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以来,浙江、湖北、
河南、山东、
福建、
广东等省份先后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将一部分归属于
地级市的
经济管理权和
社会管理权直接赋予经济强县,在
财政体制等方面实行了“
省直管县”。这些“强县扩权”的破蛹之举,在实践中直指上世纪80年代兴起继而约定俗成的“市管县”体制。
财政直管县市是指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实现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直接联系,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一)收支划分。在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支出责任的基础上,确定市、县财政各自的支出范围,市、县不得要求对方分担应属自身事权范围内的支出责任。按照规范的办法,合理划分省与市、县的收入范围。
(二)转移支付。转移支付、
税收返还、
所得税返还等由省直接核定并补助到市、县;专项拨款补助,由各市、县直接向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申请,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市、县。市级财政可通过省级财政继续对县给予转移支付。
(三)财政预决算。市、县统一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各自编制本级
财政收支预算和
年终决算。市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汇总
市本级、所属各区及有关县预算,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资金往来。建立省与市、县之间的财政资金直接往来关系,取消市与县之间日常的资金往来关系。省级财政直接确定各市、县的资金留
解比例。各市、县金库按规定直接向省级金库报解
财政库款。
(五)财政结算。年终各类结算事项一律由省级财政与各市、县财政直接办理,市、县之间如有结算事项,必须通过省级财政办理。各市、县举借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
国债转贷资金等,直接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转贷及承诺偿还,未能按规定偿还的由省财政直接对市、县进行扣款。
财政直管县,就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关于“推进‘
省直管县’
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充实
内容和形式,加强县(市)财政管理”和“将粮食、油料、棉花、生猪生产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的要求,实行省
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试点,就是在政府间收支划分、
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
年终结算等方面,省财政与市、县财政
直接联系,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一是省县信息通达机制效率提高。财政
省管县后,省级财政与县(市)级财政之间的沟通更直接,财政
信息传递更为及时,有利于指导各项财政工作的开展。由于行政层级减少了一级,程序减少了一套,省财政下发文件直接到试点县,同时,
省直管县(市)报送材料、申报项目和反映问题均直接上报省财政,财政信息传递更及时、更有效。
二是增加了县级
可用财力。由于省财政
直管县后,省级财政能更充分直接地了解直管县的困难和问题,对直管县所采取的措施更有针对性,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在2010年以前,
南雄市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平均为23%,
一般预算支出增长平均在15%左右,2010年
南雄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25%,实现2.83亿元,一般预算支出增长了36.6%,实现8.99亿元;实行财政省管县后的第一年,
南雄市一般预算收入增长26%(可比口径),实现3.4亿元,一般预算支出增长40%,实现12.6亿元,资金
增加量和增加幅度都有较大提高。主要是省级补助资金大幅增长,有效地推动了各项事业的发展。实行财政省管县后,省级各项政策能直接与县各项事业对接,使县级各项事业直接受惠。
三是提高了
资金使用效率。由于省财政
一般性转移支付和
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直接分配、下达和拨付到县(市),减少了资金拨付环节,避免滞留截留,资金往来更为快捷,资金到位更加及时,政策落实更加到位,提高了
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是在
财政政策、资金安排等方面与
地级市享有同等待遇。省财政直管后,县(市)在财政政策的运用和财政资金安排上享有更多的权利,明确了地级市与县(市)之间的关系,逐步构建了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
财政体制。如在
项目申报上,县(市)直接参与申报和竞争,更有力地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和
主动性。
五是提升了
县级财政科学化
精细化管理水平。实行省财政直管后,县(市)级在开展业务、召开会议和
组织培训等方面均享有与地级市同等的待遇,能够经常参加省财厅举办的各类会议和培训,较好地提高了县(市)级财政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县(市)级
财政部门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