「数+量」组合或单独一个
量词的形式,如「吃完饭、说着话、招一次生、提个问题」;
述补短语中间带「得」字,如「看得见、长得漂亮」;
偏正短语带「的」字的,如「木头的房子」。
对短语做粘合式和组合式的区分,一方面更好的描述了作为同一种结构类型的短语,粘合式和组合式两种形式之间的语法差异,另一方面,也与词类中一些可以扩展的
复合词的形式和用法遥相呼应,在
词法和
句法两个平面体现了系统的高度一致性。
但是曹敬娇注意到,在短语类型中有「有标记」和「无标记」之分,并且「有标记」的形式与「无标记」的形式具有语法上的差异的不只有
述宾短语、
述补短语和
偏正短语,还有
联合短语。
朱德熙《说「跟·····一样」》(1982)与《语法讲义》讲到,并列成分的连接可以直接叠加在一起,中间没有什么形式上的标记,如「他这个人烟酒茶都不沾」;可以用停顿隔开,如「天天跑步、游泳、打网球」;也可以加
语气词,如「天天跑步啦,游泳啦,打网球啦」;还可以用虚词连接,如「哥哥跟弟弟个子都不矮」;谓词性并列成分还可以用
副词或
连词连接,如「这个办法也好也不好」、「讨论并通过了这个决议」。
可见
联合短语的两个组成成分之间的连接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而这多种多样的连接形式也造成了语法上的差异。
朱德熙《说「跟·····一样」》(1982)与《语法讲义》(2009)提出了由谓词性成分组成的
联合结构,「有标记」和「无标记」存在着语法上的差异。由谓词性成分直接组合成的
联合短语是谓词性的,而由「跟、和、与、及」等
连词连接的谓词性成分组成的
联合短语是体词性的,只能作
主语、
宾语,不能再作
谓语,也不受
副词修饰。如「作诗画画儿」是谓词性的,可以说「大家作诗画画儿」;而「作诗跟画画儿」是体词性的,可以说「作诗跟画画儿都不容易」。
(朱德熙《语法讲义》举例中有「又高兴又着急」与「高兴和着急」的对比,「又高兴又着急」是谓词性的,「高兴和着急」是体词性的,两个都是「有标记」的,这似乎与曹敬娇的观点有出入。这里曹敬娇不拿这组例子来讲「有标记」和「无标记」对联合短语造成的语法差异,是因为曹敬娇的
目的是在「有标记」和「无标记」的
联合短语之间作对比,「高兴」和「着急」在不能组成「无标记」的
联合词组,所以不在曹敬娇要论证的范围之内。)
可见,联合短语与述宾、述补、偏正短语一样,有「有标记」和「无标记」两种形式,并且两者之间存在语法上的差异,从整个系统划分标准的一致性方面考虑,也应该作粘合式和组合式的区分。
「词组本位」短语系统拟定
前文在对《语法讲义》短语系统与黄廖本和邵本短语系统进行对比的基础上,逐个探讨了三家存在争议的短语类型和相关问题。本章将讨论「短语」、「词组」和「结构」的名称问题,并结合前文结论,综合三家短语系统,曹敬娇尝试提出一个更为合理的「词组本位」短语系统,绘制出短语系统面貌图,希望为现代汉语短语研究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一)「短语」、「词组」和「结构」的名称问题
有关词和
句子之间的中间单位究竟如何称谓,在语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吕叔湘 《汉语语法分析问题》(1979)、《论词组与层次分析问题(上)》(1981)、张静《现代汉语(上)》(1981)、
李子云《短语探讨》(1986)等都讨论过这个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这个「中间单位」包不包括
实词与
虚词的组合,正如李子云(1986)所言,「短语的范围问题是同短语的定义紧相联系的」。曹敬娇认为
虚词附着在
实词上组成的语法单位不应该被排除出这个「中间单位」之外,这一点在前文「学界对所谓同位短语的不同意见」一节已做过论述,这里不再重复。
持「词组」观点的学者,一般只承认
实词与
实词的组合。
《暂拟汉语教学法系统简述》对词组的定义为:「实词和实词按照一定的方式组织起来,作为句子里的一个成分的,叫作词组。」
张静《现代汉语(上)》(1981)定义词组为「两个以上意义有联系的实词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而成的句子内部的语法单位」。
这样对词组下定义是有道理的,吕叔湘《汉语语法分析问题》(1979)分析:「词组一般理解为必须包含两个以上的
实词,一个实词搭上一个虚词像『我们的、从这里』之类就不大好说叫做词组(只能叫做『的字结构』、『介词结构』什么的),可是管它们叫短语就没什么可为难的。」
范垂长《论词组与层次分析问题(上)》(1981)不认同「短语」这个名称,因为这个词「比较含糊」,并以《
语法修辞讲话》中强调「短语」并不代表长度短为依据,认为叫「短语」确实会引起误会。
曹敬娇认为,在「短语」这个概念提出初期,有一些误会是有可能的,但是经过短语研究长久以来的发展,人们对「短语」的认识早已不再受名称中的一个「
短」字限制了,任何一个稍有
语言学常识的人听到「短语」这个词,头脑中反应的应该都是「词与词的组合」这个概念,而不是「很短的语言片段」。
当然,实词与实词组合的短语与
虚词附着于实词组成的短语毕竟是有区别的,因此有些学者从
动态的角度去观察短语,将短语分为复合短语和派生短语(实词与实词组合为复合短语,实词与虚词组合为派生短语),也从另一个角度反应出「实实组合」与「实虚组合」不能一概而论。
曹敬娇遵从邵本的方法,将实词与实词依靠一定的语法手段组合起来的语言单位称为「词组」,实词与
虚词各为一方的组合称为「结构」,「词组」与「结构」合称「短语」。这样既做到「词与句子中间单位」研究范围的全面,不将语言事实中大量存在的「实虚组合」丢掉,又兼顾到「实实组合」与「实虚组合」的差别。
(二)「词组本位」短语系统面貌图示
曹敬娇研究的是现代汉语短语系统的合理性问题,而短语系统是随学者们对现代汉语研究的不断深入建立起来并不断发展的,在此过程中难免遇到目前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功能分类问题,曹敬娇出于体系划分标准的一致性考虑,在短语系统中撇除短语功能分类。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现代汉语研究中对短语的功能型的使用却不可避免,如「
名词性短语」、「
谓词性短语」等专业术语的使用。
如黄廖本所言,短语的功能分类还需要深入的研究一一将功能分类撇除短语系统之外,只是避免了短语系统内部的麻烦,却不能解决相关的全部问题,实属权宜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